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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所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有人会认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债权人知晓婚内财产协议存在的,另一方才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2,夫妻双方有什么义务

夫妻之间有这些义务:1、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和教育权利和义务;2、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3、彼此相互扶养的义务;4、夫妻共同的债务,双方有平等的清还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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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双方约定合同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定约束力。但涉及人身权的约定是无效的。附:《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结婚证本身就是合同此证不稳定,约定的也是无意义夫妻恩爱,需要诚信为本约定不合国情,法律规定是指导一下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可以书面约定财产是共有还是各自所有。所以,是有效的。不需要所谓的公证。合同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而订立的合法有效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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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包括通过劳动以及非劳动取得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自结婚到离婚或一方死亡之前这段时间。通常来讲,财产是双方共同共有的,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二人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婚内财产只归属于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5,中国最新婚姻法中的夫妻双方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补充ls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宪法规定的

6,什么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没有特殊约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7,夫妻两人应如何相处

夫妻之间的相处之道有以下几点: 1、夫妻之间凡事要以诚相待,相互取长补短;要学会宽容对方的过错,在大小事情上尽量互相协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别想改变对方而适合自己;要想改变最好的办法是自己,这样才能维持原本的爱情。夫妻间要诚实,以诚相待也就是爱情的保护神。“托马斯”曾讲过:如果你公开了你的内心的真实,你公开的真实就会挽救你;如果你不公开内心的真实,你不公开的真实就会毁掉你。 2、夫妻之间要互相关心。自己有了成绩,千万别高高挂起,以为自己很了不起而无视对方感情。一个成功男的背后是一个濡沫相处的女人,所以应说家庭是事业成功的基石。要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哪怕小吃小穿也要顾及。 3、夫妻之间的交流几乎每天都要进行,夫妻微小的交流实在平常得如水和空气,因此容易被人忽视,也就很少有人注意交流,讲求沟通的效应。一句话可以把人说笑,一句话可以把人说跳。所谓夫妻关系和夫妻感情如何,实际上就是夫妻之间的交流效应如何,也就是能否沟通。 4、夫妻在家庭里不是讲理论辩的地方,这里很需要相互尊重和理解。尊重的含义并不是凡事都要彬彬礼,而是密切而有效地交流需求,由此达到相互理解与沟通。有了相互理解,双方个性与追求的差异才能相互相容与协调。理解不是一定要完全一致;也不是各干各的事,谁也别管谁。理解是了解对方的个性心理和处世观念。某些想法和表现你可能不赞成,但你不能一概否定。相互理解的夫妻也可能在某些看法不同,或是各做各的事情;但在感情上和精神上却是紧密相联,靠拢在一起。夫妻之间需要赞美,哪怕一句多余的问候,一句平淡的没有意义的美言都会使对方心旷神怡,愉快之极。 5、夫妻并非亲密无间,夫妻和朋友一样是亲密有间的;朋友之所以友谊永存,那就是彼此有个空间。爱情也是一种友谊,夫妻做到与朋友一样有间,才能爱情长久。所谓有间,是夫妻之间让彼此有空间发挥各自的特长。夫妻要互相尊重对方的隐私,夫妻有什么不一致的意见要摆出利弊而互相让步。夫妻双方一定要主动去爱对方,构成心理共同体和伊甸园。夫妻相爱一般不会象热恋与新婚的时候那么热烈和体贴,这种彼此关爱的事情大多琐碎细小。正因为琐细,它容光焕发易做到,但也容易被忽视。夫妻之间如果像情人似的自觉主动,无微不至,并多些情调,那就可以免除琐碎日常生活的负面影响,而能形成一种柔情绵长,温馨持久的家庭氛围,在不圆中求得圆满。赏识无价,容纳和赞美你的爱人,不断提高夫妻相处的感情吧!

8,什么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您好,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二、财产特征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的期间内,所有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收入的,如果双方在婚后出现了感情问题要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是需要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是在日常的处理过程中,也是经常会因为分割问题而产生纠纷,当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会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9,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分别有哪些义务

就你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0,什么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2、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5.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7.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返还彩礼,但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8.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1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11.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1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13.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15.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16.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1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20.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赠与。)2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25.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6.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27.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28.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1,夫妻两个应该怎样相处呢

1、给彼此足够的空间。许多婚姻在束缚与反束缚中走向灭亡,于是许多人提出要给对方留有空间。其实应该先给自己留有空间,在婚外保持正常的朋友圈子,不要将婚姻作为自己唯一的精神寄托。 2、提升自己的吸引力。每个人就像一本书,再好的书,读第一遍时的激动、新鲜和悬念在以后读时都会淡化,自己要不断注入新的内容,使人常读常新。 3、调整自己的期望值。过高的期待会与现实形成反差,造成双方的压力。配偶不一定是你结识的异性中最好的最优秀的,但可能是最适合你的,这就足够了。 4、营造温馨的家庭氛围。关心体贴,有奉献精神,不要挑剔对方,在对方需要时给予精神支持。 5、忍一时风平浪静。两个人吵架,谁都不是赢家,如果还想在一起,就不要在相互伤害,要知道夫妻间的相互伤害不是三言两语能挽回的,所以尽量避免争吵。
婚姻的长久,离不开夫妻两个方面的能力:有效沟通、化解矛盾冲突。其中沟通又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项能力。那么夫妻之间要沟通什么,什么时候沟通,怎样沟通呢?  1. 沟通什么  (1)说得多,不如说得好  谈到沟通,不少人误以为必须把心里的想法和感受全部讲出来让对方知道。其实夫妻双方必须过滤说话的内容,对伤害夫妻关系的话就不要说或者少说为号。  夫妻相处长了,对于配偶的喜好应该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某此话题是对方的禁忌,别再去触碰这个话题。如果丈夫的学历不高,对有关学历的谈话比较敏感,做妻子的就不要以此为话题,以避免伤到丈夫的自尊。如果丈夫的收入较低,就不要每天谈钱,谈钱一是显得俗气,另外无形之中增加了丈夫的心理负担。  (2)要坦白,不如留点余地  常见的婚姻误区是:夫妻之间必须绝对地坦白,不可有个人隐私。说话毫无保留,结果却使得对方产生负面情绪,负面情绪累积多了,将不利于婚姻关系。  例如:妻子说:“我今天遇到你以前交往过的陈小姐,她还是那样的迷人。”丈夫说:“她本来是很迷人,像她这样的女性不多,我想很多男性都会喜欢她。”这位丈夫很坦诚地把他的想法讲出来,恐怕会让妻子怀疑他仍旧怀念着旧情人,将使夫妻关系蒙上阴影。  2. 何时沟通  许多人只顾自己的情绪,一吐为快,却忽视了听者是否听得进去。当一个人心中郁闷的时候,将不再有心思去倾听配偶的诉说,反过来也会使诉说者因不受重视而心生不满。所以夫妻双方相互沟通之际,最好选择双方心平气和的时候,才能产生好的结果。  3.怎样沟通  (1)沟通时,倾听比说更重要  在沟通时,许多人往往急着表达自己的意见,忽视了别人在说什么,而各说各的,使沟通效果大打折扣。倾听是指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用心去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思。在沟通中,语言只占有三分之一的分量,更多的信息是来自表情和肢体语言。因此不要只听对方说什么,还要观察对方话语里蕴含的意义,注意到其手势、表情、声调、身体语言,当一个人心口不一时,往往可从中感到真正的含意。然后对于所听到、观察到的,给予适当而简短的反应,例如:“原来如此……”“是……”以及点头,让对方知道你在听,也会让对方感受到被尊重。  (2)接纳  不论你听到什么,不管对方的表达内容是对是错,先别急着辩驳或去指正,试着去承认对方的真实感受,才能够使他愿意放下防卫,弱化个人的坚持,进而聆听你所说的话。认可对方并非代表同意对方的观点,只是表示你能够体会到他的个人感受。  假若丈夫表示:“我受够了你老是对我挑三拣四。”若你回答:“我不是挑剔你,只不过是想要告诉你如何正确地保持干净罢了!”这一番听起来无伤大雅的话,可能会引来一次争吵,因为这句话否定了另一半的实际感受。若能认可对方的感受而回答:“我看得出来我的唠叨、挑剔令你心情不好,真的很抱歉让你这么难受”,另一半惟有感到你接纳他之后,才会愿意聆听你的心声。另外,通过观察另一半传达的信息及其背后的真正用意及深为愁苦的烦恼,才能逐渐接纳对方。  (3)澄清  学习在沟通过程中给对方反馈,将你所听到的告诉他“你的意思是……”“你是说……吗?”可避免因听错而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4)运用以我开头的语言  许多人常喜欢用“你。。”开头的语言来沟通,“你不准这样……”“你难道不能……”“你以为家里只有你一个人吗?”这容易让对方感到受威胁,而引起反抗心理,或者激怒对方而引发矛盾。  若运用以“我。。。”开头的语言,后面接感受的词汇,比如“我觉得……”“我认为……”则无攻击性,让听者有较大的心理空间来思考你所说的话,而且用“我”当开头,表示说话者自己负起这次沟通的责任;若用“你”来叙述,则把过错丢给听者,容易激起听者的负面情绪。  例如:“我很难过,因为我原本以为我们早就约好今天要一起吃饭的。”就会比“你每次都说要忙公司的事情,到底是公事重要还是我重要!”让对方更清楚地了解你的感受,而不是遭受批评而已。  (5)表里如一  当你内在的想法与表达出来的信息一致时,一方面可能让你照顾到自己内在的需求,不会委屈、压抑情绪或有戴面具的感觉,另一方面让配偶知道你到底要什么,才能重视你的问题。这样的沟通,才能顾及双方感受。例如:有些配偶表面上回答:“没关系、都可以、看你想怎么做”,实际上内心另有其他想法!
和睦包容相互关心
互相信任,互相敬爱,互相爱护,互相尊重。互相理解。
我觉得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就是要相互信任,多沟通,相互谦让,遇到问题的时候要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谈谈!祝愿你们幸福一辈子!
执子之手,与子谐老。

12,夫妻双方协议怎么写

  写婚前协议是可以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你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范文来写。   婚前协议书   一、总则   1、本协议以双方自愿组建家庭,并以婚后家庭和睦,生活幸福为最高准则。   2、本协议经双方(我和未婚妻)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的修改程序:双方任何一方可提出异议,双方协商通过后进行修改,并报公正机构备案。   4、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夫妻双方。   二、权利   1、夫妻双方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   2、夫妻双方有保留各自的朋友圈子和必要的私人空间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了解对方工作生活和心理状况的权利,有了解对方收入和花销情况的权利,双方应主动交流沟通,任何一方不得故意隐瞒和欺骗。   4、夫妻双方有提出无理由离婚的权利,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同时提出方应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用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   5、女方在怀孕、哺乳期间有拒绝离婚的权利,男方不得提出异议。   6、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在子女未满18岁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替子女作出重大决定,比如更改姓名、考学、工作等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三、义务   1、夫妻双方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基本义务。   2、夫妻双方有义务关心、爱护对方。外出参加吃饭聚会等活动必须提前汇报,未争得对方允许,不得夜不归宿(因工作出差、调动等情况除外)。   3、夫妻双方有义务尊重对方的老人,不得打骂老人,不得虐待老人,不得嫌弃老人。   4、婚后夫妻双方有赡养各自父母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阻碍对方孝敬父母且有义务协助对方孝敬父母。   5、夫妻双方负有生育子女的义务,不得以非医学理由拒绝生育。   6、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离婚后有给予抚养费的义务。   7、夫妻一方意外亡故,另一方有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   四、经济   1、以夫妻双方经济独立为基本原则。   2、双方当事人必须勤俭持家,不得乱花钱,夫妻财产共同保管。   3、建立家庭开销公共帐户,夫妻双方按照实际收入的70%比例按月交纳公共开支,公共账户银行卡由妻子保管,其密码由双方同时创建,各自记住一半(即,只有双方同时输入前后一半密码时方能使用)。建立开支结算制度,公共开支用于家庭共用物品如房子、家具、伙食、送礼、子女教育等,夫妻间送对方礼物请对方吃饭等不在此列,大笔开支需双方商议决定。家庭帐户只负担日常开销,不用于投资等。   4、除家庭开销帐户之外,双方剩余的收入各自保管支配,但不得用于赌博、包养情人等不合理行为,大笔开支需要向对方通报。   5、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父母需独立赡养,各自有独立的遗产继承权,对方不得侵占。   6、其它财产问题都严格遵守中国婚姻法。   五、家庭关系   1、小家庭单独居住。双方不得向对方父母要求结婚启动资金,不得向对方父母要求住房、嫁妆等。小家庭有能力就买大房子住,没能力就住得简陋点,不得埋怨他人。   2、双方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直系亲属可以来家中小住(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其他兄弟姐妹七大姑八大姨亲戚朋友等不得在自己家中过夜(可安排去周边酒店入住)。   3、双方自己的钱财可以借给或者赠予自己的亲戚朋友,需要向对方通报,借款金额低于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对方不得干预,超过人民币5000.00元则须经对方同意方可外借。   4、过年过节有义务参与应当参加对方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直系亲属的生日宴会等必须的活动。   5、夫妻双方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不得有婚外情婚外性等行为,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圆整)。如果想和别的男人或者女人好,必须先提出离婚。(离婚条件参考第四条第4点)   6、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违反,经济处罚人民币10000.00元/次,存入夫妻公共账户,有意造成对方刑罚规定轻伤以上时,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圆整)。情节严重交于当地公安机关刑法处理。   六、夫妻个人守则   1、夫妻间不得说谎(无论善意的还是故意的)。夫妻间不得有任何隐瞒,所讲的必需是事实之部份或全部。   2、不得出入色情场所。(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色情场所)   3、不可沉迷赌博。(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赌博)   4、不可服食违禁药物。   5、不可经常性摄取过量酒精。   6、夫妻间不可作出伤害彼此的行为。包括心理上、生理上,伤害之定义以双方的感觉为依据(相应处罚可参照第五条第5、6点)。   7、不可触犯任何法律。(主要指国家和社会制度)   8、夫妻间在任何时刻,均不能子失去联络。任何藉口,例如没有带电话、电话没电…之类原因,皆不被接纳。   9、夫妻间不能企图或意图影响各自的观点意见、以及对事物的看法。若夫妻间对事物持有不同意见,以共同协商的意见为最后依据。   10、夫妻间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为重。   12、夫妻间需互相关心爱护,夫妻间有责任了解双方之喜好,并应尽其所能满足要求。   12、夫妻间应彼此尊重,不可勉强对方做任何非自愿去做的事。   13、不可在家发脾气,更不能在老人和孩子面前发生争执。   七、其他条款   双方正式结婚前(以办理登记手续为准)若因其中一方违反以下条约,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异议,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未婚夫妻双方、政府公正部门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协议人签字盖章(未婚夫):年月日   协议人签字盖章(未婚妻):年月日   公正机关备案专用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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