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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劳动法刚进工厂工作半年工厂就倒闭有赔偿吗

单位应当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工龄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不满半年就是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赔偿一个月工资 不满半年的赔偿半个月工资 超过一年的按照年份赔偿工资,每满一年赔一个月

深圳劳动法刚进工厂工作半年工厂就倒闭有赔偿吗

2,深圳户口的能否申请个人破产还不起信用卡了

申请个人破产。。你的全部财产都会被银行拿走充债的而且破产记录要在中国人民银行保留十年,这十年你怎么混?想清楚……
1、中国没有个人破产这个说明,只有法人单位才有资格破产。2、你的款项必须归还,不归还当事人会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对你财产进行处置偿还你的欠款。如果实无能力还款,人民法院有权对你进行羁押。3、我研究了一下,你估计是在利用信用卡套现,造成还款不及时导致利息高息的产生。4、你的情况本人很理解,本人建议你早还款,避免更多的利息产生。

深圳户口的能否申请个人破产还不起信用卡了

3,深圳旧改政策

根据《办法》,只要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土地、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均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 一是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实施前,或在《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废弃但墙基尚存的; 二是《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 三是《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居委会、农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定》或《通知》实施后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 四是《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经建设的风水塘、球场、活动广场、晒谷场等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原则上总量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且总面积不得大于3000平方米; 五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经建设的。

深圳旧改政策

4,劳动法辞工没到期工厂倒闭还有赔偿损失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1,关于你说的辞工没到期,虽然辞工没有到期,但是你还是辞工了,并且辞工的理由,是你自身的原因。2,关于你说的辞工没到期工厂倒闭,这只能说明你辞职在先,在辞职没有到期之前,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或者管理失误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的。3,如果你在深圳的话,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七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或《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同时依《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地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请求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但劳动者系以“待遇低、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上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采纳,谢谢?
不加班是正常的,为何要加班?多劳多得不成。 因此而个人提出辞职,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5,特区特设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什么情形时应当报废

你好,《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一)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二)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的;(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无制造单位使用期限规定已投入使用满十年的;(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对施工的质量及其所影响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负责,承担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二)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已告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三)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四)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五)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特种设备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安装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第二十五条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自签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二)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三)电梯每十五日、起重机械每三十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按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五)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异地生产单位在特区从事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特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检查,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抽查;(二)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和所需经费;(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故障报告。收到人员被困故障报告,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第二十七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符合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施安全评估:(一)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的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二)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三)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的。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评估结论负责。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申请的依据。安全评估具体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电梯产权属于多人共有的,其更新、改造、维修所需经费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四)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五)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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