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的案例分析

根据你所述情况,保险公司应对张华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义务,其拒赔无依据,理由如下:1、张华转让房屋以及房屋使用性质的变化,已经系对原保险合同的变更,而保险公司批单的行为已经表明其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愿意承保变更后的保险标的。因此,房屋失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2、房屋转让、使用性质的变化固然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拒绝承保,但张华已根据《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了向保险公司通知的义务,而保险公司批单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接受变更的事实并同意继续对保险标的承保。因此,其拒赔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

保险的案例分析

2,保险学案例

1、三德公司应该支付保险费;2、按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义务交纳保险费,而交纳保险费并不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索赔为前提;3、按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交纳,对财产保险无此规定,而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并非是人身保险,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4、虽然保险合同距2000年3月已经过了两年,但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一直在催要该保险费,而且三德公司在98年10还支付了10万元,距诉讼时间未超过两年,因此保险公司在此时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于此时提起诉讼。
如果出现司法纠纷,法院一般因混合过错,按已交保费占保额的比例赔付.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全额赔付,不过要扣除欠交保费部分.注:就是因为以前这种事情经常出现,现在保险公司车险一般是见费出单,不管这个费是谁垫的,也就是说只要保单下来了,就是开始生效.

保险学案例

3,请帮我分析一下这些保险案例

1.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根据以上的条款,只要找出过失的责任方就可以了.很明显案例中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且也做到了如实告知,但是却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直到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搬家",也就是保险公司已经不能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了,这个时候才向保险公司索赔,过失明显在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没有通知客户及时索赔的权利). 2.不能赢.保险合同已经规定了,陈某的合同是复效的,也就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免责",陈某的妻子自杀属于免责期. 3.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很明显属于第2种,所以保险金应该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请帮我分析一下这些保险案例

4,保险案例解答

判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理由:保险公司已经签发保单,即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陈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办员其行为应该认为代表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一般情况, 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书面约定保险费缴纳方式,否则只要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自合同约定生效日始合同就应当生效。 2、这个案例中保险人以代办员未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为拒赔依据是不成立的。保险人对代办员有管理的义务,并对保险费缴纳规定时间。 3、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在向代办员缴纳保险费时应当要求其开具收据并及时更换正式发票,以便于进行查询
这个案件只能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张某家被盗损失. 由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人进行追偿. 因为. 张某与保险代理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要被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 原因是 保险人代理人 是受保险人的委托.进行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不过现在保险法也有不完善的地方.这一块一直处于黑白地带. 所以也有针对性的问题. 希望以上答案对你有帮助.
感到有很多疑问哈 第一保单和保费一并交给陈某 就算你在相信他 在他和你谈保险时 也该说有10天的犹豫期 在10天后 你没有感到没什么不好时 那么保单他就会送到你手中 但你没收到《因为没保》 你没有警觉 而且是在偷盗后你才发现 错不在保险公司 就算判了 陈某 你 都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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