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通海水域,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由什么法院管辖
来源:整理 编辑:广州生活 2023-03-18 00:17:57
1,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由什么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有关地域管辖,应当依据以下法津规定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含同纠纷提起的诉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最终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4)项规定:“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2,海事法院的各地情况
中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它们及其管辖范围分别为:一、北海海事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大连海事法院(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三、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四、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该法院在三亚、洋浦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五、宁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该法院先后在温州、舟山、台州三地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青岛海事法院(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七、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该法院在连云港市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商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辖。八、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该法院在秦皇岛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九、武汉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十、厦门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该法院在福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1、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1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1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14、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15、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16、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光船租赁(含租购)、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17、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8、沿海、通海水域的运输船舶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0、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案件。2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件。2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3、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4、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25、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6、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案件。27、拖航合同纠纷案件。28、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2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30、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1、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33、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34、港口作业纠纷案件。35、共同海损纠纷案件。36、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37、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38、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的纠纷案件。39、海运欺诈纠纷案件。40、海事行政案件。41、海事行政赔偿案件。42、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3、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案件。44、申请认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45、申请无因管理海上、通海水域财产的案件。46、申请因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47、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海事请求权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权的实现。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及备品、船用燃油的案件,以及在诉讼前申请冻结、查封财产的案件。48、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9、海事强制令案件。50、海事证据保全案件。51、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2、海事支付令案件。53、海事公示催告案件。5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55、海事债权登记、受偿案件。56、与海事债权登记相关的确权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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