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应为 准不动产 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均为准不动产。例如,甲与乙买卖汽车一辆(A车),若不进行登记,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仅仅是在甲与乙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言之,当甲将A车又卖给丙(第三人)的情况下,丙为善意第三人,那么此时将由丙取得该车辆即A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主张返还该车,乙仅仅可向甲主张自己的权利。 仅供参考,若有误请见谅。

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2,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

二者当然还是有区别的,纠正你一点,不是登记对抗第三人,是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生效主义中,如果未登记即不生效;登记对抗主义中,未登记依然生效。下面以抵押权为例,举个例子简单说下:假设对于A物的抵押,法律采登记生效主义,如果甲和乙两个抵押权人都没有进行抵押登记,那么两个抵押就都不成立,如果日后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那么甲和乙都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受偿;如果法律采登记对抗主义,如果甲和乙两个抵押权人也都没有进行抵押登记,那么两个抵押都是成立的,在清偿时具体的分配情况则依具体法律而定,但对于标的物是一定可以进行变价优先受偿的。这里就可以看出两种规定在债权人受偿时的不同结果了。简单讲这样一个例子,别的区别当然也有,留给你自己思考吧。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

3,登记对抗主义是怎么回事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还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不知情的人,基于对卖方的信任而与卖方进行交易,如果发生纠纷,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就优先保护他的利益。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变动中,如果善意第三人先于买方与卖方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法律就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买方虽然取得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物权,但这些动产依据法律最终归善意第三人所有。

登记对抗主义是怎么回事

4,登记对抗主义有哪些法律条文

《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的条文: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请参见物权法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什么是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

一,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没有登记,当事人之间如果有合同存在,根据合同就可以直接产生物权设立和移转的后果。换句话说,没有登记,当事人之间移转物权的效力仍然发生,只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二,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取得、变更、消灭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说应以登记作为房产权利转移合同生效的要件。 就物权变动行为而言,仅有立法的合同关系还不够,还必须在合同关系之外进行物权的登记或物权的交付。它对保障交易的安全极为有效。
“登记要件主义” 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①不动产登记法律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因为,“第三人的利益实际正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②因交易行为而变动的物权,经过登记对第三人产生公信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事人能斟酌情事,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效力。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采此制,如美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其优点是物权变动的时间通过公示得以确定,使物权产权归属关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会明确,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较为有利。缺点是未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过于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容易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分干涉。在登记对抗主义这种法律模式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并不产生公信力,仅产生对抗力。其优点是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动产交易较为便捷,缺点是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容易形成在不动产之上的多种权利状态。

6,关于法律中地役权的登记对抗原则

这是合同的相对性问题,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合同,不可约束丁
这里的登记指的是甲乙之间的登记。甲乙登记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丙丁就不必再登记了。甲乙设定地役权并登记后,对之后的所有的权利以为承受人,都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的条文: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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