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求刑事案例

看您要干啥,把最近那个河南商丘赵作海杀人冤案和黄光裕案都是新闻
某男把同村一女子拦下后进行施暴但在过程中没有碰对方的前面而且是后面发生的性行为,请问什么

急求刑事案例

2,发生在美国的真实的刑事案件有一 个女生回到她住的公寓她上了电

你好,电梯里面有个急停按钮,按下去就会立即停止,就算电梯已经升到2楼和3楼之间。一般的时候极少用到,所以人们会忽略它,电梯急停后报警并联系工作人员救助
男子为什么不在电梯里作案是因为电梯里有监控,他也怕被拍到作案过程,所以他等着女生从电梯里出来再作案,所以我觉得只要女生在呆子电梯里不出来,并且尽快拨打报警电话,或者按电梯里的救援按钮,等救援前来,应该就能避免被杀。
到了三楼不出电梯,电梯里有监控,再迅速关
长按3楼把它消除掉。那样在3楼就不停了。
把门打开,从二楼往下跑

3,刑事案例懂法律的帮帮忙最好是律师

第一步,应当是向*机关控告加害人,第二步,进行伤情等级鉴定,(轻微伤、轻伤、重伤)第三步、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第四步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他们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反之,他们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你的情况做伤残鉴定了吗?对方是被什么名义拘捕的?
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信你会得到你要的结果,人间自有真情在么祝愿你爸爸早日康复。
陪不陪钱都要坐劳。陪钱是补偿。坐牢是法律后果。
连打带罚,这是必须的,找个好点的律师吧,或许能多要点钱回来@!
看你爸爸的伤势,赔完钱应该还是会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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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求四个刑事犯罪案例不用分析谢谢

一、被告人王某自1984年4月以来,与本厂工人赵某的妻子周某勾搭成奸,10月,王某为达到与周某结婚的目的,和周某共同策划谋杀赵。王提出具体办法:由王提供毒药,周寻机投毒;并商定在10月18日趁赵吃晚饭时,将毒药放到饭里,将赵毒死。周某当时虽然已同意这个办法,并已将王提供的毒药放好备用,但因其3岁的儿子经常与赵一起吃饭,她担心可能把孩子毒死,加之害怕投毒杀夫国法难容,于是没有按照商定的办法实施投毒行为。后来周某要断绝与王某的通奸关系,摆脱王某,故将此事揭发。  1、 问周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2、问王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二、被告人朱某,某县*局干部。1998年5月18日晚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已经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查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到:“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某认为是有人偷东西,变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王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100多米远处朝人影开了一枪,张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子弹从后背射进,从前胸穿出)。被告人向本单位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主观方面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三、某二人撬门进入居民家中进行盗窃,但盗窃的金额不大一般会如何处理?  一人17岁,一人19岁,19岁的A是在B的带领下进行盗窃的。  四、 被告人陈美娟与被害人陆兰英两家东西相邻,2002年7月下旬两人因修路及其他琐事多次发生口角并互相误骂,陈美娟遂怀恨在心,决虑报复.2002年7月25日晚9时许,陈美娟从自家水池边找来一支一次性注射器,再从家中柴房内的甲胺磷农药瓶中抽取半针筒甲胺磷农药后,潜行至陆兰英家院门前丝瓜棚处,将农药打入瓜藤上所结的多条丝瓜中.次日晚,陆兰英及其外孙女黄某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农药的丝瓜后,出现上叶下泻等中毒症状.其中,黄某经抢救后脱险,陆兰英在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甲胺磷农药中毒后引发糖尿病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性低钾血症,医院对此诊断不当,而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进行救治,陆兰英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早晨死亡.  陆兰英死后,其亲属邻里在门前瓜棚下为其办理丧事中,发现未被采摘的丝瓜中有的有小黑斑,遂怀疑他人投毒,故向*机关报案,经侦察,陈美娟被抓获.  1.被告人陈美娟的行为与被害人陆兰英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被告人陈美娟往被害人户外种植的丝瓜中注射农药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http://post.baidu.com/f?kz=11774822

5,找2个500字左右的刑事案例要好的谢谢

李菁(女)与陈华庆(男)于1995年结婚。结婚后不久,即因陈华庆一度有外遇,夫妻双方而感情不合。1998年李菁因为企业裁员而失业,陈华庆遂经常打骂李菁。2000年5月李菁不堪忍受,向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华庆的犯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判决离婚,*受理案件后,陈华庆要求*主持调解,遭到审判人员庄明的拒绝,理由是对于刑事案件不能进行调解—陈华庆恼羞成怒,对李菁再次予以打骂。于是李菁跑到*找到庄明,要求给予处理。庄明十分气愤,遂决定立即拘传琼华庆,决定对陈华庆进行教育。当天上午,法警根据庄明填发的拘传票将陈华庆拘传到*,并关在*的被告人候审室里。弟二天下午,庄明对陈华庆进行了教育。陈华庆表示以后再也不殴打李菁后,庄明将陈华庆释放。后来,由于李菁父母的劝告,李菁撤回了自诉。此后几个月后,陈华庆一直对李菁没有采取任何虐待行为。2001年3月,李菁与陈华庆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此日,李菁向原*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华庆虐待罪的刑事责任,*于3月15日决定予以受理,并于4月20日宣判:判处陈华庆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二年;解除李菁与陈华庆的婚姻关系。 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九 楚建因与女友李丽发生口角,遂扬言教训李丽。李丽将此事告知其兄李固。李固平时就对楚建不满,就向派出所任所长的表弟梁俊揭发,举报楚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预备。于是,梁俊就以楚建涉嫌故意伤害罪(预备)立案,并将楚建拘留。在讯问中,楚建矢口否认有伤害的意思,当时只是一时气愤,随口说说而已。侦查终结后,该派出所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楚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退回该派出所,要求撤消案件。该派出所在未补充侦查的情况下,重新将案件移送至该检察院。该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楚建违法行为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该派出所。该派出所向该检察院提出复议的要求,但该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复议要求不当。而后该派出所又向该检察院提出复核要求,该检察院经复核后,遂撤消了原不起诉决定,并将楚建执行逮捕。向某*提起公诉。*以案情简单为由,经检察院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经不公开审理后,判决对被告人楚建免予处罚。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某中级*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判正确并作出维持原审裁判的判决,并当庭释放。 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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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推荐几个刑法案例 在帮忙指出要件

 3.童某,男,32岁,原系某厂采购员。   林某,女,28岁,同厂工人。   童某于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9年10月,童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家中。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又生恶念,用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答案:   (1)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包庇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工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包庇罪两罪进行并罚。   解题思路   本题解答的一个关键点在于童某在具体实施强奸平某的犯罪过程中,遭到平某的反抗而未遂时,临进起意决定杀死被害人平某,这时强奸行为已经结束,另外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性质。   法理详解:   首先,童某1990年10月起意强奸平某,并同林某商量,让林等帮助,林某实施了具体的帮助地为,可见,童某、林某二人形成了共同的强奸故意,客观上分别(分工)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林某虽然作为一名女性,不能单独作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但妇女要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在本案中,林某就是作为童某强奸罪的帮助犯出现的,所以应当以强奸罪共同犯罪论处,也应当定强奸罪。其次,童某在实施强奸平某的过程中,由于其已经实施了强奸罪的着手实行行为——采取了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即灌醉酒的方法)使被害妇女失去反抗能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平某被惊醒而极力反抗——从而使童某的强奸行为未能最终得逞,这显然是出于童某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根据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基本理论,应当属于强奸罪的未遂。同理,根据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另一共犯人——林某的强奸罪也是未遂。其三,童某强奸未能得逞,却因被害妇女平某大喊救命,由于害怕邻居发觉,童某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故意,实施了非法剥夺平某生命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第四,对于童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林某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因为童、林二人仅有强奸的共同故意,而没有杀人共同故意,林某也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即杀害平某的行为与结果仅由童某一人负刑事责任。第五,林某明知童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后,又为其掩盖罪行,将被害人尸体投放江中以企图隐藏罪证,这一行为属于包庇的性质,构成《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隐诺证据,毁灭证据,伪造犯罪现场的行为,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本案中,林某在童某故意杀人之后的行为符合这一基本特征,构成包庇罪。   在对童某,林某的处罚中,应当注意的法定量刑因素包括:对童某应当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同时,由于其实施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1999年10月尚处于其1997年贪污罪的缓刑考验期间,属于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贪污罪的缓刑宣告,将贪污罪的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既要考虑到其强奸罪的未遂情形,又要考虑到属于共同强奸罪的主犯。对林某应当以强奸罪(未遂)与包庇罪实行并罚,处罚中应当考虑到其强奸罪的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还要,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肥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就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如果是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前者如“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入境证件”,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等都是客观的,不需要法官主观判断的。 后者如“猥亵”“侮辱”等需要法官主观判断的。
举个最简单的案例:甲故意非法杀死乙。(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甲;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犯罪客体:乙的生命权(不是乙本人啊); 客观方面:1.甲实施的杀人行为;2.乙死亡的结果;3.杀人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尤其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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