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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强调不得强制上环和结扎但工作人员

其实你最好把心情想得开些,没有什么严重的,而现在一些在外打工的夫妻们,还带着小孩子出去打工的,而小孩子就是外面读书的,如果有一方结扎了的话,而一方也有社保的话,可以办理小孩子在你所在的市区免费就读.即与家里的一样,都是免费的. 其次,现在科学了,结扎是个小手术,根本对身体没有不健康的影响的.反之,这样一来,自已以后不怕有意外怀孕的现象了.你看,大多数的妇女,一个不小心,又要到医院流掉.多苦而已多伤身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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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湖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一法四规是指

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规即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凡涉及计划生育事项的、由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统称为计划生育证明。只是你所说的证明是证明哪些事项,如果是生育的证明,那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不能替代生育证明的。因此,当人家让你出具证明的时候,你得问清楚该证明需要证明的是什么。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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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婚假产假多少天

对于符合国家和湖南省计生政策规定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女方享有158天产假,男方享有护理假20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于符合国家和湖南省计生政策规定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女方享有158天产假,男方享有护理假20天。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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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的规定才可以生第2个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5,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婚生育俩胎有征收多少社会抚养费

我在湖南搞这个,非婚生育处上年度人均收入的2*2人 =4倍的30%征收,如果是2011年出生,大约15000左右,不过不能是长株谭地区 刚刚才看到时两胎?是双胞胎就简单*2 如果是2次…………………………那就看是不是和一个女人或者是不是根一个男人了。还有就是你们能不能生两了。你是哪的地区的,其实,不是那3个地区都不会很严格执行的,好好谈可以谈到最低标准的,有些地方很低很低! 说白了,最关键的是,你本身符合生几个,如果,你们本身只能生一个,那么,第一个小孩按30%处罚,第二个是属于超生的,按100%处罚已经很低很给你面子了。从新算一下,如果是在湖南,标准大约是15000多+50000多 八万左右吧
很好回答!!先粘贴第四十六条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我估计你也看见了“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这句话,那么我给你解答如下:  计生部门的罚款又叫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都是依据夫妇双方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2.5倍进行征收。什么是可支配收入?说白了就是纯收入,如果有单位,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和为依据。如果没有工作是农民,那就要看当地统计局上报去年人均纯收入是多少。举个例子:例如你们夫妇二人所在的当地政府上报2010年人均纯收入为10000元的话,就是你的10000元加上你爱人的10000元然后乘以2.5就是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一共是50000元。说白就是夫妇双方上一年度的纯收入总和乘以2.5就是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跟收入是成正比,收入越多,缴纳的越多。2006年南方一个富翁一次性缴纳1个亿的社会抚养费,央视新闻还对此事进行了详细的报道。  这个社会抚养费也是根据地方差异,标准是一样,都是2.5倍,但穷的地方处罚的少,是因为群众收入少。富裕的地方处罚的多是因为群众收入多。这也会出现同样一个地级市或者同一个省。有的地方处罚的少有的地方处罚的多!!!  需要补充的是,社会抚养费一般都不是足额征收,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第一次缴纳不低于50%。也就是50000元你只需要缴纳25000元就可以,剩下的就要看计生部门的态度了!  说了这么多不知道你明白了没有!!!!没有明白继续追加提问!

6,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没有规定少族民族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生第

1.少数民族乡都可生二胎2.头胎是女孩,孩子和夫妻达到一定年龄3.少数民族地区一方是农村户口,另一方是非农户口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第二十条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保证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及时如数退还。  第二十三条 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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