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农民专业合作社Law\n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在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n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为会员服务,开展下列一项或多项业务:\n(1)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和使用;\n(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存及其他相关服务;\n(3)乡村民间工艺品及产品、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n(4)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如技术、信息、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协会,是a农业合作社运动。
法律分析:1。它是政府和成员之间的桥梁;2.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3.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4.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5.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6.刺激经济发展,解决发展资金短缺。\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农民专业合作社 Law \n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在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n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为会员服务,开展下列一项或多项业务:\n (1)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和使用;\n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存及其他相关服务;\n (3)乡村民间工艺品及产品、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n (4)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如技术、信息、设施建设和运营等。
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协会,是a 农业合作社运动。\n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有其独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质。\n农村合作社出生于上个世纪。是一切生产资料(土地、大农具、耕畜)归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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