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补助包括什么

专项补助,也称专案拨款,是指不包括在地方正常支出的范围内,由中央根据特定用途拨给地方的专项资金。例如地方的特大自然灾害教济由中央拨专款补助,此类支出地方政府只能按中央政府确定的支出用途安排,不能挪作他用

专项补助包括什么

2,专项补贴属于财政补贴吗

不能宽泛的说专项资金就一定是财政补助或不是财政补助。 专项补贴,也称专案拨款,是指不包括在地方正常支出的范围内,由中央根据特定用途拨给地方的专项资金。 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对指定事项由财政安排专项基金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种补贴。我国现行财政补贴主要有价格补贴、亏损补贴、职工生活补贴和利息补贴等。

专项补贴属于财政补贴吗

3,工会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怎么支出

法律分析: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收到上级工会的专项补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上级补助收入”。支付指定收款人时,根据补助的性质:借记有关支出科目(如“维权支出”、“行政支出”),贷记“银行存款”。法律依据:《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中央专款的使用管理(一)管理原则。中央专款实行一次规划、集中安排、分批下达的办法。各地要将中央专款及各地的配套资金结合使用,对补助地区、补助项目和补助数额等采取一次制定规划、逐年分项实施的办法。(二)管理方式。中央专款按照用途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1.装备补助专款。采取一次规划、统一购置、配备实物的方式下达。省级财政和政法部门在中央下达的专款总额和地方各级的配套资金数额内,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装备标准和各地的实际,制定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以实物形式配备到基层政法部门。2.办案补助专款。采取统一管理、保证重点、据实核拨的办法。省级财政和政法部门在中央下达的专款总额内,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办、结案件情况和本年度需办理案件的任务量核定对所补助县全年办案经费的补助额度,根据各补助县办理案件的进度办理拨款。对特殊地区、重点地区及开展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要给予重点安排。3.维修补助专款。实行一次规划、集中资金、分批解决的办法。由省级财政和政法部门在中央下达的专款总额和地方各级的配套资金数额内,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各地的实际,制定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集中资金,分期分批解决。(三)积极推进优化资源配置工作。各地要积极推进政法部门之间、政法部门内部设备共同投资、共同享用及调整机构布点、合理机构设置工作。对于资源共享的项目,中央专款要优先和重点予以支持;对于不按要求设置的机构不得安排专款。(四)加强省级财政和政法部门对中央专款的管理力度。省级财政和政法部门要本着投入与管理并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专款的管理。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专款管理程序,确保中央专款有效使用。

工会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怎么支出

4,企业退休参战人员专项补助

法律分析:国家对于参战优抚人员退休待遇没有统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个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补助金。关于参战优抚人员退休规定有:1、首先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是在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标准基础上没人每月增加50元,不够的当地财政会进行补足。2、每个地区的发放的补助情况也不经相同比如北上广 江浙沪福建山东辽宁等九个省(直辖市)是按照40元人/月进行安排的补助。还有其他省市按照60元人/月,内蒙、新疆、西藏、宁夏、云贵、重庆、青海等是按照80元人/月进行补助。新疆生产兵团的补助相对来说高一点(100元人/月)以上地区如果不足的部分会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补足。3、参战退伍/退休人员还享受1-2次/年的免费体检,乘坐公共公交车火车国内航班等交通工具和全国旅游景点都享受30%的优惠。4、免费给予参战/退休人员90㎡/人的住房也可以折现补偿。5、对于参战退伍/退休军人在军事行动中导致伤残的也根据制定的抚恤金标准原则执行,中央财政还对北上广 江浙沪 山东 辽宁 福建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40元人/月标准进行补助资金安排。6、曾经还对全国所有企业已经退休的参战/退休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的基础上,上调了10%的比例。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 劳动模范称号, 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5,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维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维修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全国体育场馆维修,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第三条 维修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正常事业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奖金、福利、差旅费等项开支。各级体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维修经费。第四条 维修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体育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体育部门)使用维修经费,必须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补助范围第六条 维修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各省级体育部门所开展的18个奥运会重点项目的体育场馆的维修与改造;国家体育总局与地方共建的体育训练基地体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改造。   18个奥运重点项目包括:田径、游泳、跳水、乒乓球、羽毛球、射击、射箭、击剑、体操、举重、摔跤、柔道、赛艇、帆船帆板、篮球、排球、速滑、短道速滑。  (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老、少、边、穷地区体育训练基地及体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改造。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维修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第八条 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为维修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体育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体育部门申请经费时,均须上报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第九条 对各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各省级体育部门对专款的管理情况、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制定出初步分配方案征得财政部同意后,由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共同下达。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条 维修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并对使用情况跟踪问效。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维修经费的财务管理。第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款补助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体育部门,体育部门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专款一次拨付给用款单位。第十三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仍未动工的,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由财政部收回。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可用于下年度本地区体育场馆的维修。第十五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维修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维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维修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安排维修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二)挪用维修经费的;  (三)用维修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现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收购等项经费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重要考古发掘、珍贵文物征集和国家重点博物馆维修的补助经费。第四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属补助性质,经费的分配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具体项目文物价值的大小和急需抢救的程度为依据,在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第五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补助的原则,补助的范围,经费的申请和审批,财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第二章 经费的补助范围第八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和维修。  二、少部分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和维修。  三、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  四、国家重点博物馆馆舍和国家重点文物库房维修等项目。  五、用于国家征集和收购具有重要文物价值和代表性的三级以上的珍贵文物。  六、经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主要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勘测设计费、管理费等。  二、重要考古发掘,主要包括人工费、设备费、资料费、占地补偿费、标本测试费、安排保卫费等。  三、博物馆维修,主要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设计费、安全设施费等。  四、经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第十条 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文物部门所属单位和地、市、县文物部门申请补助时,均须逐级上报省级文物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经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向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补助范围和开支项目,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逐项申报。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前,全面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项目,须由省级文物部门提出维修计划,必须附有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况、现状、维修方案、设计图纸、经费预算和文物保护单位归属情况的法律文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经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后,由省文物部门组织前期准备工作,成立维修施工领导机构,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施工单位、解决主要施工技术问题。第十三条 申请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补助经费,必须附有国家文物局批准维修方案和经费总额的文件,以及地方配套经费落实情况等文件。申请文物征集经费,必须附列所征集的珍贵文物清单。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年度计划,须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计划表》(格式附后)的要求,将下年度申请补助的全部项目和补助金额,分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第十五条 如遇不可抗拒性特大自然灾害,必须及时进行古建抢险、抢救性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征集等特殊情况时,可由省级文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单项申报。第十六条 对地方上报的维修计划,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批准。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根据全国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专家论证结果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对地方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共同确定补助经费数额。第十八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经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批准后,发文通知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

7,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专项补助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教兴交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为支持交通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培养、造就年轻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专项补助经费安排的单位。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部自有资金。  (二)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捐款。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技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科技进步奖励、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行业标准化、企业技术进步、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扶贫、少量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  (二)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部直属高校师资培养、科学研究、重点学科建设、重点教材建设、211工程补助、部直属普通高校引进优秀人才的支出。  (三)人才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科研活动和科技英才奖励支出。  (四)经部领导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部科教司负责部直属高校师资培养、科学研究等科教项目的管理;部人劳司负责跨世纪人才培养项目的管理;部财务司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归口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并负责财务监督。项目具体承担部门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项目补助经费,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对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负责。第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人工费:指直接从事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工作人员的人工费。  (二)设备费:指开展项目工作必需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的费用。  (三)试验研究费:指开展项目工作进行的试验研究费用。  (四)资料费:指开展项目工作需购买有关资料及复印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开展项目工作发生的差旅费。  (六)会议费:指为项目工作召开有关会议所发生的会议支出。  (七)其他费用:指以上支出未包括,但项目本身必须要发生的支出。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各类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在申报项目的同时编报项目支出预算(预算的内容应包括人工费、设备费、实验研究费、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其他费用等费用项目)。由项目主管司审核后商部财务司提出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计划,经部领导批准后下达。财务司据此办理拨款手续。第九条 为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属于应用性的科研项目(包括教育科研项目),其补助经费应逐步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具体办法由部另行制定。第十条 对专项补助经费,要按单位不同性质分项目单独进行核算,具体核算要求如下:  科研单位:通过“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高等学校:通过“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事业单位:通过“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单位:通过“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各单位要按要求报送经费支出情况,并对项目的主要作用、技术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经部批准后,事业单位相应增加“固定基金”和“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企业单位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对核销部分冲销专项补助经费拨款。项目的结余资金,企业单位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反映;事业单位在事业基金中反映。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做好经费的日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年度终了后20日内应按规定向部编报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报表格式详见附件),并对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写出文字分析材料。第十三条 对于一个项目有几项资金来源的,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根据该项目本年实际支出数和各项资金来源所占的比例,填报由部专项补助经费负担的部分。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更改的项目,在项目主管司作出撤消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2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报项目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司和部财务司,剩余的项目经费应全额上缴部(财务司),由项目主管司继续用于安排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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