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头建设银行周日上班的网点

汕头市分行营业室汕头市金砂路113号中国移动汕头公司全球通大厦隔壁。周一至五。对公和对私:8:30-17:30。周六日。对公:休息;对私:9:30-16:30。0754-88926026。汕头龙禧支行汕头市长平东路北侧丰华庄龙禧花园第35幢103、104、105、202号铺面龙禧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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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要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负责依照本条例对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招标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服务机构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七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估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情形。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或使用集体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第九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未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建设工程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生产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3,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固体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程器具购置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及管线敷设、市政、园林、高级装饰、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招标标底、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以及进行工程造价计价咨询服务等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本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市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进行具体管理,并负责对各县(含县级市,下同)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业务进行指导。  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造价管理部门同时是市造价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有关规定赋予的造价管理职能。第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公正、合理、准确、及时地确定工程造价。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的规定,组织编制和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建安材料预算价格,发布区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地方材料价格调整系数、工程造价浮动指数和建筑人工日工资单价,根据实际补充和管理省定额缺而本市常用的地方性定额项目,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第七条 凡从事工程概、预(结)算和标底编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准确地编审工程概、预(结)算和标底基价。第八条 按预算包干的工程承包造价、招标工程标底基价和中标价、按实结算的工程造价,均应经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审定工程造价资质的部门(以下统称工程造价审定单位)的审定方为有效。第九条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预算或中标造价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是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招投标的依据。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在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工程结算应由有资格的人员根据竣工图、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承包合同等工程资料和有关定额及计价规定编制。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审定单位应在下列期限内提出工程结算的审定结果: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在30天内;1000万元以下的,在45天内;3000万元以下的,在60天内;3000万以上的,在90天内。  承发包双方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工程造价审定单位的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第十二条 造价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从事工程预结算的编审单位、编制人员、预结算书进行稽查,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和培训发证和管理工程由市造价管理部门负责。  造价管理部门每年应对从事工程造价预、结算专业人员所持的资格证书进行一次年审验证。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必须对编制概算、预算、结算、标底负责。对编制质量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做法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国家建设部或省建委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业。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向社会提供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服务,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可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收取中介咨询服务时,可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一)工程预算(结)算编制费按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下同)的3‰计取;  (二)工程预(结)算审核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计取。对外商投资工程项目的收费可参照上述标准,在30%之内上浮。

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4,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必须坚持投标平等性、评标公正性、定标合理性的原则。第三条 招标范围及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统一领导,掌握工程动态,检查、监督并协调各方面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负责。  二、凡建设地点在本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四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三、市属以上项目、市辖区超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区属项目,由市建委管理。区属项目在五千平方米以内的土建工程,由区建委管理,定标后报市建委备案。  四、汕头经济特区的土建工程由特区管委会管理。特区单项工程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定标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县属项目均由各县建委管理审批。第四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呈报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招标申请表和招标书。  二、成立工程项目审标小组。  三、公开招标,审定投票单位。  四、召开招标会议。  五、投标。  六、审定标底。  七、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决标,签发《中标通知书》。第五条 招标工作的具体方法和规定。  一、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批准列入市(县)年度基建计划。  2.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3.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4.已在城市规划部门办完报建手续。  5.建设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6.招标申请表及招标书已报建委审查批准。  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书。  2.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3.实物工程量清单。  4.其他招标条款。  四、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可全部工程一次招标或单项(幢)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五、招标或投标单位要求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公证时,应向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六、各申请投标企业由审标小组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后,从中选择三至五个报建委审查批准参加投标。  七、通知经审查批准的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  八、召开招标会议,由设计单位和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进行全面技术交底,解答疑点,以《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并宣布决标的办法。  九、按招标会议规定时间,接受投标企业报送标函,检验密封,发给收条,总封后,加盖招标单位、招标办公室的印鉴,由招标单位妥为保管,收回施工图纸,退还押金。  十、审标小组审定工程标底。审查标底期限: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七天;五十至一百万元以下为十天;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以下为十二天;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以下为十五天;三百万元以上由招标办公室确定。并按规定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审标小组成员及各投标企业代表必须出席。  十一、审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评定中标单位,由建委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单位可从工程投标中提取按工程造价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经费(但应控制最低不少于一千二百元,最高不超过三千元),费用的主要内容:  1.招标费:作为开展招标活动等业务费用,由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单位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收取(最低不少于三百元,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2.补偿费:用于补偿非中标单位,每单位一般应控制在二百至五百元范围内,对确定为无效标函者,不予补偿。第六条 投标工程的具体方法和规定。  一、参加招标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并持有省级建委审查核发的施工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必须经本市(县)建委统一注册登记,方可参加投标。  二、经批准的投标企业按规定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交付一定的押金(每单项工程二百元)。  三、了解施工现场条件和设计要求,研究招标文件。  四、参加招标会议,提出并弄清招标文件的疑点。  五、按招标要求,制订和填好标函,按时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发出,不得改动)。  六、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七、标函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  1.标函、标书未加密封。  2.承包内容及责任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3.招标意见表未经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名。  4.投标意见表未加盖印鉴或印鉴不符合规定。  5.由分包(挂包)单位代行投标。  6.逾期交标。

5,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并具有保温隔热、隔音、轻质、高强等多种性能的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具体包括:  (一)轻质粘土陶粒砌块及各种轻质墙板;  (二)实心和空心灰砂砖;  (三)加气砼(引气、泡沫)砌块、板;  (四)粉煤灰(渣)蒸压砖,中高掺量粉煤灰烧结砖;  (五)页岩砖;  (六)经依法认定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第三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的发展与管理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是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计划、经济、财政、税务、规划、物价、国土房产、质量技术监督、乡镇企业、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节能利废、保护土地、促进环保的原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应用,全面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特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推广、应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禁止在特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可依法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给予的税收优惠;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零税率;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第九条 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对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废渣,废渣排放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借故中断废渣供应;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废渣,提供工业废渣的单位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收取一定的费用。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在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制定的生产规程和产品标准;对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必须依法制定企业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监督检验,未取得有关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不得投放建筑市场。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应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框架结构体系的填充墙和各类围墙的建设,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应达到墙体材料总使用量的50%以上(含50%);  (二)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后,应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三)因适用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要求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报市建设委员会认定。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时,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应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的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凡新型墙体材料未取得有关产品合格证明或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第十五条 对进入建筑市场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用费实行先征后返拨。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先行缴纳专项用费,在建设工程项目砌体批挡抹灰之前,通知市建设委员会组织返还专项用费验收核定。市建设委员会应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组织验收核定,对经验收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应自验收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所缴的专项用费;经验收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应作出不予返还专项用费的决定,并自验收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专项用费由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市建设委员会缴纳。

6,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在指定地点进行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或方案竞选,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其下设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潮阳市、澄海市和南澳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易管理,并接受市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市交易中心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并为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各类建设工程信息、企业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信息服务;  (二)提供洽谈交易活动场所;  (三)提供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造价、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银行营业、档案管理等方面有关手续的服务。  实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的工程项目,市交易中心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的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管理的市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派人在市交易中心设点办公。设点集中统一办公的场地由市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  (一)政府投资(含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中,其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和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以及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水利、交通建设(包括公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工程的施工。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三)十六层以上高层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设、造价3000万元以上能源、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四)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十六层以上高层建筑,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建筑、大型桥梁、立交桥或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主要城市街景、大型建筑群体的设计;重要的建筑群和小区的规划设计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上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不宜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方案竞选的,应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凡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市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审核。是否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交易实行交易进场许可证制度。凡具备在汕从事建设工程承包资格的单位,均可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未取得《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的承包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市交易中心参加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第十条 凡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登记。建设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并准备施工的,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建设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到市交易中心办理施工交易登记手续:  1、建设工程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取得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2、建设用地征用、划拨与拆迁工作已经完成;  3、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并具备适应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4、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本年度建设资金已到位。  (二)按有关规定办理招标单位的审查、登记手续。  (三)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登记后,市交易中心凭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招(议)标申请表》在信息发布栏上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施工企业可到市交易中心获取招标信息,选择投标项目,申请投标报名。  (四)确定投标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在投标报名期满,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由建设单位选择和市交易中心抽签确定投标单位。每个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6家,其中三分之一由建设单位选择确定,另外三分之二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抽签确定。  (五)招标投标与定标。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市交易中心召开招标会、投标会和评标定标会。经评标确定的中标单位,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并由市交易中心发布中标信息。  (六)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承包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依法需进行合同鉴证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在市交易中心各窗口向市有关部门设立的办公点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向市建设委员会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能源、效能建设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实行施工(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具有商品房经营资格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筑企业,其自行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符合企业承建范围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由企业承建。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投标单位;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和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二)市辖区区属建设工程项目中单幢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的房屋或单项工程造价达到800万元的其他工程,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市招标办监督实施;其他区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定标后报市招标办备案。  (三)各县(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县(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四)中央、省属单位在汕头市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市招标办派员参加。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结果,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可分别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它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应控制在四至六个之间。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进行招标,应邀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报招标办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或技术咨询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工作。第九条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经依法批准取得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式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第十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工程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  (四)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五)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六)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不含议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招标申请。由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审批;招标办在接到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应在7日内审批完毕。  (二)招标通知。招标单位在接到招标办的批准文件后,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申请。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标办审查后予以确认。经确认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交纳占工程总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或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方可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四)组成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单位派员参加。招标评标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5人;招标单位参加招标评标小组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召开招标会议。在发出招标文件后10日内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工程情况,组织勘察现场,解答有关疑问。招标会会议纪要应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确认,在会议后5日内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六)投标。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小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10至15日内,大中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25至30日内)送达,由招标单位签收。投标书经招标单位签收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应负责将投标书收集后密封加锁,封条加盖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印鉴,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各执一锁,并由招标单位保管。  (七)开标。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评小组全体成员与投标单位参加的开标会议,当众复验投标书密封情况和印鉴是否合法,宣读投标书内容,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  (八)评标与定标。招标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书,进行评标(大型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后,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合法方式评定中标单位,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办核准后,在3日内发给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落标单位领回投标保证金,退还工程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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