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官网,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怎么打印不是本人申报先查询想打
来源:整理 编辑:无锡本地生活 2022-10-30 21: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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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怎么打印不是本人申报先查询想打
填完表格后是选“保存”,然后会出现“提交”,点提交后就自动出现打印预览,点击打印预览,会弹出来要打印的表格,再在顶上点打印就行了
2,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怎么查询有哪些税种
查询方式如下:1、在百度上搜索电子税务局,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2、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击界面上方的【我要查询】.3、点击我要查询后,点击【历史办税操作查询】.4、点击历史办税操作查询后,界面跳转,点击【认定管理查询】.5、点击【认定管理查询】后,点击【税(费)种认定查询】,再把界面拉到最右方,点击【查询】.6、点击【查询】后,界面就会弹出公司核定的所有税种以及具体税率了.
3,江苏省网上税务局的财务报表模块在哪里下载
江苏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通过上述链接进入江苏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登录,报送财务报表进入国税系统后,点击“我要申报”填上你需要打印的时间,出现页面后点击你要打印的报表后面有个打印按钮。
4,江苏电子税务局社保缴费查询网址 问一问
摘要
江苏电子税务局社保缴费查询网址是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06
江苏电子税务局社保缴费查询网址
江苏电子税务局社保缴费查询网址是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这是江苏电子税务局网址呢
希望对您的问题有帮助
5,江苏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首页 > 更多业务 > 信息查询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登录国税局网站,在左边又有一个文书查询,然后点击进去。里面会显示一个一般纳税人通知,如果出来了 直接点击打印就是。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怎么查发票真伪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发票查验的操作步骤如下:1、登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2、点击涉税查询,再点击普通发票查询或增值税发票查询;3、在查询页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相关发票信息,再点击查验即可查发票真伪。注意: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 1、可以查验最近1年内开具的发票;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3、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验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24小时后再进行查验操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扩展资料广州日报讯 (记者赖伟行通讯员况淑敏、邢小华)广东地税昨日宣布,“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微服务”功能今日升级完毕,将给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微信办税服务。即日起,广大纳税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扫一扫,就能查验发票真伪、登记抽奖,动动手指,即可轻松查询个人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发票查验”在传统录入发票信息进行查验的基础上,新增二维码扫描查验功能,通过微信扫码,几秒钟即可完成发票真伪查验及抽奖登记。个人通过“个人中心”绑定和认证个人身份后,便可通过“个税证明”查询本人个人所得税的完税情况,并一键生成电子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查询社保费缴纳情况则通过“社保查询”来实现。全省通过电子渠道进行地税办税的业务总量已占全省地税业务总量的82%,广东省地税局正在规划建设针对以个人办税为主的微信办税服务。今后的“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还将实现申报缴纳、电子文书查验、办税预约、办税预申请、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三方协议扣款、办税提醒、税务管家等8类45项功能。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微信扫一扫发票验真伪
7,江苏电子税务局的哪个入口可以直接进地税的
外网务税服务厅填写报表有时间限制,而且时间很短,保有小规模纳税人报表很简单的时间来得及,报表数字较多的,时间不够用,需要开通版申报。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1、登陆电子税务局2、添加应用3、申报4、填写表5、申报6、扣款7、报表打印
8,江苏电子税务局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地址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地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第二章 子女教育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之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第三章 继续教育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第四章 大病医疗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9,在哪里可以快速查询江苏个人所得税
有两种方式查询:1、线下查询:凭身份证到当地的地税局可以查询。2、线上查询: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注册、登录,选择个人服务-更多功能-个税查询。手机上就可以查,我用的个税管家app,现在买房买车都要有个税报告,手机上查能快一点,
10,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地址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地址: https://etax.jsgs.gov.cn/sso/login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
11,国税电子税务局怎么没有江苏银行
在银行类别中,你选择城市商业银行,银行营业网点名称你输江苏银行,然后下拉选择正确的开户行,即可。到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发票查询,输入要查询发票的代码,发票号码等必须输入项,然后查询要先选择正确的银行行别才能选择合适的银行名称及网点,我现在也不确定江苏银行应该属于哪个行别,里面太多了,什么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还有其他地方商业银行
12,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已受理未申报怎么弄
未申报是报表没有提交成功点击【申报】按钮后,系统显示“受理中”,点击【刷新】,直到系统显示“申报成功”:表示申报成功。报表状态:“未填写”状态为纳税人未对申报表信息进行保存;“已填写”状态为纳税人对申报表信息已保存,还未申报;申报状态:“受理中”状态为纳税人已填写并且提交申报,申报信息正与税务机关进行校验,该过程一般为15秒左右,点击【刷新】可以查看是“申报成功”还是“申报失败”;“申报成功”状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已完成;“申报失败”状态为申报表中有错误,此时查询失败原因,再重新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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