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21年修订,结合四川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1、云南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22修正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贯彻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省登记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履行计划生育。
一对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山西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0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质量,使人口的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2计划生育的管理,适用《国家流动-2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孩子,优生优育。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教育和就业机会、改善妇女健康和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发展经济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3、四川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在本省登记并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质量,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的结构,促进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的生育扶持措施。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
4、山东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质量,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执行计划生育中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计划生育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5、《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1、全国“计划生育 条例”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共七章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人口和计划生育 Law原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应当实施和保持计划生育。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和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教育和就业机会、改善妇女健康和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计划生育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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