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的交通管理如何

很差。

昆明的交通管理如何

2,道路交通管理包含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管理包含: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组织与渠化道路交通指挥与控制行驶秩序管理静态交通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勤务道路治安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管理包含哪些内容

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哪些情况

红灯是任何人和车都不能闯的。属于基本交规、除了遵守正常的交规以外、运输管理部门主要查处超限的:指车辆超速、超载、货物超高、超宽。高速公路低于六十码行驶的属于超低速、都属于违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哪些情况

4,昆明盘龙区交管所在哪

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691号(昆明地区交通运政管理处盘龙区管理所)
你说呢...

5,交通管理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是指根据宪法、民法、刑法、环保法规定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6,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逃逸的

该题正确答案是C,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是C,逃逸致人死亡才是选B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没看懂,致人死亡咋还选C

7,学交通管理毕业出来是干什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一般根据站务员——值班员——值班站长——站长的发展模式发展,当然能力够的话,可以进入更高的管理层。

8,2019年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制度 。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合理整合道路交通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正常运转,提高通行效率。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   第八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秩序的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应当给予协助。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督促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辆生产、销售行为的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车辆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公交车、出租车营运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加强对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公告 ,依法提供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等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定期播放、刊登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三章   车辆及驾驶人   第十二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   (一)不得安装或者使用强光灯、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装置;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标志;   (三)前后窗不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车内前后窗台不得放置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中型载货汽车车厢尾部、重型载货汽车车厢两侧及尾部应当喷涂放大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五)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危险物品运输专用车辆以及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   (六)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具有营运资格。   机动车号牌应当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倒置;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申请换领。   第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的,应当将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和燃油助力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的拥有量,逐步淘汰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以下称燃油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具体 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交车、出租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车辆按期维护保养,车辆安全技术和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安全信息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发放。安全信息卡应当记载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累积记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安全信息卡并随车携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更新安全信息卡的记载信息。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七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其他非机动车不予登记并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但已领取牌证的除外。   第十八条申请登记的燃油助力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正当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有关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登记手续。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十六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件不影响安全驾驶的本市居民;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沿线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规划并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配套设施,道路建设中的交通组织方案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意见 。   道路通车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配套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车行道、人行道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对设置不合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车辆出入口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施工。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布 通告 。   施工作业区应当按规定围挡,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夜间应当在围挡周围可通行的道路上开启照明设备,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着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反光器具。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置横跨城市道路的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六米;在沿街建筑物上或者利用行道树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外侧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二十四条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应当错开交通高峰时段,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或者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应当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在距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三十米、夜间不少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反光器具。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的要求,规划建设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增加停车引导系统建设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增加建设停车场、库,设置残疾人车停车位。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库。   第二十六条公共停车设施不足、车辆随意停放影响道路畅通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按照核定的标准收费,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应当坚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和有效管理的原则,经批准可以采取按时递增计费等差别化方式收费。   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   市公安机关停车场管理机构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承担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公交线路、站点以及同一公交站点停靠不同公交线路数量应当合理设置,保持交通秩序,方便乘客换乘。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调整后的线路、站点。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网规划编制行人过街设施规划。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应当依据规划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次干道和支道可以采用平面行人过街方式。设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平面行人过街横道,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路中行人安全岛或者等待区。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   (一)损坏道路及交通设施;   (二)占用道路放置与道路交通设施无关的物体;   (三)在道路交通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四)在车行道乞讨以及兜售、散发物品;   (五)占用、损毁人行道;   (六)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三)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的车辆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五)遇交通信号停车等候时,第一辆车与停止线间距不得超过一米,后车与前车间距不得超过二米;   (六)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七)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   (八)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吸烟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不得驾驶非本市号牌的拖拉机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十)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市区禁行的区域、路段内行驶;   (十一)公共汽车进站必须依次单排停车,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客。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库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   (二)因非机动车道堵塞不能正常行驶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借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驶过堵塞路段后及时驶回非机动车道;   (三)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减速慢行或者下车推行;   (四)推行非机车时紧靠车行道右侧,不得在道路上长时间滞留;   (五)一人只能驾驶一辆非机动车;   (六)酒后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醉酒后不得驾驶其他非机动车;   (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八)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准驾证、残疾人证;   (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十)不得安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   第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燃油助力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二)携带准驾证;   (三)将号牌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四)不得酒后驾驶;   (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七)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或者安全设施不全的燃油助力车;   (八)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均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   (十)不得载人。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方便群众报警。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交通警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当事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不及时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通知 清障单位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清障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到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办理赔偿事宜。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供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损坏的,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及时修复。   第三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医院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当事人未能及时或者无法支付抢救费用的,抢救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或车辆驾驶人先行垫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法查清成因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分别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应当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查明事故的经过。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规定、办事程序,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为当事人查询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并按规定定期检测。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交通警察不履行职责、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反馈处理意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在现场无法纠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一)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等违反规定的;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载人、载货装置的;   (三)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无牌、证的非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交通的,可以依法将其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二)左转弯的机动车未按规定驶入左转延长等待区的;   (三)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赤脚、吸烟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未按顺行方向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的;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一)牵引故障机动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二)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一)机动车号牌残缺、模糊以及遮挡、倒置或者使用可变式号牌装置的;   (二)机动车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三)正三轮摩托车在禁行的区域、路段内行驶的;   (四)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使用可变式号牌装置予以收缴;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有前款第四、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车辆发动机排量进行检测,达到机动车排量标准的,按机动车处理。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自行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因客观原因不能撤离现场的除外。   第五十条在道路上施工、擅自设置或者封闭出入口、通道,以及未按规定设置横跨道路管线、横幅等物体,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修复道路、设施以及强制排除妨碍道路通行物品的,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五十一条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处以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绕城公路等城市快速路,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9,交通运输局 交通局 交通管理局 有什么区别

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试着说说,不一定正确,作为参考吧1.交通运输局及交通局,是同一个单位的不同叫法,国家大部制改革后,赋予了原交通部一部分新的职能,交通部也随之改名为交通运输部,各省、市、县也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名称也随交通运输部,原交通厅改为交通运输厅,原交通局改为交通运输局。2.至于交通管理局,如果不是公安部门的,也行使交通局(现交通运输局)的职能,那就与交通局(交通运输局)是同一机构,另一种名称;如是公安部门的,就属于交警系列的管理机构,但多数地区是叫做交通安全管理局的。

10,昆明高架桥违章可在交管12123处理吗

你好交管12123能处理记分违章并且现在在12123增加了处理非本人名下车辆违章很方便的但是只限于记分低于12分罚款不超过200元的电子眼拍照违章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11,云南交管12123只能处理自己的车的违章吗

你好全国都是一样的,只能处理自己车辆的违章不能使用12123代他人处理违章带他人处理违章必须要去车管所或交警队
你好,是的只能处理自己车辆的违章,并且是只能处理罚款低于200元记分少于11分的交通违章如果超过200元或者记分超过11分的是必须要去车管所处理的

12,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首先,超标电动车不能上路,上路就是违法,驾驶违法车辆上路肇事处罚更严厉。《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经鉴定后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因不在国家机动车辆的产品公告目录内,是不能在车管部门进行上户上牌的,因此并不能上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经过司法机构鉴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在事故定责上,骑车人是否具有驾驶机动车资格将成为重点。根据规定,超过电动自行车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按照道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则需要相对应的驾驶证件。而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际上不具备驾驶证,或持有的驾驶证与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准驾不符的情况。如果作为受害者,超标电动车也作为机动车看待,赔偿减少。可以参考此文ttp://m.ddc.net.cn/newsinfo_6042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13,交通管理知识

交通管理知识   (一)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1、交通信号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示警。   交通信号有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手势信号。   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过。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标志线的车辆可以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车辆和行人通行。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指示的方向通行。   (二)道路通行一般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的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机动车驾驶员   1、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的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5、驾驶两轮和三轮摩托车需带头盔。   (四)车辆行驶   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线,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   5、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6、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7、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8、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9、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   10、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时,应当继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1、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向道路伤抛撒物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12、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五)时速限制   1、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2、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3、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转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5、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6、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桥、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2)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3)在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六)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1、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其形状是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其颜色是黄底黑边。其图案如:   十字交叉 双向交通 环型交叉   2、禁令标志:是禁止和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其形状为圆形和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其颜色为白底红圈。其图案如:   禁止直行 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禁止行人通行   3、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驶的标志,其颜色为兰底白色圆圈白图案。其图案如:   向左转弯 环岛行驶 靠右行驶   4、指路标志:是指示地点、方向及距离的标志。其图案如:   (七)道路交通标线   包括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   1、中心虚线: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车辆在超车、向左转弯时可以越线行驶。   2、中心单实线:表示车辆不准跨线和压线行驶。   3、中心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八)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1、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右边行走。   (2)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必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3)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4)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队不准超过2人,且须靠车行道的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   2、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车。   (2)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3)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4)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的行为。   3、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僚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并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的车辆行驶。   (4)不准双手离把和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行驶。   (5)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6)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竟驶。   (7)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8)中学生不能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九)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2)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2、机动车驾驶人准驾的车型顺序依次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3、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4、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5、准驾车型及代号、准驾的车辆、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1)大型客车(A1):大型载客汽车。——A2、B1、B2、C1、C2、C3、C4、M   (2)牵引车(A2):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B1、B2、C1、C2、C3、C4、M   (3)城市公交车(A3):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C1、C2、C3、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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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知识 (一)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1、交通信号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示警。 交通信号有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手势信号。 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过。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标志线的车辆可以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车辆和行人通行。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指示的方向通行。 (二)道路通行一般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的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机动车驾驶员 1、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的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5、驾驶两轮和三轮摩托车需带头盔。 (四)车辆行驶 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线,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 5、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6、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7、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8、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9、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 10、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时,应当继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1、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向道路伤抛撒物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12、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五)时速限制 1、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2、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3、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转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5、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6、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桥、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2)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3)在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六)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1、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其形状是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其颜色是黄底黑边。其图案如: 十字交叉 双向交通 环型交叉 2、禁令标志:是禁止和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其形状为圆形和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其颜色为白底红圈。其图案如: 禁止直行 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禁止行人通行 3、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驶的标志,其颜色为兰底白色圆圈白图案。其图案如: 向左转弯 环岛行驶 靠右行驶 4、指路标志:是指示地点、方向及距离的标志。其图案如: (七)道路交通标线 包括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 1、中心虚线: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车辆在超车、向左转弯时可以越线行驶。 2、中心单实线:表示车辆不准跨线和压线行驶。 3、中心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八)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1、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右边行走。 (2)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必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3)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4)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队不准超过2人,且须靠车行道的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 2、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车。 (2)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3)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4)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的行为。 3、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僚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并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的车辆行驶。 (4)不准双手离把和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行驶。 (5)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6)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竟驶。 (7)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8)中学生不能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九)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2)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2、机动车驾驶人准驾的车型顺序依次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3、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4、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5、准驾车型及代号、准驾的车辆、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1)大型客车(A1):大型载客汽车。——A2、B1、B2、C1、C2、C3、C4、M (2)牵引车(A2):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B1、B2、C1、C2、C3、C4、M (3)城市公交车(A3):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C1、C2、C3、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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