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副局级以上干部的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1)由退休干部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到市委老干部局领取“副局级以上干部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到市人事局退休干部管理处购买退休证,按要求填写后一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2)带齐市委组织部批准退休批文、副局级以上干部退休审批表,持退休证到市委老干部局办理登记手续;(3)办理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副局级干部退休,需凭审批表、批文、退休证到市委老干部局办理提高医疗待遇手续;(4)凭退休证到广州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办理活动证,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办理公园证。

我市副局级以上干部的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2,离休干部待遇问题 急需答案 万分感谢 祝你一生平安

1、医疗关系不可以转,但是可以在吉林当地医保申请异地就医,确定几家广州的医保定点医院,以后在这几家广州的医院就诊后,将票据寄回原管理单位,请原管理单位代为报销。这里可能涉及到两地医保药品名录不同,有的药不能报销。2、离休干部的待遇是存在地区差,但是不是农村和城镇的差距。所谓的差距只是生活补贴部分而已。但是离休干部的离休金的发放单位在现在几乎是不可转移的。也就是说,不管到哪里,离休金不变。另外,如果户口转入广州的话,可以按照当地的标准,居住满多少年之后可以享受当地的高龄补贴。3、离休干部每年有增发1-3个月不等的离休金作为生活补贴的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做为生活补贴。 随着离休干部离休金的不断调整,“离休前标准工资”的概念也发生变化,按国家规定凡列入离休金基数的均作为生活补贴。 建党90周年的时候,该标准又提高了一个月。4、工资是不会少的,你不放心的话,可以去单位打出工资条来。每一项都有的。基本工资部分每人都不一样,但是住房租金补贴、护理补贴(费)、交通费、电话补贴这些项目如果有,是按照级别或者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来分的(因为各省调整离休金的方案不同,所以工资构成的名称和项目可能有差异)5、关于工资以外的福利,是没有硬性规定的。因为中央的规定所指的待遇不变是指非生产性福利,就是大家都有的。生产性福利是参与生产了才有的。离休之后不参与生产了,给你是没忘记你,不给你也不算违反政策。
回答如下: 一、如果你们全家搬到广州居住,你爷爷的工资、医疗是不能转到广州的。 二、即使转到广州,你爷爷还是按以前的标准发工资。 三、你可以到当地银行去查询你爷爷的工资,到你爷爷工作的单位查询具体的工资及福利情况。
第一,不论你的爷爷迁移到哪里,原来的医疗保险和退休费的待遇不变,仍然由原来的单位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不发生任何变化,不能办理转移,医保只能办理异地治疗安置,但是仍然去原地报销,第二,离休不分农村城市,都是一个政策,按照国家离休统一规定发放待遇,没有区别,第三,关于离休多发给一个月以上离休费的,只有在1945年9月2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才可以享受,第四,离休干部每年有慰问费,不是法定必须给的,由当地单位自行确定你可以给你单位负责人事部门电话咨询工资结构,组成部分,各地规定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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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市离休干部的遗霜月困难补助是多少钱

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一、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条件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二、离休干部遗属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三、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1.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2.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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