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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3、A/C/D 4、A/C/D

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2,证据确实充分应满足哪些条件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确实充分应满足哪些条件

3,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
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了新规定,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4,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必须符合三要素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

5,浅谈如何认定证据确实充分

收藏推荐 在刑事审判中,认定犯罪事实及犯罪人,必须做 到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不 管审理何种类型的犯罪案件,只要符合这一要求,就 能做到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准确,对于有 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如何认定证据确实问题 所谓证据确实是指每一个证据必须经查证是属实 的,而不是虚假的。证据是否确实,必须从证据的特 征及相互间的联系来审查。 二.审查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 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的想象、猜测或捏造的 事物。任何犯罪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进行 的。而在发生犯罪的地方,必然遗留痕迹或被人们所 目睹,所感受。即便是有人伪造、制造伪证,那也必 然会出现新的痕迹和情况。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反映, 客观性是证据的最本质特征。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土 应做到: 第一,从思想上要树立物质弟一性的哲学观点, 尊重客观事实,切忌主观臆断,克服先入为主的思 想。 第二,进行科学地分析。认真细致地审查证据的 具体内容,弄清证明的主要问题,不仅要看写得是否清楚、明确,而且要结合案情,审查是 否客观实际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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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适用

您好!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1、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仅限于两点:第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认为”是主观对客观的判断,而不是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标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3、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驳回起诉、宣告无罪的证明要求。第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第二、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第三、证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四、证明被追诉对象虽已犯罪,但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对这些判决、决定的证明要求应当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准确适用这一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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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据确实充分是审理案件的要求由那个部门查证

都有审判长合议庭以证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要把握以下几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这是量的方面的要求。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情,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只有通过证据才能查清,故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要通过证据查实全部细节事实基本不可能,因此,并不要求对案件有关的所有细节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影响刑罚裁量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质的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据以定案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包括查证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关于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标准。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了,证据才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对证明标准的认知不断科学化,因为由于认识论的限制,对于案件事实绝对确定的证明标准是无法达到的,即使是证明标准最为严格的刑事诉讼法也不能规定此种实际上无法实现的标准。但是,由于认定犯罪后果的极其严厉性,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则无疑是妥当的,也是现实的。所谓“合理怀疑”,《美国加利福尼亚刑法典》的界定是:“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且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团的心理处于这种状态,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换言之,“合理怀疑”就是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而所谓“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都有审判长合议庭以证判定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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