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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一条 为推动义务植树活动的深入开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劳动或者其他绿化劳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把义务植树工作纳入生态建设规划。对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每年三月为我省义务植树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义务植树的任务量,决定在适宜植树的其他月份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第六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性十八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参加义务植树。第七条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平原地区每人每年植树不少于三棵,山区、丘陵区、沙荒区每人每年植树不少于五棵;或者参加相应的育苗、整地、管护和其他绿化劳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把基地义务植树作为义务植树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确定义务植树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并就近安排义务植树。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当将本单位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如实上报当地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劳动。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劳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国土绿化教育,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劳动或者其他绿化活动。农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应当由林权所有单位提供。林权所有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第十二条 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规划和提供植树场地。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所需苗木,由植树单位或者个人解决。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发展苗木生产,办好苗木基地,培育优良种苗,为义务植树提供合格苗木。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应当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管护。管护单位应当建立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第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该土地的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林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第十六条 义务栽植树木的采伐更新和林地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纪念树、纪念林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植树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任务;逾期没有完成任务,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任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义务植树资金的。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2,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加快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  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组织管理、表彰、奖励、种苗补贴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统筹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义务植树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的宣传和评比表彰活动;  (四)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义务植树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义务植树教育。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在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建设(园林)、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第九条 义务植树活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直接组织部分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义务植树单位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应当写明义务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第十二条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  本系统、本行业有植树造林生产任务的,不免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二)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  (三)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对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单位或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地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但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同意。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协调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发展苗木生产,加强种苗质量监督,为义务植树提供合格苗木。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组织植树,并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栽植,确保造林成活率。对因不负责任达不到规定成活率标准的,责令补植或者重造。  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单位和林权单位应当对栽植质量进行监督。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3,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一、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二、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 认真做好思想动员, 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三、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  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 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四、 此项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的项目,各地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作出统一规划和安排。城市要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 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四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和居民区,都要大力植树、种草、栽花,美化环境。五、 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对林权所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六、 为确保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各地应当努力办好现有的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并安排必需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扩建和新建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提倡城镇家庭和农村社员开展营养钵育苗。七、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大力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林木所有的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组织林场、专业队或确定专人负责管护。要严肃法制和纪律,建立爱林护林的乡规民约。采伐更新,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破坏。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八、 植树绿化,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要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化的技术知识,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保证质量。九、 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十、 各级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在绿化委员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搞好规划设计和苗木培育等各项具体工作。基层机构不健全的,应当充实和加强。十一、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有的单位因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十二、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促进整个造林绿化的一个重大措施。各地在开展此项运动时,必须同加快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在苗木、经费、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对于一个地方来说,完成了义务植树任务,但整个造林绿化工作没有做好,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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