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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卡怎么办理

社会保障卡办理方法: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携带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明资料等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劳动者未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社会保障卡怎么办理

2,社会保障卡怎么办理

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具体如下:1、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向申领网点预约或直接前往街道(镇)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2、申领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申领表(集体户口市民需要携带户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3、社保卡服务站受理资料,并进行审核;4、审核过后,确认信息无误的,受理社保卡办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社保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社会保障卡怎么办理

3,怎么办社保卡

一、怎么办社保卡1、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向社保卡服务站提出办理申请;(2)社保卡服务站受理资料,并进行审核;(3)审核过后,确认信息无误的,受理社保卡办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社保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2)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3)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4)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5)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二、社保卡丢失怎么办1、社保卡补办材料:(1)社会保障卡如丢失、被盗或损坏,应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就近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更换;(2)原医保IC卡换制社会保障卡,还需提供一寸彩照一张(以第二代身份证照片为标准);(3)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携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4)因社会保障卡丢失或损坏期间发生的费用,经审核,予以报销一次且为挂失更换前最近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用。2、社保卡补办流程:(1)拨打962222挂失。注意:挂失只能24小时内有效,因此一旦挂失后,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否则,丢失的卡会重新有效的;(2)到社保服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3)当场办理,当场取卡。社会成员可有多种查询余额的方法,国家的科技、数字信息等的发展,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平台,以使社会成员的生活能更加的方便快捷,所以社会成员应该更加投身于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去,服务社会,努力使社会更加的稳定与和谐。

怎么办社保卡

4,社会保障卡怎么办

社会保障卡的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向社保卡服务站提出办理申请;2、社保卡服务站受理资料,并进行审核;3、审核过后,确认信息无误的,受理社保卡办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社保卡。社会保障卡从持卡人类型来看,可以分为两类,即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向申领网点预约或直接前往街道(镇)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申领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申领表(集体户口市民需要携带户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咨询电话为1233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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