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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起诉时限是多少

治疗结束日起,一年之内。如果有残疾,从残疾鉴定完之日起。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168条规定: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不明显的从确诊之日起算。
人身伤害侵权诉讼是1年,如果是交通肇事就看具体情况确定追诉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 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交通事故起诉时限是多少

2,监护人变更问题

如果你的生母或祖母同意,她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关系。一般来说,如果有证据表明生父确有暴力行为,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会允许变更。当然,这也是在生母或祖母比生父更适合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前提下才可以。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法通则若干意见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人变更问题

3,民通意见 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但合伙企业法中

你问的民通意见 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中讲,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规定普通合伙人必须共同经营,所以,二者没有矛盾,如果出现矛盾应当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准。我国的法律之间与果出现不一致时,一般是小法服从大法,普通法服从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泽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普通合伙人必须共同经营,请看以下法律规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二不存在矛盾的,首先,民法通则中规范的是个人间的普通合伙,而合伙企业法规范的是欲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2、两法的要求都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二者不可割裂开看,共同经营主要指出资、管理等事项,各方可以进行约定由某方主管经营事项,其他各方可以不参与具体经营,但经营的风险必须承担,而且是无限责任。3、所以需要搞清楚的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责任无限即可。经营(劳动与否)行为可以忽略不计。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二不存在矛盾的,首先,民法通则中规范的是个人间的普通合伙,而合伙企业法规范的是欲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2、两法的要求都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二者不可割裂开看,共同经营主要指出资、管理等事项,各方可以进行约定由某方主管经营事项,其他各方可以不参与具体经营,但经营的风险必须承担,而且是无限责任。

民通意见 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但合伙企业法中

4,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和伤残鉴定时机如何确定具体问题请

1 鉴定需要治疗终结,也就是出院后才能做鉴定,但有些特殊情况需要延后鉴定,这个由法医根据有关规定来判断。2 关于诉讼时效何时超过,法律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在出院后一年内要起诉,建议你们可以先起诉,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以免超过诉讼时效。3 残疾等级一般都是固定的,什么伤构成几级残疾,但确实有的伤势恢复因人而异,会有所差别,这个不必强求,也无法强求。4 最后强调一点,鉴定最终还得由法医作出,其他人的解答都只是参考。
1 鉴定需要治疗终结,也就是出院后才能做鉴定,但有些特殊情况需要延后鉴定,这个由法医根据有关规定来判断。2 关于诉讼时效何时超过,法律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在出院后一年内要起诉,建议你们可以先起诉,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你说的情况,应放心治疗,一般不用担心诉讼时效。你一般需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计算诉讼时效,一般伤残鉴定需治疗终结后做,一般治疗终结后申请交警队委托推介鉴定,也可以诉讼后申请法院委托。你一般需做伤残三期鉴定和精神鉴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对于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相关法律规定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供参考。

5,民法通则65条66条67条民通意见81条合同法409条拜托一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8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合同法:409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6,交通事故造成重伤后的赔偿误工费丶营养费等还有需要赔偿几年

误工、营养等是按实际算的,伤残补助费是按伤残等级跟事发地人均消费(年)来计算。具体年数至伤残之日起赔偿20年。55岁含55岁每多一岁减少1年。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例如:李某为某运输公司司机,该运输公司接到某建筑公司的一个运输任务,加班加点向某施工工地运送石料沙灰等建筑材料。某天早上有大雾,道路能见度很低,只能在很短的距离内才可以看到对面汽车打过来的大灯光。李某为了及早完成任务,又见道路上的车辆行人不是很多,就没有按照要求减速行驶,而是按晴朗天气的正常车速行进。当汽车行至某村与该路接口处时,村民章某开一辆农用三轮车缓慢驶出,由于李某车速太快,当他发现前方有来车时,距离已太近来不及刹车,而章某也被突然而至的大卡车吓懵,李某的大卡车将章某的农用三轮车撞翻到路边的水沟内,章某被倒扣在车下受伤。后经有关部门的勘查和裁决,李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被救出后送往医院,共花去诊疗费500元,药费1000元,住院费300元。这样,章某有权利就该项医疗费向李某要求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500元 + 1000元 + 300元 = 1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项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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