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的效力问题

1、排他性。《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明确了物权具有“排他”属性,即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的强行规定。例如:我的一个手表,我可以自己占有、使用、租凭,他人不得干涉我对自己财物的合法使用,这就是排他性。2、优先效力。是指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如:我将手表卖给甲,甲付款后,在我交付手表前我反悔了不愿意将手表出卖,这时我对手表的物权优先于对甲的债权。即我可以不卖手表给甲,当然,需要对甲承担违约责任。3、追及效力。追及效力主要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形式。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例如:你将我的手表买给甲,由于你不是手表的所有者,所以我可以要求确认买卖无效,并要求甲将手表还给我。4、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标的物清偿请求权、妨止侵害请求权等。5、债权请求权,是指清偿债务请求权,而物的请求权更广,既包括了返还请求、还包括停止侵权请求、排除妨妨碍请求等。

物权的效力问题

2,物权具有哪些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二、物权的排他效力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2.物权请求权 参见论文1.《论物权的效力》钱明星,北京大学学院教2.《物权之效力问题再议》 董学立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3.《论物权的效力》尹田4.《论物权的效力》王效贤5.《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 刘保玉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预测题)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强制力.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支配效力:完全物权(所有权)和限制物权(2)排他效力:包括1.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必须以占有为要件的用意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人对放害人可以请求停止妨害,私力救济不成可以请求功力救济(上诉)(3)优先效力包括物权间以及物权和债权间的优先效力(4)请求效力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有权请求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特定物的正常支配.

物权具有哪些效力

3,物权的效力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物权效力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和债权来说的。比如:我有一个手机要出售,先和甲签了合同,后来又和乙签了合同并把手机交付给了乙。动产买卖交付物权即转移。甲和我签合同产生的只是债的关系,我把手机交给乙完成了物权转移,甲不能应该债权在先而对抗乙要求乙把手机还给他。乙已经是手机的物权人,体现的就是物权优先。物权的支配就是你拥有控制该物。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预测题)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有的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追及权,即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碍物权的行使,物权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张其权利。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后卖给了丙,丙再转让给了丁,甲仍然不丧失其所有权,有权向现在占有其物的丁请求返还。但是多数学者认为,追及权应当包括在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而不必另列。
相对于债权而言具有优先性,排他性,法定性

物权的效力


文章TAG:物权效力物权  效力  问题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