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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消防维修保养消防部门对维修保养单位和检测单位有什么规定

首先具体消防维保相关资质,外地维保单位得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审查。
从危险性考虑,做消防维修保养比做消防检测好。仅供参考,主意还是你自己拿。

上海消防维修保养消防部门对维修保养单位和检测单位有什么规定

2,外地车辆在上海进行年审吗

可以。2018年9月1日起,公安部全面启动推行简捷快办、网上通办、就近可办等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措施。在20项“放管服”改革新措施中提到,实行车辆全国“通检”及推动车检程序优化。2018年9月1日以后,全面推行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跨省异地检验,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省份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另外,6年内免检的车辆,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验证交强险后,直接申领免检标志。无需往返车辆管理所,无需签注行驶证,实现网上申请、邮寄送达。推行网上车检服务,推动检验机构开通互联网、手机APP、语音电话等“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方便群众“随到随检”。扩展资料:一、车辆异地年审流程。只要车主在年审前先确认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均已处理完毕后,带上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凭证,在异地的车管所即可马上办理。车辆需上线检测的,建议提前到机动车检测站预约。车辆免检的,可直接向当地车管所申请签章并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就可以了。二、2018车辆年检时间新规定。一、非营运轿车(包括非营运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面包车和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6年内免检政策。“6年内的新车免予上线检测”,每两年申请检验标志;在2012年9月以后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以后每年验车一次。6至15年的每年上线检验1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上线检验1次。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而验车日期为机动车注册的月份,另外如果时间不太方便可以提前3个月验车(例如验车月份为6月,则可以在4、5、6月去验车),提前验车不会影响下次验车的时间。鉴于大部分人的习惯,一般月末会出现拥堵,建议大家在月初就早早做好准备。参考资料:人民网-9月1日起,车辆年检大改革,车主不用再跑车管所参考资料:人民网-异地年审免委托 车主省时又省钱参考资料:凤凰网-2018车辆年检时间新规定
一、外地车是可以在上海进行年审的。二、对车辆资料做好以下准备:1、行驶证、身份证。2、处理车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违章即可。3、保险公司办理交通强制险的保单副本。4、带好三角架和车用灭火器。三、先去所属的车管分所办理委托异地年审,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内的交通强制责任(交强险)保险单副本原件,再由所属车管分所开具委托异地年审的证明,就可以去车辆使用地进行车辆年审了。

外地车辆在上海进行年审吗

3,寻求文件请在上海市卫生局上班的朋友或相关人士帮忙 上海市卫生

  关于印发《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0〕046号  各有关检测机构,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中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的水质卫生检测要求进行了梳理,并组织专家对有关要求的科学性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  工作指导意见  一、二次供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检测  (一)检测对象及采样  1、检测对象  申请二次供水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申报项目中如蓄水池、水箱分为若干储水区且相通,以一个储水单位计;如相对独立,仅以管道相通,应分别计数。  蓄水池应全部进行检测;水箱应对不少于50%的水箱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  2、采样  检测采样点应设在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远端;并以申报项目为单位,采集一套市政水为对照。  样品由检测单位上门采样,委托单位应配合确定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远端。  (二)检测指标  1、申报项目中蓄水池应全部进行常规指标检测;水箱应对不少于50%的水箱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  常规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和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  2、部分指标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浑浊度四项指标。  3、检测单位应根据二次供水系统采用的材质,确定增测指标。  (三)检验及评价依据  检验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评价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检测  (一)检测对象及采样  1、检测对象  申请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应以一套水处理设备及其附属供水管道组成的系统为单位进行验收。  整套系统末梢用水端总数小于等于500个的应设置3~5个检测点,大于500个的每增加200个末梢用水端相应增加1个检测点。  2、采样  检测采样点应设在水处理设备出水端和末梢用水端,包括供水末梢最远端,并根据管道直饮水系统供应范围和管道系统的分布进行布设,兼顾区域和楼层平均分配。  样品由检测单位上门采样,委托单位应配合确定系统供水末梢最远端。  (二)检测指标  1、一般水质处理设备出水端检测指标按《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1999)执行,并根据水处理设备采用的消毒方式选测相应的细菌学指标(余氯、臭氧、二氧化氯等)。  2、反渗透处理设备出水端检测指标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执行。  3、末梢用水端的检测指标为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八项指标;供水末梢最远端的检测指标与水处理设备出水端相同。  4、检测单位应根据管道直饮水系统采用的材质,确定增测指标。  (三)检验及评价依据  一般水质处理设备及其末梢用水端检测点的检验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评价依据为《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1999)。  反渗透处理设备及其末梢用水端检测点的检验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评价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  三、其他  二次供水系统和管道直饮水的检测和评价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如以上内容与国家卫生标准有冲突的,以国家卫生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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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委、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对建材产品实行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 受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委托,成立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健康型建材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行业协会)协助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开展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产品检测由经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条 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申请范围 凡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健康型建材标志。   (二)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 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对危害人体安全健康的建材产品,组织专家论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首批为水性内墙涂料。  (三)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条件  1. 申报健康型建材标志的产品必须是获取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的产品;  2. 必须达到相应的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四)健康型建材标志申办程序(见附图)   1. 申请   (1)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2)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交一式二份的申请表及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由通过计量认证的环保监测部门出具一年之内的环保监测报告复印件;   4)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现行产品标准复印件;  6)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之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内容应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  7)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8)《企业质量诚信手册》复印件;  9)产品整体彩色照片(6寸)二张。  2. 申办初审及受理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 评审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组名单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材标志评审程序》(见附件一)组织评审。  4. 上报审批、公示、取证、公告   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及抽样检验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告知审核结论;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一个月,由市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听取市民意见,经公示通过后,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12月将汇总意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  第四条 获得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的产品必须办理产品质量保险。  第五条 换证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两年。  (二)《健康型建材标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企业应向市检测行业协会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每年二次的抽样检验报告复印件;   2.《企业质量诚信手册》;   3.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的质量保险证明。   (三)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根据对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企业质量诚信手册》的记录及获证产品抽样检验的报告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应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仍不符合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将取消其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权,并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  第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 获证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程序》执行。(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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