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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认证标志是什么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俗称十环认证,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检测方法检测方法依据GREENGUARD的“动态环境控制舱内检测化学挥发方法”的检测方法,所有产品将在动态环境控制舱内被检测。此检测方法依据,美国材料实验协会(ASTM)D-5116-06和D-6670-01指南、美国环境保护署颁布的家具测试标准、华盛顿州规定的室内家具和建筑材料协议以及加利福尼亚州规定的特殊环境要求DHS标准第01350章。挥发等级测定用产品必须满足室内空气收集的相关规定,即产品必须未包装且生产7日内。

环保认证标志是什么

2,什么是十环认证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FSC商标是国际认可的优质林木标志。林木业管理体系认证专为发展优质林木业的管理和运作控制而设。其评审及认证要求符合森林管理委员会(FSC: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所定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对环境影响、社会责任及经济增长,以配合系统化的管理。而林木业供应链(COC: Chain of Custody)认证(产销监管链)则为客户证明其木制成品是由优质管理的林木所开发产生的。十环环境标志创建于1993年,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倡导建立.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动实施。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认证)计划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计划.遵循ISO14020和ISO14024标准.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认证)图形由中心的青山、绿水太阳及周围的十个环组成.图形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相扣,表示公众参与.整个标志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什么是十环认证

3,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正确使用,维护环境标志产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认证证书是产品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要求的法定性凭证。第三条 环境标志是环境标志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第四条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对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并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批准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使用环境标志。第二章 认证证书管理第五条 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领取认证证书并缴纳环境标志批准费(使用费)。第六条 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第七条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第八条 认证证书封面为浅墨绿色,中间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第九条 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并统一编号。第十条 认证证书有中、英文两种文本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三章 环境标志管理第十一条 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统一的环境标志。生产环境标志产品(如低值易耗产品)有特殊印制要求的企业,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可在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中增加特殊条款,允许企业交纳环境标志使用费后,在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第十二条 环境标志使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应及时申报环境标志产品的尺寸和使用环境标志的数量,以及在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广告宣传中使用环境标志图形的要求,遵守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对环境标志尺寸、数量和使用要求的批准意见。第十三条 认证委员会秘书处逐月将认证产品企业和环境标志产品名称、类型和使用数量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并通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第十四条 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不得私自仿制秘书处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不得转让、出售环境标志,不得将环境标志使用于没有取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中,不得拒绝在产品上使用统一的环境标志,如有违犯,认证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用、撤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资格的处罚。第十五条 从事环境标志使用审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收回聘书、停止从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更换、暂停使用、撤销分别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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