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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起征点和免征额举例说明其不同之处

起征点,是指当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不征税,达到后即对全部征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给予免税,只就征税对象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免征额,以缴纳个税为例,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假设工资是4000元(忽略五险一金费用),应缴纳个税=(4000-3500)*3%=15元。没超过3500元则不需要缴个税。也有以起征点来计税的。例如,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也可免征增值税。但如果月超过3万元或季度超过9万元,则按全额征税。例举:假设某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行业不同,税率也不同),季销售额为91000元(已超过起征点),应该缴纳增值税=91000*3%=2730元,不能是扣除9万后征税。简单地说,起征点是指超过了的部分“全额”征税。免征额是超过了的部分“扣除免征额后”征税。

什么是起征点和免征额举例说明其不同之处

2,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法律分析: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区别: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起点,超过了起征点,全额都要征税;而免征额是全部数额中可以免税的数额,如果数额小于免征额,则全额免税,而如果税额大于免征额,对超过免征额之后的部分征税。 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3,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区别: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起点,超过了起征点,全额都要征税;而免征额是全部数额中可以免税的数额,如果数额小于免征额,则全额免税,而如果税额大于免征额,对超过免征额之后的部分征税。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4,起征点是什么意思免征额又是什么意思

起征点是对个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数额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数额的则按全额征税,而免征额是对个税对象数额未超过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超过免征额的也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详细区别: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两者有部分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以征税。但是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对所有的纳税人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额度都会扣除低于法定界限的部分,仅对界限以上的部分征税,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这种法定界限应称免征额。举个例子: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现在我们规定1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0×10%=150(元);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1×10%=150.1(元)。现在其他条件不变,我们规定1500元为免征额,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501-1500)×10%=0.1(元)。

5,免征额和起征点的区别是什么

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免征额亦称“免税点”。税法规定课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无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免征额的部分都不征税,仅就其余部分征税。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低收入者不纳税,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高收入者按全部课税对象纳税。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起征点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免征额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3、应用的领域不同,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而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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