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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租补贴需要一些什么手续才能办理成功

个人出租房屋开发票所需手续1、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出租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反正两面复印)3、税收缴款书(税票)原件及复印件。4、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5、出租人人名章或出租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所有复印件必须由出租人或经办人签字,在每页的右下角写上“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及日期。7、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张,书写须用签字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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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补贴需要一些什么手续才能办理成功

2,公司一般租房补贴多少

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有住房补贴的,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司的情况自行规定
按下面的内容写就行了,就这么一个格式 住房补贴申请书格式和常用书信的格式基本一样,通常也有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 五部分组成。这儿不详细介绍,而只强调一些主要的问题。 首先,住房补贴申请一般在内容的安排上注意依据这样的次序安排。先写申请的内容,再写 为什么提出申请,之后写明自己的具体要求。做到井然有序。 其次,住房补贴申请书的正文要求将自己的申请理由写清楚。为明白其见,可以分段写。 再次,住房补贴申请书的正文还可以简单说明一下自己以前申请住房补贴的情况,以表明自己确 实存在住房困难的问题。 另外,住房补贴申请书的结尾要委婉的提出希望解决住房的强烈要求。落款署名时要写明自己所 工作的具体部门,以免弄错。
2000

公司一般租房补贴多少

3,怎么申请住房公积金的租房补贴

首先你要带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到东莞的建设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个人自助服务开通业务,开通后办理租房提取有两种方法:1、发短信ZFTQ到指定号码,号码在东莞公积金官网www.dggjj.cn办事指南可以查询;2、登陆官网上的网上办事大厅,进去后选择“个人提取”——“提取申请”——核对信息——点击“提交申请”即可。 钱会打到你绑定的银行卡或者社保卡上。
您好!房租支出超过职工家庭收入总额的15%,可每年提取一次用于支付房租,提取所需材料:1、租赁合同(原、复印件)2、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及房管部门批准的租赁证(原、复印件)3、有效身份证(原、复印件)4、市房委办出具的本人及配偶住房证明5、租赁房产为配偶方的须提供结婚证(原、复印件)6、缴半年以上租金收据(原、复印件)7、家庭收入证明。提取额度为房租超出职工家庭收入15%部分。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可提取住房补贴。

怎么申请住房公积金的租房补贴

4,深圳租房补贴

关于开展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的公告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3-26 [内容纠错]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5年1月1日后由我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可以申请发放租房补贴。3月26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可通过网络向办理其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发放申请。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系统网址:https://sz12333.gov.cn/szhr_pubtalent/talent_login.jsp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26日、诺,如上,题主貌似不可以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户的可以。你看看你的审批通过时间,如果是今年,就可以。

5,租房补贴能申请多久

公租房补贴标准:目前各地公租房补贴标准有所不同,且不同形状的公租房其补贴标准都是有所不同的。公租房补贴标准与公租房面积、自身情况、政府政策等都有一定的关系。市民要想了解当地公租房补贴标准,可到当地房管局进行咨询。办理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4、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通过审核的家庭获得租金补贴资格。3、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承租公租房并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的,市住保中心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帐号内。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5年1月1日后由我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可以申请发放租房补贴。3月26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可通过网络向办理其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发放申请。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6,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首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然后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最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7,房屋租赁补贴发放时间有没有规定

您好,房屋租赁合同中特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二、注意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对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属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承租人应明确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风险。  三、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1、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  3、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四、聪明的防范。  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如是:  1、订立租赁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房屋租赁合同应由专业律师起草、修改、把关。  (1)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  (2)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3)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避免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4)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5)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6)为避免合同欺诈,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7)租赁房屋,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依法可以随时解除。  五、补救措施。  遇到问题时,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并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3、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房屋的价值,返还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一般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八、租房合同范本  范本一: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男/女, 年 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市 街道 小区 号楼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 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望采纳谢谢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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