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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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1950年3月15日成立汕头市人民政府;1983年12月22日实行市管县制,撤消汕头地区,原地区所属8县1市并入汕头市;1991年11月,潮汕行政区域调整,汕头、潮州、揭阳分设地级市;2003年行政区划调整,撤市建区,辖金平、龙湖、澄海、濠江、潮阳、潮南6个区和南澳县。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在龙湖区试办经济特区,范围1.6平方公里;1984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特区区域面积扩大为52.6平方公里,分龙湖和广澳两片区;1991年特区区域扩大到整个汕头市区,面积234平方公里;2011年5月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面积2064平方公里。扩展资料:汕头市面积、人口总面积2198.7平方公里,2017年年末全市常住人口560.82万人,户籍人口565.44万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550人,相当于全省的4.5倍;人均耕地面积0.1亩,相当于全省的三分之一;人均淡水资源量368立方米,相当于全省的20%、全国的16%。截至2017年底,全市建成区绿地面积超过1万公顷,绿地率41%;绿化覆盖面积1.1万公顷,绿化覆盖率44%;公园绿地面积约4000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5.2平方米。全市海域面积1.05万平方公里,海洋功能区划面积2570平方公里。参考资料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区划参考资料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官网—面积、人口

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3,汕头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范围

法律分析:一)行政审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等方面的办事咨询;(二)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求助;(三)对行政效能、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消费维权、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四)对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律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以12345码号资源为基础设立的统一向社会提供诉求事项服务的工作平台。第六条 下列事项属于12345热线受理范围:(一)行政审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等方面的办事咨询;(二)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求助;(三)对行政效能、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消费维权、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四)对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12345热线受理范围:(一)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二)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民主党派等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三)军队、武警部队等部队内部职责范围的事项;(四)110、119、120、122等特服号码受理的事项;(五)申请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六)已通过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七)已通过信访渠道受理的事项;(八)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事项;(九)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求助事项;(十)其他超出政府公共行政权限的事项。

汕头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范围

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二、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予以修改。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1、将“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修改为“市司法局”;“政务信息”修改为“政府信息”;“《市政府公众网》”修改为“市政府门户网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3、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项修改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4、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修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专栏(频道)”。  5、第八条修改为“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一般应当间隔30日以上。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社会发展规划”。  7、删去第十三条。  8、第十七条修改为“《市政府公报》在《汕头日报》设立专版,不定期发行,并汇编成专辑。”  9、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纪委监委、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汕头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驻汕部队”;第二款中的“市物价局”修改为“市价格管理部门”。  10、删去第二十条。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的决定》修正)  1、将第一点修改为“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2、删去第四点中的“编制政府立法规划、计划,规章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5,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2005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经济管理部门的公告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的信息。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悉。第五条 市政府公告的形式: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  (二)《汕头日报》和《市政府公众网》;  (三)汕头电视台、汕头有线电视台、汕头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市政府公众网》应当全文刊登。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标准文本,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发布机关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第十一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可以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市政府工作报告,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重要政务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四)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可以刊登的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与其他工作部门职能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工作部门协商情况的说明;  (四)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问题、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市法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的,视为同意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6,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经济管理部门的公告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的信息。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针对确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布的行政措施,必要时,发布机关应当将该行政措施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让每一个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悉。第五条 市政府公告通过以下形式发布: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 (二)《汕头日报》和《市政府公众网》; (三)汕头电视台、汕头有线电视台、汕头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不具有行政执行力。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市政府公众网》应当全文刊登。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措施没有规定生效日期的,以实际公布之日为生效起始日期。第九条 《市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市政府公报》刊登的标准文本, 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第十条 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方式发布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制作适当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并以该文件为标准文本。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时,发布机关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第十二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可以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市政府工作报告,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重要政务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五)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可以刊登的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或者刊登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或刊登。第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决定的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与其他工作部门职能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工作部门协商情况的说明; (四)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审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7,汕头市教育局的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汕头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头教育信息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二)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市教育发展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教育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教育招生、考试、收费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全市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情况等。(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教育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六)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本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 《汕头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 1-3 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头教育信息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一)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汕头教育信息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 .本机关在汕头市龙湖35街区丰泽庄汕头市教育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3 .本机关在汕头市龙湖35街区丰泽庄汕头市教育局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留存的期限为 5 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汕头市龙湖35街区丰泽庄汕头市教育局10楼)查阅。● 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汕头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 )。《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汕头教育信息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 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办公地址:汕头市龙湖35街区丰泽庄汕头市教育局监察室,邮政编码:515041 ,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4:3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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