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事故

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工伤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1、属于工伤;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
属于工伤的,
如果是厂组织的那自然是工伤可以要求赔偿你最基本的医疗费误工费至于其他的费用就要看情况

工伤事故

2,什么是工伤事故

【法律分析】: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职业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什么是工伤事故

3,关于工伤事故

属于工伤。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你这属于因工作原因而摔伤的
算工伤

关于工伤事故

4,工伤事故指哪些

法律分析:工伤事故又称之为劳动事故,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是指有与工作的原因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职工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也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2、在救灾、公益活动和维护国家利益中受到伤害的;3、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退役军人,在工作中旧伤复发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关于工伤事故

你还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且你被摩托车撞击发生在厂区,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道路的范围,所以交警不会给你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要你有证据证实即可。在上下班途中应该从广义来理解,有在上下班途中必经的路线,也有通常经过的路线,只要不是为私事奔波都应该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虽然时下网上和新闻报道都在呼吁取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修改该规定,所以该规定依然有效。
不属于工伤,属于交通事故。可以请交警进行责任认定。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毫无疑问属于工伤。是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
不算工伤

6,什么叫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除此之外,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根据该《条例》的基本精神,我国工伤事故赔偿中所指称的工伤事故采用的是广义,既包括一般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又包括罹患职业病。我国在工伤事故统计中,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工伤意外事故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应如何请求赔偿呢?日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告诉人们,在这样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除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外,还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从而获得双份的赔偿。 现年33岁的四川省通江县民胜镇的农民杨述开,一直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化建公司”)打工。在该公司承接了江苏镇江优利德工程项目后,他被指派到该工程项目经理部工作。该工程的混凝土由镇江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迪公司”)供应。2003年5月20日,普迪公司租用何干元所有的一辆泵车为工程供应混凝土,杨述开受本公司指派,为正在优利德工地上浇注混凝土的泵车作辅助工作。因何干元雇用的司机操作不当,车臂触及5万伏高压电输送线,杨述开当即被高压电击倒并昏迷,全身多处深二度电弧灼伤达体表面积的27%。杨述开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了45天,发生医疗费用144275.3元。出院后,杨述开全身遗留大面积瘢痕,关节活动受限。经法医鉴定,原告的全身瘢痕属九级伤残,左肩关节活动障碍属十级伤残。 高额的费用无人支付,往后的人生道路如何走过?杨述开在万念俱灰的时候,经人提醒,想到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他认为,普迪公司租用何干元的泵车向十一化建工程供应混凝土,自己作为十一化建公司江苏镇江优利德工程项目经理部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受单位指派,为正在工地上浇注混凝土的泵车作辅助工作,因泵车操作不当,车臂触及5万伏高压电输送线,自己当即被高压电击倒并昏迷,全身深二度烧灼伤达27%,在江滨医院住院治疗45天。经法医鉴定,自己的损伤分别构成伤残九级和十级伤残。本单位、普迪公司及何干元对此均应承担责任。杨述开遂于2003年10月,一纸诉状,将本单位、普迪公司及何干元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付原告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依靠原告抚养的子女生活费等损失计人民币248527.97元。 被告十一建公司经法院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干元对原告杨述开陈述的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认可。因原告未能提交法医鉴定费和交通费、住宿费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对上述费用不认可。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请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普迪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无异议,但事故是司机操作不当所致,普迪公司的租车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普迪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何干元雇用的司机操作不当,致使损害事故发生,故何干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十一化建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系另一种法律关系,原告可先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对原告与被告十一化建之间的纠纷不予处理。被告普迪公司租用泵车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侵权因果关系,故普迪公司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干元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就其法医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损失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三项费用损失不予支持。原告的损伤构成两种等级的伤残,本院对九级伤残的赔偿费用完全予以支持,对十级伤残的赔偿费用予以适当支持。 2003年12月10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何干元赔偿原告杨述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计人民币223158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工伤事故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应如何赔偿呢?2003年12月28日颁发的,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劳动者的工伤事故不是由用人单位本身的安全事故造成,而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赔偿权利人既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外,也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从而获得双份的赔偿。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两种赔偿请求的程序不同。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但法院支持了杨述开对何干元的诉讼,而对单位的诉讼,未予处理,而是告知其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另行解决,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因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权利人对此也应当加以注意,正确适用法律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尽快得到维护。
你好,如果仅是交通事故,那老板不用赔偿,如果还是工伤那就得按工伤进行赔偿。
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而受伤,则属于工伤,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
那要看老板是不是肇事者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是这个老板也要付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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