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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有义务在学校值夜班吗

没有

教师有义务在学校值夜班吗

2,教师的义务是什么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的义务是什么

3,幼儿园的老师都有什么义务

幼儿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3、对幼儿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组织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话动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全而发展5、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6、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如果满意请点击“采纳为满意回答”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即6年小学、3年初中,不包含幼儿园。

幼儿园的老师都有什么义务

4,教师的义务有哪些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应具备的相关知识都有什么

就是教育理论,这个应该很清楚的,就是教育学 心理学等还有就是教育政策法规 包括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等,还有新课改等一般就是这些内容你可以到看看教师招聘网论坛看看,内容蛮多的,题目也有。
担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教育学 ,心理—— 教育政策法规,新课改等教育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部分省市为小学五年,初中四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当的。?

6,教师履行的六项义务

法律分析:1、教育教学的义务教室们应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2、遵纪守法的义务师应遵守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政治思想品德的义务教师需要对学生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科学技术教育等方面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尊重 学生的义务教师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帮助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的全面发展。5、维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不得作出任何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并抵制会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6、提升自身教学水平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7,教师法是否规定教师有家访的义务

没有这种规定。《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应当履的六项义务中,就没有把家访作为教师的义务。http://www.nuaa.edu.cn/xcb_web/law_study/jiaoshifa.htm虽然《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为实现这一要求,家访是“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的一种工作方法,但教师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这种方法进行“关注”,由此家访不是教师的义务。
国家并没有对学生家访有明确规定。但是,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了解学生相关的基本情况,各学校都自己制定家访规定,一般情况下规定学校校级干部、中层干部、班主任和科任教师每年家访的次数(人数),其中规定班主任每年要对本班不少于1/3的学生进行家访,做到3年内对本班学生普遍进行一次家访。

8,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要求,教师应该:(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9,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下面可以看该法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3284

10,老师有义务教好学生吗

这个问题很简单呀! 首先:作为一名为人师表的老师,有义务把自己的学生调教一名好学生,有义务去教育一位学生,但是也有自己的权利,学生不遵守纪律,可以使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去说服教育学生! 其次,学生也有自己的义务和权利,但是东应该有个度,必须都在学校的相应制度下执行! 所以要理解好义务与权利的关系!
当然有权利了,就象你们觉得老师课讲的不好可以闹堂一样,老师也可以因为你们的课堂纪律不好不上课的
那你觉得学生可以因为觉得老师教的不好就不交学费吗?如果你觉得可以那你就可以因为学生纪律不好而不上课.
学习在于自身的自觉心,换句话,老师只是因为你想读书而来学校给你上课,并不是你的个人导师.即使老师带领的班级有人考得很差劲的成绩,工资还不是照发给他们吗?
学生上课纪律不好是一回事。最起码老师应该尊重学校的领导以及父母!如果老师不来上课的话。就去学校反映或教育局反映他。
一、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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