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锡国土经是什么意思

对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锡国土资收[2010]第14号]查明:无锡市规划局于2010年5月核发了XDG-2009-36号地块(新雅大酒店地块)规划图和规划设计要点及要求,将该地块用途调整为居住、商业、办公用地。

锡国土经是什么意思

2,无锡国土资源局电话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各部门电话参见:http://gtj.wuxi.gov.cn/Web/293/33526/1/showpage.shtml江苏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电话参见:http://www.jsmlr.gov.cn/gb/jsmlr/gtzy/rxdh/index.html

无锡国土资源局电话

3,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在哪里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惠山分局 地址:无锡市文惠路附近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崇安分局 地址:无锡市运河人家假日旅馆8楼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南长分局 地址:无锡市运河人家假日旅馆8楼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惠山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无锡市文惠路附近电话:0510-83592015无锡市锡山区国土资源局东北塘国土资源所 地址:无锡市东北塘镇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 - 详情?0?3 地址:无锡市新区汉江北路88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旺庄国土资源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旺庄路50号-1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太湖国土资源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东降周新中路21号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在哪里

4,茅亚荪的个人经历

1984.12——1988.08 中房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公司 1988.08——1991.03 无锡市规划设计院1991.03——1997.02 无锡市土地开发服务公司1997.02——1998.09 无锡市征地事务所副所长1998.09——2000.07 无锡市国土局建设用地处副主任科员、市征地事务所副所长2000.07——2001.11 无锡市国土局建设用地处副主任科员2001.11——2002.04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02.04——2008.03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处长2008.03——2010年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0年4月18日,茅亚荪被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请去协助调查。2011年7月12日,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330万元。

5,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分工

包军,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江苏无锡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1993年5月参加工作,历任:无锡市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处副主任科员;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人事处副处长;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09年12月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工负责法制建设、地质矿产资源管理、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分管法规监察处、地质矿产环境管理处,联系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联系新区分局。陈 艳 党委委员、副局长陈艳,女,汉族,1968年6月出生,江苏徐州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2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南京市测绘研究院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信息管理中心主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2012年2月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工负责地政地籍管理、测绘管理、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科技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地籍管理处、测绘管理处、信息处(科技处),联系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联系崇安分局、南长分局。黄建春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黄建春,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江苏泰兴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程师。198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江苏省土地管理局(国土管理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兼中国国土资源报驻江苏记者站副站长(副处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党委副调研员、调研员;2007.06至2010.07援藏,任拉萨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2011年4月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主持局纪委全面工作,分工负责党建、机关综合协调、工会、共青团、妇女、机关行政后勤和学会工作,协助吴春林同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总支、工会、团委,联系北塘分局。唐劲松党委委员、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唐劲松,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江苏无锡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1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无锡市财政局工交处副主任科员,企业处副处长;经济建设处副处长;无锡市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副主任兼无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无锡市财政局资源收益管理处处长兼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主任,兼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锡绿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锡市财政预算审核中心主任。2012年7月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6,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的组织机构

(审计处、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资产管理中心)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的统一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部门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挂靠社团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按管理权限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工作。 一、储备中心主要职责:(一)按照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要调整的土地进行收购;(二)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等服务性工作;(三)负责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四)通过抵押贷款、信誉贷款等形式取得土地收购、开发资金,并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储备土地拆迁安置等前期开发的组织协调和验收管理工作;做好对土地收购、储备、开发资金的测算平衡、综合统计工作;(六)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内设机构职责:(一)综合部综合协调本中心各项事务性工作;负责收购、储备、供应地块信息传递、发布、对外宣传、招商洽谈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和文印工作;做好会务、接待工作。(二)储备部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测算、编报年度土地收购资金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需盘活调整的存量及增量土地的收购工作;负责接收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地及无主地,并纳入储备土地管理;做好收购储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有关设备的财产保全工作。(三)经营部负责编制地块前期开发季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调查、测算需加工成熟地块前期开发成本,编制地块前期开发方案和招标文件;负责招标拍卖地块上房屋拆迁公开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履行地块前期开发合同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落实被列入当年度推向市场地块的规划条件、公建配套和建设要求,负责测算地块成本,分析地块收益。(四)财务部负责编制并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做好年终决算工作;按年度土地收购计划,制定收购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保证土地收购、动迁安置的资金需求;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做好现金管理工作。联系人:王铁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唐卫星监察支队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范围内(重点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国土资源巡回监察;(二)负责全市范围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并参与处理;(三)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四)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联系人:唐卫星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叶益明崇安管理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二)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及土地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期地籍调查工作。(三)负责辖区内土地二级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土地规费的征收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被征地农民社保管理工作。(五)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信访受理和答复工作,协助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六)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叶益明办公地址:无锡市崇宁路77号 负责人:朱鸿南长管理处主要职责:(一)南长国土管理处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二)南长国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及土地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期地籍调查工作。(三)南长国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土地二级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土地规费的征收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被征地农民社保管理工作。(五)南长国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工作;南长国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信访受理和答复工作,协助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六)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朱鸿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傅荣灿北塘管理处主要职责:(一)局北塘国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二)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及土地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期地籍调查工作。(三)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土地二级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土地规费的征收工作。(四)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被征地农民社保管理工作。(五)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工作;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信访受理和答复工作,协助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六)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傅荣灿办公地址:无锡市北塘区民丰家苑一区26号 负责人:李东征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工作,以及全市范围内跨市(县)、区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负责为建设项目提供征地包干服务。(二)承担市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土地测绘工作。(三)受单位和个人委托,承接相关测绘业务。(四)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工作。(五)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工作。(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七)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李东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万钧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二)接受单位、个人的委托,代理开展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工作。(三)组织实施采矿权交易活动。(四)负责受政府委托的土地评估和地价管理相关工作。(五)负责收集与发布国土资源交易信息行情;承担基准地价更新和动态监测工作。(六)开展与国土资源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七)配合做好国土资源招商推介工作。(八)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万钧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喻咏土地登记发证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区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土地权属审核工作。(二)负责市区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用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发证工作。(三)负责市区范围内房改房、商品房用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四)负责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审核、报批工作。(五)受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负责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六)负责土地登记发证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征收工作。(七)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喻咏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钱秋生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二)负责局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和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的技术服务工作。(三)负责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并对行政主管部门各内设机构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四)负责对市(县)、区的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使用工作和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五)承担国土资源档案信查询服务工作。(六)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钱秋生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7,锡政发2002343号文件

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 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 、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国家建设 用地及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的(不 含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道桥、环境等公共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征地,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计划、财政、劳动、公安、规划、建设、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区、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 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在裁决前 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落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办法后,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建立市、区、镇、村农业人口与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 年为2001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民委员会如实填报,报镇、区人民政府、开 发区管委会审核汇总,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 耕地数据库。 征用土地安置人员是指征用土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农业人口,不包括历次征地 已办理“农转非”和劳动力安置及养老的人员。 征用土地需安置人员数量,根据征用农用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前 的人均农用地面积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安置人数等于征用农用地面积除以人均农用地面 积。 征用土地需安置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无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名单,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公安部门审定。经批准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集体经 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在当地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安置人员,由市 公安部门重新审定。 第七条 征用集体土地后按经营性用地以挂牌、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地的 ,依法取得的土地收益金扣除征地成本和地块前期开发成本以及市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及环境 工程建设还贷基金每亩10万元后的增值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20%的比例返回给土地所在地 的区政府。返回给区的土地收益金,其中不少于50%应返回给所在地的镇政府。返回给区、 镇的土地收益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过去按老办法安置征地人员的生活补助和 建设公共公益事业。 第八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根据被征用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002年核定为每亩2500元。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由市国土、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物价上涨 指数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 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 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前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 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 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征地前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1?一年生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 2?一年二季作物以上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 3?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 偿或作价收购;? 4?果园、鱼塘或其它养殖业按当年实际损失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件) 第十条 农村居民住宅和其他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一律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征地冻结通告发布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 突击装修的;?(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的20%支付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的80% 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征地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款用于征地人员的安置。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和投资者。 土地补偿费的80%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安置征地人员的,不足部分由征地事务机构支付,列 入征地成本。安置征地人员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过去按老办法安置征地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建设公共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后经批准安置的人员,其户籍就地转为城镇户口,由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相关手续。 村民小组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的,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撤销建制手续。经批准撤销建制的,其原有的全部在册农业人口应按本办法进行安置,并办理户口农转非。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需安置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 定名单,实行保障安置或就业安置。 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中心办理涉及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事宜;纳入政府保养范围的人员,由征地事务机 构委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保养金支付等相关事宜;实行就业安置的人员,由征地 事务机构委托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用工事宜。 第十五条 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的年龄,按照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的时间来计 算,分别转入政府保养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及确定就业安置的年龄范围。 第十六条 征地保障安置人员,征地前未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征地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纳入政府保养范围,按月发放保养金。保养金标准为每 人每月229元。保养金标准调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城镇职工保养办法提出意 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征地保障安置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以及征地前未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且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 周岁的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实际从事农村生产劳 动的时间和参加区级统筹的缴费时间计算。具体办法如下: (一)征地前未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人员,按照其实际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的时间(上学期间以及被依法判处拘役、有 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除外),折算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从事农村生产劳动两年 ,折算为一年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尾数,按实折算),折算的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 (二)征地前已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征地时已满16周岁的人员,征地前从事农村生产劳动两年,折算为一年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尾数,按实折算),折算的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 10年;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每一年计算为一年缴费年限;征地 前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足额缴费的时间,每一年计算为一年缴费年限。上述三项可分段 确定、合并计算。 (三)建立征地保障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且按照征地上一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记帐比例、折算后的缴费年限,推算其个人帐户储存额。 (四)2002年1月1日以前折算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的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继续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满10年不满15年的,办理政府保养手续;未就业的,按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就 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八条 纳入社会保险实施范围的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由征地事务机构将 其社会保险费一次性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按照征地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加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平均按每人10年计算。医疗保险费用从2002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纳入政府保养范围征地保障安置人员所需费用,由征地事务机构 按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上缴财政,建立专户,统一管理,并按实际发放数,由财政按季划 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 征地安置人员的就业培训和人员管理所需的费用,由征地事务机构在移交征地保障安置人员 名单时,一次性划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征地前未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人员,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本人愿意,可申请确认为就业安置人员。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安置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7年。用人 单位为就业安置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按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 年核拨就业补偿费,补偿期限最多为7年。就业安置人员的就业补偿费由征地事务机构按第 十八条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划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的人员和劳动年龄内的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达到劳动年龄或毕业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征地安置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三条 符合征地安置劳动力年龄的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征地安置人员中已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已办理退休、保养手续的人员,仍按原标准享受退休、保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人土比例,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补偿费用以及非法占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政府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市、区政府出资建设的道桥及环境工程设施项目的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无锡市市区建设重点工程征地的实施意见》规定办 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执行之日起,凡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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