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来源:整理 编辑:沈阳本地生活 2022-10-12 00:35:55
本文目录一览
1,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一、废止《抚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二、将《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83号修正)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须承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适时调整。”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三、将《抚顺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修改为“依法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车辆,凭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出示侦察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享有下列权力: (一)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二)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地区通行,免受关卡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抚顺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抚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政府规章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第四条 制定市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立法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规章计划草案; (二)组织落实规章起草工作; (三)审核、修改规章草案; (四)组织规章草案的可行性调研论证; (五)协调处理规章起草制定过程中的矛盾; (六)负责规章的备案工作; (七)负责规章的印制和汇编出版工作; (八)负责地方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九)代市政府具体承办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的立法项目等工作。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第七条 规章以条文形式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条应冠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款不冠数字,项应冠以“(一)、(二)、(三)”等,目应冠以“1、2、3”等。 规章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第八条 规章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 (三)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本部门业务和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市政府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 报送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市政府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十一条 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起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法制部门研究,报分管市长决定;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长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第十二条 市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规章的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应成立起草小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十三条 部门起草市政府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四条 起草市政府规章,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规章的立法依据对照表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 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就制定规章的立法依据、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二)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 (四)结构、条文和法律用语是否合理、准确;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市政府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确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7月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市长 刘 强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本市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7年7月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抚顺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等84件规章,从即日起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文文号1抚顺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86〕39号2抚顺市地段医疗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抚政发〔1986〕137号3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及征地费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抚政发〔1988〕53号4抚顺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抚政发〔1989〕51号5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林业政策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的若干规定抚政发〔1990〕53号6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抚政发〔1990〕56号7抚顺市义务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抚政发〔1990〕80号8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村镇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第16号令9抚顺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抚政发〔1991〕1号10抚顺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9号令11抚顺市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规定抚政发〔1991〕58号12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抚政发〔1991〕78号13抚顺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抚政发〔1991〕87号14抚顺市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15抚顺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抚政发〔1991〕155号16抚顺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抚政发〔1991〕156号17抚顺市乡镇集体和个体露天矿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抚政发〔1992〕28号18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商业企业若干政策规定抚政发〔1992〕55号19抚顺市民办科研机构管理补充规定抚政发〔1992〕149号20抚顺市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抚政发〔1992〕155号21抚顺市临时集贸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56号22抚顺市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59号23抚顺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75号24抚顺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9号25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4号令26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办工业小区加速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抚政发〔1994〕20号27抚顺市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协作暂行规定抚政发〔1994〕28号28抚顺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抚政发〔1994〕46号29抚顺市禁止经营饮食业和衣着类商品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抚政发〔1994〕72号30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5〕15号31抚顺市关于农业资金违纪处罚的暂行规定抚政发〔1995〕22号32抚顺市违反劳动保护规定行政处罚细则抚政发〔1995〕47号33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抚政发〔1995〕71号34抚顺市木材加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2号令35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抚政发〔1996〕11号36抚顺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抚政发〔1996〕14号37关于《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抚政发〔1996〕19号38抚顺市城镇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抚政发〔1996〕20号39抚顺市城镇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抚政发〔1996〕20号40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41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市政府第19号令42抚顺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销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号令43抚顺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令44抚顺市投资工程项目资金过程监管暂行办法抚政发〔1997〕8号45抚顺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46抚顺市教育督导规定市政府第27号令47抚顺市文化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8号令48抚顺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抚政发〔1997〕21号49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劳保统筹费收缴工作的补充规定抚政发〔1997〕28号50抚顺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规模暂行规定抚政发〔1997〕31号51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抚政发〔1997〕32号52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抚政发〔1997〕33号53抚顺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分流下岗职工实施委托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7〕35号54抚顺市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3号令55抚顺市临困职工解困救助暂行办法抚政发〔1997〕41号56抚顺市重点企业偿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38号令57抚顺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8〕4号58抚顺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办法抚政发〔1998〕5号59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抚政发〔1998〕15号60抚顺市林木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61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抚政发〔1998〕23号62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法抚政发〔1998〕30号63抚顺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48号令64抚顺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49号令65抚顺市居住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8〕38号66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价格管理规定抚政发〔1998〕39号67抚顺市住宅建设收费规定抚政发〔1998〕40号68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暂行办法抚政发〔1998〕42号69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2号令70抚顺市废金属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71抚顺市国有资产出售和划转操作程序补充规定抚政发〔1998〕53号72抚顺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抚政发〔1999〕3号73抚顺市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9〕9号74抚顺市计划生育细则市政府第56号令75抚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9〕19号76抚顺市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77抚顺市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抚政发[1999]30号78抚顺市裕民区域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抚政发[1999]38号79抚顺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抚政发[1999]47号80抚顺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81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抚政发[2000]17号82抚顺市民事防护暂行办法市政府第90号令83抚顺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84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7号令
文章TAG:
抚顺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