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在广州的农民工今年8月4号至于14号在广州做零工至今工资

朋友您好! 首先看您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您曾经为此人打工(比如,其他的工友证明、短信息、简单协议等)如果有相关的证据,你的办法如下: 1.协商(同工头协商) 2.申诉(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主要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诉讼(向法院起诉) 希望你早点拿到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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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亚运会在广州打工的农民工放假吗

现在打工真不如自己做点啥啊 打工苦 打工累 尤其大学生 被人剥削受气 我现在自己开个网店淘宝网 觉得挺好的 至少自己赚钱 你要是感兴趣可以联系我 我教你 呵呵 我扣叩 8 4 1 2 3 4 8 3
老地方,明天不见不散

亚运会在广州打工的农民工放假吗

3,我是在广州务工的农民工上班时间发生工伤整整一个月在家养伤

你们可以洗洁精, 协商不成,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认定为工伤没有?如果没有,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个人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报,需提交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病历、医生诊断证明书等。工伤认定以后,要确定停工留薪期(误工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什么是原工资福利待遇?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误工费是不能按底薪计算的,而是按你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你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4000左右,那么,误工费就可以按照4000左右计算。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六条 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生活护理费;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五)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 (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现或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其亲属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 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高于前一次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并支付,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出后,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 第三十三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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