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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广东省委常委有哪些

大概就是以下名单,排列可能略有变化,我是根据记忆打上来的。广东省委常委名单:省委书记:汪洋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朱明国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朱小丹省委常委,副省长:肖志恒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梁伟发省委常委,军分区司令:辛荣国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李玉妹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林雄省委常委,统战部长:周镇宏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张广宁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另外一个应该是欧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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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最新广东省委常委名单

李希: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马兴瑞:中央委员,副书记、省长。王伟中:候补中央委员,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张硕辅:中央纪委委员,常委、广州市委书记。省委常委是指省委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省委书记主持召开省委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主持省委全体会议,决定本省党内的重大事项,总结省委近期工作,任命省辖市委领导班子,规划下一阶段省委工作。在现阶段,和省委常委同级的还有直辖市市委常委和自治区党委常委。省委常委享有正省级副职职权或副省级正职职权,属于副省部级别的党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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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是哪几位

广东现任省委书记为李希同志,现任省委副书记为马兴瑞、王伟中同志。书记2017年10月28日至今——李希同志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广东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副书记2017年5月至今——马兴瑞任职中共中央委员、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党组书记;2018年12月至今——王伟中任职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深圳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扩展资料现任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有李希、马兴瑞、王伟中、张硕辅、林克庆、张义珍、施克辉、张福海、黄宁生、叶贞琴、张利明和张虎12位同志。其他常委张硕辅:中共中央纪委委员、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广州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林克庆: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张义珍: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委组织部部长、广东省委党校校长,广东行政学院院长;施克辉:中共中央纪委委员、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纪委书记,广东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张福海: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委宣传部部长、广东省委秘书长;黄宁生: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委统战部部长,广东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叶贞琴: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张利明: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军区司令员,少将军衔;张虎: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委政法委书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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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正确执法应当予以支持,并督促本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内容。对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应当加强检查监督。第五条 执法检查可以与代表视察、检查议案办理情况和个案监督工作结合进行。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按年度计划进行。执法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  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人大常委会主办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拟定,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可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主办机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  未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又确实需要进行的执法检查,可以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  执法检查计划由人大常委会通知本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下级人大常委会。第七条 执法检查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组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以及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第八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形式,了解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第九条 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并写出执法检查报告。第十条 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凡属上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由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和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同时也可以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报告,在审议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案。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或者发出法律监督书。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所提意见改进执法工作,改进的措施应当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书面汇报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十四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任会议可以交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十五条 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当报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行为,可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七条 新闻媒介要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

5,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  (二)根据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有关职务。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地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依法设置有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在铁路、工矿区、农垦区、林区及劳改、劳教场所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人代理秘书长的职务。  以上两项代理职务,直至主任、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秘书长为止。第八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人大常委会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以上代理职务,直至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第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上述报告、材料一般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十日前送达。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第十一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熟悉拟任免人员情况的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对拟任免人员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另一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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