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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给广州市水务局的表扬信是对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服

值得鼓励

发给广州市水务局的表扬信是对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服

2,广州市水务局的直属单位

(一)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工作,对全市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风、抗旱调度。(二)广州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水库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处理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协调、指导水库移民安置、扶持工作和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三)广州市水务局机关服务中心(市水务信息中心)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局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维护和水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四)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市水质监测中心、市水土保持监测站)负责江、河、湖、库水质水量监测和城乡供水、排水水质监测以及水土保持监测等工作。(五)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务工程规划和项目设计的技术审查及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等工作。(六)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市属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查处水务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七)广州市河涌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和市区河涌及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中心城区河涌、人工湖及黄埔涌水闸和车阪涌、猎德涌、沙河涌引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等工作。(八) 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负责珠江干流广州段堤防的建设管理和建成堤防的管理维护等工作。(九)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白泥河堤防管理处)承担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负责白泥河流域管理;组织实施流溪河、白泥河干流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十) 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排水设施管理中心 )负责城乡污水治理和城市排水工程的组织实施,指导排水设施日常管养维护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十一) 广州市流溪河灌区总管理处负责流溪河灌区工程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管理工作。(十二)广州市李溪拦河坝灌区管理处负责李溪拦河坝工程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管理工作。(十三) 广州市梅州水库管理处负责梅州水库工程的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及其附属电站的管理工作,负责梅州水库移民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库的防汛、防旱工作。(十四)广州市黄龙带水库管理处负责黄龙带水库工程的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及其附属电站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库的防汛、防旱工作。(十五) 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白云湖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十六) 广州市二次供水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对自来水生产、输配水全过程水质实施监测和管理工作,特别是居民二次供水水池的抽样监测、水质监督检验,为广州市二次供水行业提供技术业务咨询、指导和援助服务;对室内给水设施、建造、维修、保洁及新型器材提供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十七) 广州市水务科学研究所提供大坝安全测控、水雨情预报系统、闸门自动控制系统、水利工程信息管理及决策支持等软件的设计与施工服务,提供建筑材料试验、水土试验、建筑物变位观测,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等服务。(十八)广州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我市水务发展综合规划研究的具体工作;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供排水工程、防灾减灾工程、灌区工程、内涝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项目咨询、勘测和设计工作;承担对水务工程建设、三防抢险和水毁工程恢复重建等涉水工程安全的专题论证工作。

广州市水务局的直属单位

3,广州水利局在那个位置

市水利局在越秀区文明路

广州水利局在那个位置

4,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 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单位和个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其污水处理费。第二章 排水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在污水处理单位服务范围内,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取消化粪池。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5,广州市水务局的中级职称评审什么时候有结果在哪里可以查询 搜

按照去年的经验是在十二月上旬出结果,可以在广州市水务局官方网站查到或登记本人的的职称申办网页查询

6,广州市水务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是属于公安的吗

不属于公安。是水务局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负责广州市水政执法、水土保持执法、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工作等。
你好!不是如有疑问,请追问。
不是,属于企业管理层的。

7,广州市水务局乘车方案公交或地铁

从佛山汽车站坐车到广州东站汽车客运站,从广州东站汽车客运站走约130米到干休所站坐60路(坐2站)、B18路(891路)(坐2站)、508快线(坐2站)到农科院站下,过马路往左走到另一个农科院站转乘266路(坐1站)、503路(坐1站)、B19路(41路长线)(坐1站)、214路(坐1站)、高峰快线28(坐1站)到消防总队站下.走约210米到广州市水务局百度地图
你好!你到了广州火车站问下人就可以了,火车站离水务局大约10米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8,广州水务局直属事业单位招人招多少啥岗位

你好,这次一共招聘35人噢!招聘岗位包括:1、广州市河涌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3名,管理人员2名;2、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5名,管理人员1名;3、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专业技术人员2名,管理人员2名;4、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4名,管理人员1名;5、广州市黄龙带水库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4名,管理人员2名;6、广州市梅州水库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2名;7、广州市李溪拦河坝灌区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3名,管理人员1名;8、广州市流溪河灌区总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2名,管理人员1名。希望对你有用。Y

9,广州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统筹城区、农村水务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审核供水建设等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的论证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四)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组织实施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监督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村通水、改水管理;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五)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负责排水许可管理;监督排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指导农村污水处理工作;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六)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水库、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人工湖),并组织指导整治;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排水(污)管网水量、水质的监测;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监督本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实施。(七)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级市之间的水事纠纷。(八)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起草地方水务工程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县级市的重要水务工程;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九)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十)负责编制水务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市本级水务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研究提出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水务投融资。(十一)负责本市水务科技和水务信息化工作,开展水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二)主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抢险和防低温冰冻工作。(十三)负责本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本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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