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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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什么级别的单位局级还是处级具体点谢谢

正处级1993年2月,市编委批复同意成立潍坊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市财政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次年调整为副县级)。2004年6月,以潍坊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基础,组建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管理科、贷款科、财会科、监督检查科5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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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潍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地方

潍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潍坊市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岔路口阳光大厦22楼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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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潍坊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潍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 0536-12329办公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求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网站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http://www.10zk.com/gjjsdwf.asp

6,潍坊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的,潍坊市的居民想要提取公积金的,可以到潍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7,潍坊市住房公积金

可能是咱潍坊的破网站有问题。还是用别的方法吧。。。 1、带上存折,去银行查询。 2、带上身份证,去公积金中心查询。

8,山东潍坊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限从连续12个月降至6个月以上

9月13日,澎湃新闻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山东省潍坊市出台《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为加大对职工购房消费的支持保障力度,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购房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9月16日起,调整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一是调整贷款额度测算指标的规定,按照新政,取消“按缴存比例、贷款次数、职工单方或双方缴存公积金确定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二是调整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的规定,新政显示,将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由“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三是调整测算贷款额度余额倍数的规定,新政规定,将贷款额度上限计算由“按借款人申请时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调整为按20倍计算”。四是调整计算还款能力的月收入占比的规定,按照新政,将“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的规定,调整为“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五是减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材料,取消要求借款人提供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三地的不动产查询证明。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也可通过“爱山东APP”查询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9,潍坊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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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到 http://www.job94.com/forum-192-1.html 看一下,这里有很多关于公积金办理 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缴纳 公积金查询等方面的信息,我相信从中有你想要的答案!

10,潍坊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潍坊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1、满足提取条件后带上相关资料到潍坊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2、填写提取公积金申请表后进行提交;3、等待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等待下款即可;4、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资金打入到银行卡里。公积金的全称为住房公积金,顾名思义是对用户住房的一种保障。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缴纳的一种住房储蓄金,该储蓄金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时候进行提取。接下来我带大家了解一下潍坊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1、潍坊公积金潍坊公积金属于地方性的公积金,由于我国公积金管理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每个地方对提取公积金的要求会略有差异,但是都需要遵守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2、潍坊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1)检查自身是否符合提取公积金条件提取公积金不是说提就能提的,要先自查,有没有满足条件,否则不满足条件也会白忙活。比如,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查询自己还有多少公积金余额毕竟公积金余额不多的话,提取也没有太大意义,还不如等到公积金积累更多的时候提取会更好(3)查看一下廊坊公积金地方性管理条例由于公积金管理,全国统一管理条例只是纲领性文件,执行层面还是由各地方公积金具体的管理条例。(4)了解情况后带上相关资料前往廊坊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需要携带的资料:身份证、银行卡以及一些要求提交的资料(5)到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填写申请表然后将资料和提取公积金申请表一并提交(6)等待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通过以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资金打入到银行卡

11,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什么级别的单位局级还是处级具体

正处级1993年2月,市编委批复同意成立潍坊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市财政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次年调整为副县级)。2004年6月,以潍坊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基础,组建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管理科、贷款科、财会科、监督检查科5个科。
搜一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什么级别的单位?局级还是处级?具体点,谢谢大虾们

12,潍坊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潍坊公积金提取出来的流程:1、满足提取条件后带上相关资料到潍坊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2、填写提取公积金申请表后进行提交;3、等待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等待下款即可;4、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资金打入到银行卡里。公积金的全称为住房公积金,顾名思义是对用户住房的一种保障。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缴纳的一种住房储蓄金,该储蓄金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时候进行提取。接下来我带大家了解一下潍坊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1、 如果公司在职,需要携带公司开具的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且盖有财务章,然后提交给住房公积金中心;如果不是公司在职,可以自行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填写申请表,提交公积金提取资料。2、 公积金中心收到个人申请后,便会开始审核是否满足公积金提取条件,公积金提取金额。3、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会委托银行将公积金余额转入到指定的银行卡中。每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都大致相同,但是时间上有一定区别,通常在一周内可以完成。公积金全额提取需满足一定条件:离开工作地/退休注销公积金账户;去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享受低保生活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申请提取;账户封存满 2 年,且失业满 2 年提取公积金需要携带的资料:1、身份证、银行卡以及一些要求提交的资料2、到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填写申请表然后将资料和提取公积金申请表一并提交3、等待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通过以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资金打入到银行卡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儿谁能提供一下地址

1、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22层2、综合服务大厅地址:高新区东风东街6206号(市投资大厦一楼原香槟酒店)。详情请拨打12329服务热线咨询。
1.各地方不太一样这个你要知道。寒亭这边带身份证复印件、房屋首付款收据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5万以上用房产抵押,自己的房产还要带评估报告2分,别人的还要做公证。2.要交纳的有房屋评估费,担保费,还有后期办理抵押登记的费用。3.寒亭这边是和建行合作的,所以上述材料送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就不用你送了,这边会给你送过去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都一样,五年包括以内3.33%,五年以上3.87%。大体这么多吧希望对你有用

14,2019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

 4月20日,记者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潍坊市将于5月1日起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正式通知将在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后公布。   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预先了解政策变动情况,现发布提示性公告。具体规定以正式通知为准。   政策调整内容:在目前全市统一执行的贷款额度上限基础上再提高5万元,即统一调整为:缴存比例合计(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的和)为20%(不含)-24%的,贷款上限为40万元;缴存比例为16%(不含)-20%(含)贷款上限为37万元;缴存比例为16%(含)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关于调整潍坊市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提示   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一)首套住房:   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   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   (二)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二、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增加承诺人选择。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承诺人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使用。借款人借款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部分与承诺人冻结的金额相等时,可以进行置换,置换后恢复承诺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状态。有配偶的承诺人需征得其配偶同意。   四、提高月还款额占月收入的比例。现规定执行的“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统一调整为:借款人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   五、放宽月收入的认定。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可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作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依据。配偶无公积金的,月收入以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为依据。   六、放宽用于抵押房屋的条件。所购房屋为期房,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借款人可用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用第三人住房抵押的房屋可以是家庭唯一住房。   特别提示:按照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部门的规定,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在正常还款期间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抵押物,须提前偿清全部贷款才能解除抵押,然后再以变更后的抵押物重新申请贷款,办理抵押手续。因此,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慎重选择抵押物。   七、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政策。取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应情形下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的规定。借款人可选择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选择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   潍坊市将于5月1日起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正式通知将在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后公布。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预先了解政策变动情况,现发布提示性公告。具体规定以正式通知为准。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提示   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三)未发生过购房提取、还贷提取且未取得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如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完税发票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如不能提供的,每年职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   三、提取材料   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三)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四)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仅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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