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请问一下深圳市各区国土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多少

以下是我在网上帮你找到的:1、罗湖、盐田登记点:爱国路3046号惠名大厦(原罗湖国土分局办公楼)1楼25527695。2、福田登记点:福田区新闻路69号(原福田国土分局办公楼)1楼83139079。3、南山登记点:深南大道11008号(原南山国土分局办公楼)1楼(南山区深南大道麒麟立交西北侧)26978467。4、宝安登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路293号27820119龙岗登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8楼。28918176

请问一下深圳市各区国土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多少

2,深圳国土局地址在哪

深圳各区国土局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1、罗湖、盐田登记点:爱国路3046号惠名大厦(原罗湖国土分局办公楼)1楼电话:255276952、福田登记点:福田区新闻路69号(原福田国土分局办公楼)1楼电话:831390793、南山登记点:深南大道11008号(原南山国土分局办公楼)1楼(南山区深南大道麒麟立交西北侧)电话:269784674、设计大厦登记点:福田区振华路设计大厦2楼电话:837870825、莲花大厦登记点:红荔西路莲花大厦附楼1楼(原市住宅局办公楼)电话:832121846、宝安登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路293号电话:278201197、龙岗登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8楼。电话:28918176希望能帮到你。

深圳国土局地址在哪里

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土地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 国家保护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用地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三条 特区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土地和矿藏、水流、山林等自然资源,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向市政府申请,有偿取得规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四条 地单位和个人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第五条 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市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国家、省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第七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款(以下简称用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收入,作为特区土地开发基金,由市政府管理,用于土地的开发、保护,不得挪作他用。土地开发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二章 土地的有偿使用第八条 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垄断经营,统一进行有偿出让。第九条 市政府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公开拍卖。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市国土局中受让人付清用地价款后,应即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第十一条 通过协议、招标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向市国土局给付用地价款;逾期付款的,应缴滞纳金。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受计人应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国土局给付用地价10%的定金。 受让人应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付清用地价款;逾期不付清的,市国土局可解除其土地使用合同,已付定金不予返还。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市政府规定每年向市国土局缴付土地使用费。第十四条 受计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报市国土局审批。经批准后,受让人应按市国土局的规定补足用地价款,签订土地使用补充合同,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共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的用地价款,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减免。第十六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根据生产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必须办理续用手续。第十七条 市政府在受让人连续两年不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投资建设时,有权解除土地使用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视其投资情况给予补偿。第十八条 本条例公布前,用地单位、个人同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仍然有效。但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的,应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国土局根据生产行业和经营项目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的标准。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第十九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抵押。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25%。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确定。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当事人应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市国土局办理变更登记,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标准,由市政府规定。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履行原土地使用合同规定比义务。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市国土局可按其转让价格购回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转让经减免用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向市国土局给付用地价款。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4,深圳市各区国土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多少

深圳市的各区国土局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1、福田管理局:83139024(咨询信访)、83139024(综合业务咨询)、83139160(传真) 2、罗湖管理局:82348266(咨询信访)、82340100(综合业务咨询)、82343133(传真) 3、南山管理局:26978413(咨询信访)、86975035(综合业务咨询)、26978002(传真) 4、宝安管理局:27800137(咨询信访)、85908590(综合业务咨询)、27820117(传真) 5、龙岗管理局:28918176(咨询信访)、28906009(综合业务咨询)、28918777(传真) 6、盐田管理局:25251769(咨询信访)、25226608(综合业务咨询)、25356213(传真) 7、光明管理局:88219660(咨询信访)、88219662(综合业务咨询)、88219876(传真) 8、坪山管理局:84649183(咨询信访)、85208970(综合业务咨询)、28297999(传真) 9、龙华管理局:23335709(咨询信访)、23335710(综合业务咨询)、23335805(传真) 10、大鹏管理局:28333140(咨询信访)、28333140(综合业务咨询)、25356213(传真) 更多详细信息,可进入深圳市国土局官网查询。扩展资料:深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负责收发涉及市局职能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文书,组织并指导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进行复议、应诉。负责收发本局承办的深圳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提案和建议,组织并指导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答复工作。负责制订局工作规则及其它全局性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全局窗口式办文工作及市局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局系统业务办文流程、时限及办文所需提交资料,研究制定咨询、接访等便民服务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系统的公文督办工作和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的电子监察业务;负责对深圳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局党组重点工作,以及其它重要工作的分解、跟踪、督办及总结上报。负责对信访维稳案件、电子信访、上级或其它部门转来群众投诉的统一受理、分解交办、检查督办及总结上报,落实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局宣传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按照深圳市政府规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全局重要新闻及重大突发性事件,通过局新闻发言人统一向媒体发布。组织全局的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并指导局各单位和各部门的信息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深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局系统并负责深圳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务、会务、调研、保密、接待、外事、行政后勤、局属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深圳市住房基金、维修基金以及我局使用的国土基金、行政事业经费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住房基金、维修基金以及我局使用的国土基金、行政事业经费的收入与支出情况进行财务管理,并对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深圳市住房基金、维修基金以及我局使用的国土基金、行政事业经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对深圳市国土基金、住房基金、维修基金以及行政事业经费的收支审计;负责组织对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及法人经济责任的内部审计。负责建立全局的统计制度,实施统计管理,并报送统计信息。负责组织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定、规定和制度,并负责制定全局系统的党建制度。组织开展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和全局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局系统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局机关、各分局、并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各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查处公文督办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负责受理并查处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及社会投诉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负责检查、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查处严重的不正之风行为。承办市委、深圳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房屋委员会、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市住宅产业化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深圳市国土资源局

5,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特区内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到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经市国土局审核无误后,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第三条 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第四条 土地证书分为《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和《临时用地证》。  土地证书的外形规格、尺寸、颜色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的式样由市政府统一制作。第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第六条 《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是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企事业单位或村镇居民、农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下列用地,其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  (一)跨区域的国有工程、市政设施(包括铁路、公路、绿化带、水利工程、自然风景区、文化、体育、通讯、电讯等公共设施)用地分别为该用地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公产房用地为同级房产管理部门。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地,为该企业。  (四)同一幢建筑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为各该业主。  (五)从事滩涂和海水养殖的用地,为该经营组织或专业户。  (六)私人住房,为房主本人。第九条 《临时用地证》是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临时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经批准的临时需要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批准临时用地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临时用地者需要延期的,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原批准用地机关办理续用手续。期满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准的,由临时用地者清理好场地,恢复原貌,并由发证机关收回用地证。用地证被收回后仍继续使用土地的,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第十条 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有义务配合市或区国土局做好土地的登记工作。登记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如有隐瞒或虚报,由市或区国土局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取消其登记资格。第十一条 参与单位土地登记的当事人,应该是这个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个人使用的土地登记人应是土地使用者本人。  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必须向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外国、港、澳、台经济组织、个人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确认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登记时,土地所有者除向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提交盖有公章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登记表》外,还必须提交当时的有关文件、图件资料(一九五二年宝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证等)。如无文件、图件资料的,一般以一九七八年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耕地、鱼塘、园地、旱地、林地的统计资料为准。所有资料都无法提供或界线未划清的,由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根据毗邻单位申请登记的情况,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有关的单位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规划设计图;  (三)本细则公布前,提交深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批准用地文件及红线图;本细则公布后,提交市国土局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规划的农村新村个人住宅用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管理区批准的报建文件;  (三)本细则公布前,提交市规划局批准用地文件及红线图和个人用地分配图;本细则公布后,提交市国土局的批准文件和个人用地分配图。

文章TAG:深圳市国土局深圳  深圳市  国土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