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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使用政策

用拨付给

农村土地使用政策

2,国家农村土地政策

这种事属于集体土地分配问题,应当提供村委会找乡政府解决,国家对于集体土地的分配方面实施村民自治方法

国家农村土地政策

3,国家对农民土地新政策有哪些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国家对农民土地新政策有哪些

4,农村土地有什么新政策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直备受瞩目。文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 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 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5,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

目前改革的关键是:找到一个途径,既能保证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又能让农村承包继续下去,还要盘活农村土地资产,让农民在改革的过程中得到实惠 我们需要坚持以下几点: 1: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即公有制(不能回到国民党时期、封建社会等时期的土私有制的状态) 2:不能让农民失去土地,名义上土地地所有权归国家(我们暂且叫:最高级别所有权,国家可以凭此征地修建城市或国家需要的建筑物等),但实际上的所有权归农民所有(我们暂且叫二级所有权,也就是代表国家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就算该土的使用权出卖后,农民可以收回其使用权。这一条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否则如何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不成为失业者?(他们没有技术,不能可能一辈子在城市里打工上班,出卖土地的哪一点点钱也不够他们使用多久,如果不保证这一点,也就是说,失去土地的农民不保证他们的后顾之忧,他们最后的结果就是沦为奴隶,成为讫丐!成为永远的被剥削者!!) 这一点是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关键之关键所在!!!! 3:该土地使用权可以卖买,由于2的原因,农民永远就不会失去土地,成为无地农民,最后变成土地的奴隶。 4:对于能集约开发的土地,其实其使用权的买卖好实现,先把土地归为集体,让集体代表现在的农村承包户进行使用权的买卖,而山区地方的使用权因为不能集约开发,单独的一个农户出卖使用权的可能性就较低,在改革时应区别对待。

6,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是什么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四)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五)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六)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 (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 (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三)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方案: (一)国有化方案 (二)私有化方案 (三)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 (四)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模式: 1.互换2.交租3.入股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5.股份+合作

7,国家对农村土地新政策

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即继续鼓励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为此,理应在对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类型化定位的基础上,探究其制度构造,以规范其未来发展。就实践样态而言,存在两类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是土地经营权入股的,二是集体资产(包括土地资产)折股量化的。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及的是前者,但2016年中央1号文件中“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阐述亦涉及后者。因为经营性资产不排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折股量化,实践中也存在将集体建设用地甚至集体耕地折股量化的,如对耕地确权确股不确地。两类土地股份合作社存在显著差异:后者只能折股量化给本集体成员,比前者更具社区性;前者土地股的配置依据只有土地经营权,而后者则考虑成员资格、农龄等因素;后者还涉及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客体、量化载体、权能限制等更为复杂的制度设计。总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时应将前者纳入其中,而后者宜在拟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中予以规范。据此,在未来实践乃至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应注意以下四点:首先,入股的是土地经营权。在农用地“三权分置”的语境中,农户是通过入股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经营权让渡给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入股后保留承包权,不仅可以分享入股收益,还享有承包权的转让权、承包地被征收时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的土地补偿费等权益。显然,在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改革趋势下,农户保留承包权有助于发挥承包地的保障功能,扩大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小康。其次,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土地股份合作社除土地经营权入股外,还应允许甚至提倡工商资本入股,但要限制工商资本的出资比例与表决权。这样既可以为工商资本下乡提供适宜渠道,又可以有效控制其风险。对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不能仅仅指对土地股采取保底收益、对土地股之外的工商资本股等采取按股分红,还应指土地股既能获得保底收益又能获得按股分红。对土地股支付保底收益,有利于吸引土地经营权入股;对土地股按股分红又有利于其更充分地分享土地股份合作社种植、加工、销售等经营环节的收益。还可以揭示承包地入股兼具出租与出资的双重属性——保底收益类似于出租的租金,按股分红相当于出资的股息。再次,就保证入股农户的保底收益而言,更应鼓励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而不是龙头企业。只有入股合作社时,才可以将入股双重属性中的出租视为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一种特殊惠顾,将保底收益视为惠顾的对价(按股分红则相当于惠顾返还)。这不仅契合将保底收益作为经营费用的实践做法,而且可以体现合作社惠顾返还的本质,阐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时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纳入其中的正当性。虽然入股龙头企业可以将土地股设置为优先股,但是优先股只能对税后可分配盈余进行分配,只有有可分配盈余且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土地股才能获得保底收益;否则在无可分配盈余或者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均不能使土地股获得保底收益。最后,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除保留承包权即仅以经营权入股、采取保底收益之外,在将土地经营权按一定年限作价计入出资额的前提下,须明确合作社破产解散时,可将剩余年限的经营权转让,但转让收入应优先支付土地股农户的保底收益;还应完善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担保融资、农业保险等政策支持。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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