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合同的签订条件有哪些,借贷合同成立的条件有:1、具有相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出借人和借款人;2、出借人和借款人基于意思表示真实,能够就借贷订立合同达成一致意见;3、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4、借贷合同成立的其他条件。
1、两者的主体要求不同。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借款方只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而借贷合同中的出借方和借用方,都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等。2、两者的标的物范围不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比较单一,只能是货币;而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则包括货币和其他“种类物”
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2、借款的种类及用途;3、借款的币种和数额;4、借款的期限和利率;5、还款的方式和具体时间;6、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向、还款期限所作的保证;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贷合同成立的条件有:1、具有相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出借人和借款人;2、出借人和借款人基于意思表示真实,能够就借贷订立合同达成一致意见;3、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4、借贷合同成立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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