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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的意思

是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最重要的部分是违约责任的规定,约束买卖双方的重要的依据。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意思

2,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买卖合同

3,买卖合同法是什么最好是全文

买卖合同法包括:1、合同法中的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部分;2、民法通则中的与合同及买卖合同有关的内容;3、其他法律中包含的与买卖合同有关的内容,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与房地产买卖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属于买卖合同法律的法律规范;4、行政法规中有关买卖合同的内容;5、地方法规中有关买卖合同的内容;6、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中有关买卖合同的内容;7、其他与买卖合同有关的政策、交易习惯等。因此,买卖合同法律规范非常繁杂,短时间内无法提供全文。如果你只需要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部分,是容易做到的。
买卖合同是买卖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

买卖合同法是什么最好是全文

4,什么是买卖合同呢

百科名片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目录  概念特征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的特征  法律特征  特种合同分期付款买卖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拍卖  房屋买卖合同  权利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如何签订买卖合同一、合同名称  二、合同签定的目的  三、合同主体  四、合同主要内容  相关介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孳息归属  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  诉讼时效概念特征 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的特征  法律特征  特种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拍卖  房屋买卖合同  权利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如何签订买卖合同 一、合同名称  二、合同签定的目的  三、合同主体  四、合同主要内容  相关介绍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孳息归属  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  诉讼时效  展开 编辑本段概念特征  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 相关书籍  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编辑本段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现就几个一般性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双务与有偿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即并非所有的有偿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并非所有的单务合同均属于无偿合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中的“债务”必须是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其为要物合同,则标的物的交付非为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属于债务。因此如果是有偿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但为有偿合同。因此双务、单务与有偿、无偿之间的关系为:凡双务合同必为有偿合同,凡无偿合同必为单务合同。但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   (二)对于合同书面形式要求的认识。买卖合同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 法律  为不要式合同无疑。但是《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合同法》第197条)、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建设工程合同(第270条)、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除租赁合同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转化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其他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法律没有规定。多数学者认为这种书面形式的要求不属于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应当属于倡导性条款。“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但从《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来看,却有探讨的必要。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这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有当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而且没有后面的实际履行行为,则合同未成立。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书面形式应当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体物,不包括财产权。既然《合同法》第130条明确规定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中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包括其他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等,对于这些权利的买卖应当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的这条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有值得探讨的余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目的在于规范国际间的“货物”买卖,因此其标的物当然属于有体物,而且应当是动产。该公约第2条还特别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买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而作这样的规定,恰恰是由于国际间货物买卖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许多权利的买卖只有在一个特定的国家范围内才能得到承认,如果放到一个国际环境中去,往往会产生许多额外的问题。如国际技术转让必须单独制定规则等。但是国内的买卖则不受这种限制,故《合同法》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局限于有体物,值得商榷。从制定分则合同的根本目的出发,即尽可能准确、有效地规范典型交易行为,既然没有明显的理由区分有体物的买卖和权利的买卖,在买卖合同中排斥权利买卖,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虽然合同法本身规范知识产权的转让,即技术转让合同,但是对于其他权利的买卖则没有规范,而这就给法律适用留下了很大的空白,对于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都是不利的。另外合同法的规定与其他现行立法也有一定的冲突,如《拍卖法》第3条规定: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根据这一条规定,财产权的转让也是买卖的一种。这给将来的法律适用也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当然,《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有关权利等标的物的买卖,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仍然可以参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买卖合同.就是买家跟卖家签的一个协议,互相约束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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