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原因

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有多种,具体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出于种种原因,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作为一个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业国家,中国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主要是要通过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低价收购农产品,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利润,再通过严格控制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把工业利润转化为财政收入。此外,国家还通过农业税收入和农业储蓄等渠道获得了大量资金积累。根据周其仁(1994)的估计,在1952~1982 年期间,国家通过价格剪刀差、农业税和农民储蓄净流出三条渠道,从农村获取6127 亿元的剩余,相当于1982 年全部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同时,人民公社制度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成为政府的长期制度,户籍制度把农村劳动力禁锢于农村和农业,城市职工报酬以及享受的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保障远远高于农村可比劳动力,这种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改革前城乡居民较大收入差距的长期存在,也形成了城市居民的利益刚性和改革后的城市偏好。(二)分配体制的原因中国现阶段实施的是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在这种分配体制下,个人收入量的多少,不仅与自己的劳动贡献大小正相关,而且还与自己所拥有的物化生产要素多少正相关。是否占有物化生产要素及其量的多少和质的高低,便成为影响人际间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不同要素所有者占有要素的数量与质量差异面对个人收入差距影响巨大。如果在劳动收入大致均等的条件下,收入差距主要由财产性收入高低而拉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人们的财产性积累差距加大,因而财产性收入差别也不断扩大。据统计,2001 年前20%的人拥有80%的银行存款,而80%的人仅占银行存款的20%;而在20 世纪90 年代,有人根据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推算,30%的富裕人口占有居民储蓄存款的47%。(三)经济体制转轨的原因转轨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旧体制虽然已经开始打破,但新体制却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一些人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如掌握重要的经济信息、获得特定的市场准入权,对重要的、紧缺的商品享有控制权等等,进行种种形式的设租与寻租活动,牟取了双轨体制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利益,据为已有。另外在转轨时期,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没有得到完全延伸,一些领域里还存在行业性垄断,由此而产生的垄断收入,其级差部分理应由国家占有,而事实上却没有得到很好地调节,从而导致了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人收入的极不平衡。(四)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因改革发展至今,国有企业的改革并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机制、对经营人员的收入风险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健全,因此造成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下滑,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个别企业成了某些人把公有财产转化为私有财产的一种复杂的中介环节,这样,就为少数人暴富提供了经济来源,所谓“庙穷方丈富”就是这一情形的生动写照。(五)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原因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覆盖面小、资金渠道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的存在,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新体制需要。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是建立在城乡二元隔离基础上的,造成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巨大差别。城市实行高就业、高补贴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数居民享有较高程度的社会保障,而农村则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其保障水平远低于城市。中国城市中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以所有制划线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有较高和较全面的保障,集体企业和单位的职工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则要相对低一些,个体工商业者则基本不享受社会保障。这种以所有制为线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也是失之公允的。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又恰恰是收入较高的一批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又向这些人倾斜,更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六)税收调节不力的原因国际经验证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但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够完善。另外,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的征管条件目前还不完全具备,从税务部门本身来讲,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征管力度,严格征收管理。除个人所得税外,中国还没有建立针对个人财产存量及其转移进行调节的收益类税种,比如不动产税、遗产与赠予税。再如,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统一,又不健全,在资金筹措上没有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方式,政出多门,效益低下。由此造成政府以及社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其生活困难问题的解决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

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原因

2,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有哪些危害

转载以下资料,仅供参考:一、收入差距过大,会导致内需不足,阻碍经济增长。 进入20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供求状态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便由投资需求转为消费需求。统计资料表明,在1990—1993年的经济起动和回升阶段,最终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以上,但1994年以后的贡献率则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1997年为36%,1998年为33%。其主要原因是消费市场疲软、内需严重不足。而内需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收入分配问题造成的。根据凯恩斯的消费函数理论,消费和收入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C=a +bY,其中,C表示总消费需求,a 是一个常数,表示自发消费,b表示边际消费倾向,Y表示可支配收入。由此可见,消费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二是边际消费倾向。消费水平的高低与收入水平以及边际消费倾向都呈正相关关系。然而,根据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随着收入水平提高,边际消费倾向有不断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收入水平越高的人边际消费倾向越低,而收入水平越低的人边际消费倾向越高。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收入分配差距越大,边际消费倾向越低。同时,收入差距的扩大会使广大中低收入者感到贫困感和危机感加深,变得消费信心不足,致使消费的预期不良,进而使消费倾向更加降低。从我国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的确如此,1995年边际消费倾向为0 . 845,1996年、1997年分别下降到0. 733、0 .576,时致今日仍没有回升的趋向。消费倾向下降会最终导致消费需求不足,从而制约经济的持续增长。二、收入差距过大会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 从产业结构变动与发展的情况看,如果收入差距过大,需求必然呈现两个极端:低收入者把绝大部分收入都花在“必需品”上,而高收入者则倾向于“高档品”消费。由于“高档品”的生产一般要求有较高的技术和较多的资金,而这些技术和资金又远非发展中国家自身所能解决,他们的偏好很可能会导致国内收入的外流。结果,一方面造成本国资金的短缺,一些必须大力发展的产业因资金缺乏而得不到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市场需求并不大的产业却迅猛发展,造成产业结构脱离国情的过度升级。目前,我国我国收入差距对经济结构的负面影响突出表现为城乡差距过大导致的消费断层以及某些产品过剩和某些产业过长的问题上。资料表明,1997年,城乡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之比是2. 51:1,而消费水平之比是3. 1:1,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间巨大的消费断层从时间上看至少有10年以上的差距。城乡居民这种巨大的消费断层,导致高档消费与低档消费难以有效衔接,无法形成相互承接的消费梯度,使得城镇市场已经趋于饱和的高档耐用消费品无法向农村市场转移,阻碍了国内需求的有序扩展和升级,影响了经济结构的优化。 三、收入差距过大会使民众的相对剥夺感增强,威胁社会稳定及社会安全。民众的相对剥夺感是指民众将自身与周围其他参照群体进行比较后的心理感受。在不同参照群体的对比下,由于差距的存在,个人和群体很容易产生一种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剥夺”的感受。收入差距扩大给民众带来的这种心理反应就是相对剥夺感增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然而,人们对生活的满意程度并没有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相反,很多人仍感到自己很贫困,自己是穷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剥夺”。社会上曾一度流传的“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就说明了民众的这种心态。应该承认,收入差距的存在并不一定引起人们的不满,相反,如果收入差距来自于被人们认可的原因,如劳动贡献、知识能力、个人天赋、个人机遇等,它不仅不会引起人们的不满,反而会成为提高效率的激励因素。民众的相对剥夺感很大程度上是对不正当致富的不满。现在许多民众一提起致富,就想到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违法乱纪等非正常手段。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曾在北京和石家庄两地完成一项调查,问:“您认为在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富人中,有多少人是通过正当手段致富的?”,结果,回答“很多”的仅占5 .3%,回答“较多”的14. 5%,回答“不太多”的占48. 5%,回答“几乎没有”的占11. 7%。由此可见,正是不正当手段致富才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并使他们在心理上将现实中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放大。此外,一些暴富者有着强烈的暴富心理和暴富之后的露富心态,由此在社会上引发一股奢侈糜费之风,使得一些人即使“碗里有了肉”但在富豪们的映照下,他们的自我感觉也不会太好。这些人尚且不能满足,更何况那些处于温饱或贫困状态的人们,他们的被“剥夺”感必然被强化。随着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民众的心理失衡程度也会随之加剧。如果没有适当的方法予以疏导,那么在一定的气候下,就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和动荡,威胁社会稳定及社会安全。 四、收入差距过大会导致社会失范现象严重。 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与 此同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社会经济秩序变得不稳定了,社会规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无视规则、冲击规则、亵渎规则、曲解规则、甚至自立规则的现象屡见不鲜,“失范”成为转型中国社会的一种突出社会现象。如做官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行医的动手术要“红包”,为师的向学生乱收费等各种各样道德失范日益突出,导致职业道德沦丧和行业风气败坏;市场上商业欺诈不绝于耳、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偷税漏税变本加厉、证券市场违规操作等社会失范现象愈演愈烈,导致市场信用成为中国目前最为稀缺的资源;走私贩私与日俱增,更加加剧了社会秩序的混乱。 毋庸置疑,社会失范并非转型中国的特有现象,巨大的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中的文化冲突、价值震荡,是任何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都面临的问题。对于导致社会失范的原因在理论上有多种解释,如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竞争手段和路径多元化、社会地位分配规则改变、社会奖惩机制松懈等。但目前我国出现的各种社会失范现象从社会根源来看则是收入差距扩大。这是因为:第一,收入差距的扩大意味着更多穷人的出现,当这 部分会地位和收入的下降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在强烈的贫富反差下会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进而产生对社会的抵触情绪甚至是反社会的仇恨心理,这部分人形成了社会失范的现实群体或潜在供应群体。如当前的城市农民工犯罪问题就是典型的例子;第二,目前虽然不少人的高收入并非通过正当手段取得,但他们仍然可以堂而皇之地生活,并享受与之相对称的社会地位,这无疑在社会上有着强烈的”示范效应”,导致更多的人在发泄不满的同时,也被迫或主动采取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方式谋取个人财富,致使社会失范现象丛生 这正如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在解释社会失范时所说的,“当人们用社会认为合法的制度化的手段不能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时,就会采用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这样社会失范便产生了”。一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有效的社会管理是必要条件.如果任由 失范现象肆意蔓延,必将形成对我国现代经济环境、经济系统、经济运行的强大冲击,甚至构成对社会经济秩序改革的隐性破坏机制,并最终导致改革开放的社会成果消失殆尽。五、收入差距过大会威胁国家政权的稳固和国家统一。收入差距过大不仅会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而且会威胁到政权的稳固,甚至有导致国家分裂的可能。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已经由20多年前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变成一个收入差距很大的国家,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民众对政府、对改革的信任。第二,目前许多不公正、非法、以及腐败收入大多与某些政府机构掌握权力的公务人员有关,尽管这只是个别行为,但公众通常会把这种行为归结为政府行为,从而对政府的信任度进一步降低。第三,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地区差距的扩大,直接威胁着少数民族与汉族、边疆与内地、东部与西部人民之间的团结和感情,给境外敌对势力“分化”、“西化”我国制造借口,从而会弱化中央政府的控制能力,对国家统一构成威胁。另外,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经验也说明,没有一种政权可以在经济严重不平等的条件下维持政治稳定。西方学者亨廷顿曾考察30 多个国家收入不平等与政治动乱之间的关系,发现18个国家中,基尼系数(衡量社会收入分配状况的指标。该系数界于0— 1之间,数值越大,表明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越大,反之越小)与死于政治冲突的人数的相关关系为0.34。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素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传统的国家来说不能不引起警惕。 总之,当前我们遇到的许多矛盾都同收入差距过大有直接关系,甚至有些矛本身就是盾收入差距过大的直接结果。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以保证改革有条不紊地进行。 总之,当前我们遇到的许多矛盾都同收入差距过大有直接关系,甚至有些矛本身就是盾收入差距过大的直接结果。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以保证改革有条不紊地进行。

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有哪些危害

3,如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针对当前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问题,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收入差距的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控,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机制,把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以达到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实现“以人为本”。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缩小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减轻财政支出压力;适当增加居民收入支出,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逐步把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到15%—20%,使财政支出成为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主渠道;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增加社会就业投入,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提高居民素质和就业能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贫困群体。  (二)完善税收制度,强化国家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通过完善税收政策,建立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的税收调控体系,以充分发挥税收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中的职能作用。为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应逐步确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控体系。  (三)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收入分配制度,从体制上缩小行业、部门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加强对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支付行为,整顿工资分配秩序,逐步解决由于体制所造成的行业间工资差距过大的矛盾。  实施“阳光收入工程”,规范津贴补贴制度,规范、清理、归并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补贴,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通过对机关事业工资外收入发放水平实行总量调控,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建立正常的地方增资机制,完善工资福利制度,积极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工资化改革。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把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地方性补贴等纳入工资收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同时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调节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差距。  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变目前所得税征收与家庭消费脱钩的状况,建立普遍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制度。要借鉴国际经验,开征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来缩小财产分布上的差距,通过拓宽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提高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要完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适时出台社会保障税,充分发挥税收在“限制高收入”和“保障低收入”两方面的调节作用。对存量资产开征房地产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开征证券交易税等,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形成对收入分配的完整的调控体系,缩小规避税收调节的空间,发挥税种作用的互补,确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要加快建立鼓励投资、创业的机制,把高收入者的财富引导到发展国民经济上来。  (四)调整财政扶贫政策,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缩小不同阶层收入差距。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补助低收入者来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化。要加强对贫困群体的扶持力度,对城镇贫困群体作为财政重点扶持范围,增加用于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和贫困人口的教育水平方面的财政投入。同时,允许企业和个人捐赠的扶贫资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开发。 全面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解决贫困问题。切实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保障,完善和落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城镇低保标准正常增长机制,使低保水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落实城镇低保动态管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及时调整低保金和入保出保的家庭,使低收入群体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  (五)增强政府转移支付能力,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缩小不同地区收入差距。政府不仅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而且调整转移支付的结构与方向,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互分工、各有侧重、城乡一体的转移支付体系。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政府的转移支付重点除了加强对农业的转移支付,要加强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转移支付,即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区的补贴,弥补该地区城镇居民因保护环境而损失的收益;对特殊群体的转移支付,即通过建立相关社会基金,对失业者或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者给予救济或补贴。  进一步加强对贫困的县级城镇扶持力度。建议重新统计核定贫困县级城镇的数额,特别是对欠发达地区及贫困地区的贫困县级城镇,根据它们的特点,制定相应规划和计划,采取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或重点扶持政策,如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贫困县级城镇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它们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出台鼓励发达地区对贫困县镇的结对帮扶政策等。 加快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步伐,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强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地投资者到中西部投资,通过各种形式增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以经济发展带动中西部居民收入的增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  (六)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抑制垄断性经营收入和非法收入。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增加市场开放度,加强对经济活动中垄断成分的限制和管理。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提高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减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要建立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垄断收益分配,对各种领域的国家特许经营机构征收特许经营权收入税,采取规范的办法将留归部门和企业的垄断收益收归国家财政,从而调节因垄断造成的不合理的行业收入差距,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强化对居民收入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的调节政策:保护合法收入,同时加强治理整顿不合理收入,规范价格行为和收费行为。对各种体制漏洞和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要通过改革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整。还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牟利行为,必须依法严惩。要通过立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完善税法,加强征管,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条件与环境。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快政府改革,减少审批项目,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获得不当利益而引发的贫富差距。  (七)积极促进充分就业,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解决低收入群体问题,关键是帮助他们增强自身“造血”的功能,解决就业问题。一是政府应继续提供和增加对就业技能要求低的公益性岗位,帮助下岗职工度过难关。二是加大培训投入力度,提高知识水平。各级政府要投入一定的资金,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普通劳动者,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尽快掌握就业的基本技能和必备知识,扩大就业机会和空间。三是鼓励民间投资,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劳动密集型和能源低耗型的第二产业发展,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使城镇居民的总体收入水平得到提高。四是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和招聘广告等市场化网络,增加劳动就业机会。五是要在税收减免、小额贷款、再就业培训补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增加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  (八)建立对贫困群体的社会帮扶救助网络体系。对社会贫困群体除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外,加强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还要动员社会力量帮扶救助,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帮扶救助网络体系。  加大科教投入,建立教育援助制度。加强对落后地区和贫困群体的科教投入,实行科教扶贫。财政在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供给的同时,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增加城镇居民受教育的机会,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和竞争能力。建立教育援助制度,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教育基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以帮助那些贫困学生完成学业。为落后地区培训必要的师资,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资,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缩小收入差距。  全面落实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在加强医疗制度改革的同时,完善和建立城镇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城镇低保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众到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能够按规定享受到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建立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在加大经济适用房和低价廉租房建设的同时,政府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核减租金为辅的方式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筹备应急救助基金,建立应急救助机制。财政应该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建立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解决群众因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鼓励发展社会慈善机构,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从政策上、税收上、法律上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献爱心,将社会爱心的涓涓细流汇集起来,形成强大的社会救助力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积极开展全国范围的社会捐助活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如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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