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最新 行政诉讼法 司法 解释有哪些

1、最新 行政诉讼法 司法 解释有哪些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第二款 司法 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司法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文章TAG:行政诉讼法  司法  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