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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逻辑学入门知识麻烦

逻辑学基本方法:归纳法——从个别事物推一般,演绎法——从一般事物推个别,类比法——从个别事物推个别或者从一般事物推一般事物。基本原则:同一性,矛盾性,排中性。另外还有一个充足理由性。

逻辑学入门知识麻烦

2,逻辑学概论第一讲什么是逻辑学

下非原文,基本知识,仅供参考: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制的学科分类中,逻辑学被列为7大基础学科的第2位;英国大百科全书把逻辑学列为五大学科的首位。逻辑学包括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数理逻辑等等。《逻辑学辞典》P701~702

逻辑学概论第一讲什么是逻辑学

3,逻辑知识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一门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也涉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 概念、判断、推理是形式逻辑的三大基本要素。概念的两个方面是外延和内涵,外延是指概念包含事物的范围大小,内涵是指概念的含义、性质;判断从质上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从量上分为全称判断、特称判断和单称判断;推理是思维的最高形式,概念构成判断,判断构成推理,从总体上说人的思维就是由这三大要素决定的。 它要求思维满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理由充足律。这四条规律要求思维必须具备确定性、无矛盾性、一贯性和论证性。

逻辑知识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4,逻辑的基础是什么

逻辑是人类生存中,与现实碰撞形成的思维方式. 如此思维,能使你在现实中生存,不如此思维,现实中无法生存,由此确定的思维模式就是现实生存的逻辑, 如此思维,能使你在现实中发展,不如此思维,现实中无法发展,由此确定的思维模式就是现实发展的逻辑, 我们处在同一个现实中,我们有共同的模式,这是公认的逻辑, 我们处在不同的立场上,我们有不同的差异,这是个体的抉择, 数字是意识对现实事物类进行归纳类比的概念符号,同货币产生过程雷同. 逻辑的基础的尽头是现实,超越现实是不现实.因为我们还没学会离开现实的生存方式.意识必须是一个现实存在时,我们才能逻辑.
概念

5,逻辑学基础知识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并简要阐明理由好答案追加

一、“谦虚”、“反对派”、“无核”都是普遍概念,“西沙群岛”是单独概念。所谓普遍概念,就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中包含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子,单独概念所反映的分子数量只有一个。尽管“西沙群岛”包含的岛屿不止一个,但是都作为整体的构成部分,不具有整体的属性,所以,它依旧是单独概念。 “谦虚”、“反对派”、“西沙群岛”都是正概念,“无核”是负概念。所谓正概念,就是反映对象具有某种属性,负概念就是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 二、1、人属于非集合概念。 2、人民属于集合概念。 3、书属于集合概念。 4、杭州人属于非集合概念。 5、杭州人属于集合概念。 所谓集合概念,就是反映的对象为集合体。非集合概念,反映的对象为类,由多个分子构成。

6,逻辑学资料

 逻辑就是思维的规律,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有时逻辑和逻辑学两个概念通用。逻辑和逻辑学的发展,经过了传统逻辑(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两大阶段,辩证逻辑又有矛盾逻辑、对称逻辑两大阶段。对称逻辑是逻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是辩证逻辑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逻辑学发展的最高阶段。对称逻辑学就是对称逻辑的概念、范畴与范畴体系,由我国著名学者陈世清先生创立。   对称逻辑以对称规律为基本的思维规律,是天与人、思维与存在、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思维层次与思维对象、科学本质与客观本质对称的逻辑。对称逻辑就是对称的思维方式,对称的思维方式就是和谐的思维方式,和谐的思维方式是与和谐社会对称的思维方式。对称逻辑学的产生,既是人类思维、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悖论”“逼”出来的产物。“悖论”,是对称逻辑学产生的催化剂。“悖论”的出现说明原有的逻辑和逻辑学的不完善,说明对称逻辑学的产生是逻辑与逻辑学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 传统形式逻辑蕴涵了线性思维方式。把“形式”逻辑思维方式看成唯一的思维方式,把“形式”逻辑运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对象,特别是需要复杂性思维的经济领域,就会出现悖论。对称逻辑的产生,既是人类思维、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悖论”“逼”出来的产物。“悖论”,是对称逻辑产生的催化剂。对称逻辑的产生是逻辑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对称逻辑是以对称规律为基本的思维规律,是天与人、思维与存在、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思维层次与思维对象、科学本质与客观本质对称的逻辑。对称逻辑就是对称的思维方式,对称的思维方式就是和谐的思维方式,和谐的思维方式是与和谐社会对称的思维方式。 对称逻辑是辨证逻辑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逻辑发展的最高阶段。对称逻辑使形式逻辑本身所蕴涵的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的统一得以展示。对称逻辑提供了足以研究复杂系统论的思维方式,为第一个中国人自己创立的经济学范式——对称经济学提供了科学的思维方式。 对称逻辑学就是对称逻辑的概念、范畴与范畴体系,由我国著名学者陈世清先生创立。从形式逻辑学到对称逻辑学是逻辑学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希望采纳 谢谢

7,谁有逻辑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什么是逻辑? 逻辑是人的一种抽象思维,是人通过概念、判断、推理、论证来理解和区分客观世界的思维过程。 一对夫妻带着自己的孩子.路过一家玩具店.孩子想要某一个玩具.于是对妈妈提出要求.妈妈拒绝了.于是对爸爸说.妈妈不好.爸爸好.爸爸给我买玩具.   这就是逻辑最基本的公式列.逻辑是一种融合了矛盾的东西.所以不管是完美的逻辑.还是不完美的逻辑.在时间面前永远站不住脚.   逻辑成为一门科学,那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的,这恐怕怀疑的人很少。我们知道亚氏并没有把他的研究叫做“逻辑”,但他明确指出他的研究对象是“三段论”,而这是关于从一个真的前提“必然地”推出一些结论的科学。他的三段论有两种,一是蕴涵三段论,二是归纳三段论。前者我们不必说,后者实际上是一种完全归纳,因而也是演绎性的。因此,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逻辑”,就是关于“必然推理规则”,或“必然证明或论证规则”的科学。他尽管提到过简单枚举归纳,但并不是从“逻辑”意义上来说的,只是为了和“逻辑”进行对比而从论辩的意义上而言的。 逻辑分为归纳逻辑和辩证逻辑(1)归纳逻辑 培根提出科学的“归纳法”的时候,并没有说这就是逻辑;而是到了穆勒才把“归纳法”写进了他的《逻辑体系》中。但是,他不是在“必然推理”的角度来使用“逻辑”概念的,他的逻辑是指建立在一套“程序化规则”的“推理”,至于使用这个规则是否得出必然的结论,那是无关紧要的。他认为,凡是推理都有权叫逻辑。可见,就是穆勒自己也认为,根据本来的逻辑定义,研究归纳其实不能算逻辑学。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现代归纳逻辑的大家,如卡尔纳普等根本不认为培根、穆勒的“归纳法”是什么“逻辑”而只认为它是一种“方法”,也不认为现代归纳逻辑起源于他们两个,而是起源于概率论;而最先研究的概率的目的,根本不是为了反对什么“唯理主义”,而是为了解决赌博的问题。概率论创始人帕斯卡本人就是唯理主义者。   但是,现代归纳逻辑之所以叫逻辑,也不是因为它已经变成了一门关于“必然性规则”的科学,而是因为它本身已经“演绎化”。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归纳逻辑是关于“概然性”的学科。它和“逻辑”学要研究的领域根本不同。一个“演绎化”的体系能否就是“逻辑学”?现代的一些科学,如博弈论内部也是演绎化的,能够因此就叫做“逻辑学”吗?(2)辩证逻辑 我们说,现代逻辑一般是把“归纳法”和“归纳逻辑”严格区分。同样,辩证法和辩证逻辑也不一样。在黑格尔之前的应该叫辩证方法(而不是姚大志说的是什么逻辑),而在黑格尔这里的确是要用“辩证法这种思维方式”,来建立“新的逻辑学”。因此,他所谓的辩证法就是指辩证逻辑。他的思路主要有两个:一、解决逻辑学的基础问题,即是用逻辑学来自己证明自己的前提为真(注意,绝不是从外面引一个什么“归纳法”来证明自己的前提为真),这就是一个圆圈式思维方式,而以前的逻辑则是直线性思维方式,所以无法具有反身性。二、使得逻辑学不是建立在同一律,而是建立在对立统一律上。我们知道,在黑格尔时代,所谓“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这个根本前提本身是没有经过证明的规律,所以形式逻辑作为关于“必然性规则”的科学本身就是不必然的。如果把逻辑学建立在对立统一律上,就可以说明同一律的根据,从而使逻辑学的各规则之间的相互推演真正具有“完全性”和“必然性”。就黑格尔说的这点而言,他试图创立的辩证逻辑的确可以说是比传统形式逻辑更高级。   至于黑格尔这种思路是否就真能建立起了他的辩证逻辑,这个可以怀疑、探讨和研究。但是可以肯定,这里的逻辑含义也是从必然性来说的。黑格尔说:“辩证法...是在科学内容里由以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的唯一原则。”他就是要阐述这一“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的唯一原则”。   因此,这里提醒一下其他参与讨论的朋友,就是“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区别不是在所谓“内容”和“形式”的区别。而是我们上面说的内容。所谓“形式逻辑”指的指逻辑学只研究逻辑常项,这点辩证逻辑也一样。作为一门科学不可能去研究那些变动无常、不可把握的东西。黑格尔说:“内容不如说是在自身那里就有着形式,甚至可以说惟有通过形式,它才有生气和实质;而且,那仅仅转化为一个内容显现的,就是形式本身。”因此,辩证逻辑也只研究“辩证逻辑常项”,即逻辑的形式。 归纳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辩证逻辑也是关于必然性规则的科学,因而和培根、穆勒的所谓归纳法没有什么关系。归纳和演绎(逻辑)各有相互不可替代的作用。归纳主要用于搜索发现,逻辑用于证成;归纳研究在不充分条件下的可能过程,逻辑研究充分条件下的必然过程。因此,辩证逻辑恐怕很难建立在“归纳1...演绎1...归纳2...演绎2...”的基础上。硬要找一个公式,不如说是:分析...综合....。这里的分析和综合都是逻辑学意义上(如亚里士多德把他的三段论就叫作分析),而不是方法意义上的。方法意义上的这个公式其实在柏拉图的辩证法里面就已经有了。 学习逻辑学有什么好处? 第一,学习逻辑之后,我所理解的研究逻辑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定一个人与人使用语言进行交流的标准,它并不一定能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出的话更容易被人理解,因为不是所有人都会完全按照逻辑学的定义和规则建立属于他们自己的逻辑思维方式,虽然也是“逻辑”,又是逻辑学产生的根源,但是还是不尽相同,每个人的情况也不同,个人的逻辑可能包含逻辑学也可能只是有一部分和逻辑学有交集,我们经常不仅通过逻辑来体会他人的意思表述。逻辑学的效果在于可以让按照逻辑学规则组织语言的双方尽量准确地了解对方所要表达的意思,这对于学术性的交流非常的有好处。 第二,逻辑学的一个及其重要的前提是同一思维过程,这个假设实际上是很难确实达到的,要求两个拥有自由思维的个体对于一个问题的内涵和外延拥有完全相同的认识我总觉得好像很不容易,因此我理解这个前提应该是个尽可能接近的假设,总之越接近双方交流出现的偏差可能就越小,而理论探讨则可以假设成最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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