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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广州工作7年失业保险个人可领多少如何计算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下简称领取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尚未领取期限不再结转。

在广州工作7年失业保险个人可领多少如何计算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 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失业人员数量、失业保险基金数额等情况,合理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失业保险费,并提供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查询。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管理人、清算组应当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依法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滞纳金。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享有原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求职补贴和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  (五)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列入预算管理。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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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攻略失业金可以领多久

失业保险最多可以领24个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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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2022

一、将第一条中的“法规”修改为“行政法规”。二、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三条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三、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国家机关”修改为“机关”,第三项修改为“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五、将第八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中的“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分别修改为“参保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六、将第九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失业人员数量、失业保险基金数额等情况,合理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省人民政府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七、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统筹地区”修改为“参保地”,删去“其利息、”。八、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九、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修改为“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删去第二款。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十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求职补贴。”十二、将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修改为“失业保险金领取地”。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入第一款。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及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十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领取期间”修改为“领取期限”。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在本省最后参保地是其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但与最后参保地不属于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最后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款。  将第二款修改为:“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十七、删去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不再保留第四章。十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收支、管理情况”修改为“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十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在第一款中的“出具失业保险参保凭证等工作,”后增加“受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删去“失业保险费核定、”。  在第二款中的“依法发放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后增加“受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删去“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  在第三款中的“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后增加“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二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选择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到现场办理。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当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最先收到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的机构应当受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将第二款中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修改为“并于作出决定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外存在失业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归集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关系,归集时间不计入失业保险金审核期限。”

5,广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第五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 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职工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九条 单位确实没有能力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纳,并提供财产抵押。经核实、批准后,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免交滞纳金。补交的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全部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 单位因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清算人、单位应当通知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  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享有和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第十三条 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应当按照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上缴调剂金的比例需要调整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市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7,广州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失业证》; 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方法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工作相衔接的重要方式。

8,现行广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多少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照失业前累计缴费失业保险的年限核定,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失业人员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不满1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0%;满10年不满2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5%;20年以上的,平均缴费基数×50%。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目前最高不得超过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金额计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9,关于领取广州失业保险金的事情

广州失业保险申领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
不清楚~~~~~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广州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呢?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法又如何?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广州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呢?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法又如何?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失业证》;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方法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工作相衔接的重要方式。按月发放,可以保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情况,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时与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从 以往情况看,绝大部分地区采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失业人员发放现金的方式。在一些地区,也采用了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方式。按照《条例》规定,应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凭证,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兑现。这样做,可以减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现金使用量,提高资金的安全性,是 发展方向。目前一些还不具备银行代为发放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银行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论采取哪种发放方式,都要保证失业人员能够按 期、足额地领到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有一些地方是规定超过60天不能领取的,但每个地方的规定不一定一样,你最好去你们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一下,可以打12333(全国劳动保障部门的电话)进行咨询。你交了3年的失业保险,应该能领取到6个月左右的失业金。你是在广州缴纳的失业保险,所以要在广州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手续,到时候会给你一张银行卡,每月往里面打钱。领取的金额不会低于你们当地的最地生活标准。
这个问题最权威的回答只有劳动保障部门,你必须马上到广州公司所属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10,广东失业保险一次性补助怎么补助法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2002年4月1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劳社〔2002〕32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劳动保障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  助费:  (一)属本市或市外农业粮户籍;  (二)本人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指非个人原因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  二、发放标准:根据被保险人办理失业补助时原用工单位实际缴纳到帐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发,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  三、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未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而在中山市辖区内重新就业的,如再次失业,其重新就业满一年以上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其原未计领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四、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办理程序:  (一)申领者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2 、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 、本人身份证;  4 、属本市农业粮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属非本市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员就业证》。  (二)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 日内,由本人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城区市属企业的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其它单位到所在镇区的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手续。  (三)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审定并出具《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表》 ,经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社保经办机构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助费。  五、未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时,市外城镇户籍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发放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具体业务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订。  七、本通知从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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