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怎么

首先确定您的医保是职工医保,还是城镇居民医保。如果是职工医保,在上海本市的医保定点医院可以直接享受到报销待遇,报销比例宣传的是80%左右,有时会稍低一些。如果你是城镇居民医保,只有在所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才能享受到报销,比例在50%左右。以上两种医保,如果在上海以外的地区发生医保费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是不能报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需要在放生费用前向上海医保机构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才能报销,急诊可以再费用发生3个工作日内申请。具体的手续比较繁琐,要咨询当地的医保组织。
那惨了,一万多的医药费呢!先不管这个,如果报销的话是选择未上传门诊录入还是手工门诊录入?

医疗费用怎么报

2,社保怎么定点医院

法律分析:医保定点医院指的是医院申请,经过医保考察,符合医保的要求,可以为本区域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或是社保部门指定的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法律依据:《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临床检验项目时,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合理选择检验项目,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自费检查和化验项目,杜绝“套餐式”检查。同时应按照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院开展互相认可辅助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5)79号)的精神,积极实行辅助检查相互认可制度,对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应对其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严格遵守《关于重申门诊换药、注射等项目收费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118号)的有关规定。凡属于一次诊断多次治疗的项目,如门诊换药、理疗、针灸、推拿等,按每疗程(5次治疗)收取一次门诊诊疗费。不得对注射、静脉注射、补液等按疗程收取诊疗费的项目重复收取门诊诊疗费。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上海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沪卫收(1997)第4号,沪价行(1997)第129号)有关项目的规定收费,不得在一个收费项目中加收、多收费用,也不得使用未经本市有关部门正式核定的收费项目。

社保怎么定点医院

3,医保定点怎么办理

每年只有7月可以办理,你拿着医保卡和身份证去你想定的医院就行了
报件名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主管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20日 收费标准:济南好像3万 (这个你要咨询咨询,我忘记了。不好意思) 程序:提出申请--资格审查确认--发资格证书 材料:(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或已经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服务和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经营品种、价格及上一年度业务收入情况 4.相关的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医保定点怎么办理

4,医保定点申请报告如何

  http://www.sjybb.gov.cn/shownews.asp?id=48  市医保局印发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  区医保办 2005-7-7  --------------------------------------------------------------------------------  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明确了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原则、民办(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要求,同时明确民办(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暂不纳入医保定点,可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转制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需重新认定。  该试行意见自2005年4月12日起实施。  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民办医疗机构,应递交以下有关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附表一);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上海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  8、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9、其他有关资料如奖励证书等。  需进一步了解请点击以下链接:  1. 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3)70号)  3.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10号)

5,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医保的格式范文必须要范文

关于***医院**医保中心(劳动局): 我**药店成立于**年,现有....(你单位自然情况,包括医疗设施、床位、人员构成及配置、营业面积等,内容必须详尽) 我**具备以下优势,(你单位的相对特点及优点,如所处位置、人才特长、专科特长、软硬件基础、管理能力、群众拥护程度等,可以适当进行美化) 故此,我医院(药店)认为,我们已具备了成为医疗保险定点的条件,请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我们的申请,使我们**医院有机会为**市的医疗保险事业尽一份力。 落款 时间
尊进的XXX公司领导: 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参加工作。并身为团队成员而自豪。为解除后顾之忧,现向中心申请办理医保社保,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某某某 年-月-日
你也真好意思问啊~呵呵

6,医疗保险定点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百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持有营业执照;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法律;  4、拥有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5、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度;  6、其它规定条件。  【注】:具体版申请条件根据本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权行。  申请资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医疗机构相关资料等。  【注】:具体申请资料根据本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申请流程:申请机构经办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即可。因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具体申请流程按照本地规定执行。
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 申请成为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执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二、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按药理分类的药品总目录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受理其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 (一)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满2年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五、市社会保险机构受理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考评。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和专家评审情况决定是否将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前款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 六、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之后,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其签订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服务项目、科室及其他服务内容; (二)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 (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偿付标准; (四)违约责任; (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有效期为2年。 七、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之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电脑联网; (三)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和挂号员、记帐员、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办法》和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 (二)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要求80%以上的医疗设施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 (三)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单据和信息; (四) 新开展的诊疗项目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执行,未经申请准入新诊疗项目的,其费用不得计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 (五)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使用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要求的门诊病历本、处方、住院费用记帐单、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申请单等; (六)为参保人诊疗、结算医疗费时,核验《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持证人与职工社会保险证不符的,不得将其医疗费用记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 (七)实行门诊费用清单制和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并在参保人出院结帐前提供全部项目费用明细清单,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名后方可结帐; (八)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结算。 (十)定期对相关部门执行《办法》、协议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抄送市社会保险机构。 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 申请成为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执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二、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按药理分类的药品总目录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受理其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 (一)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满2年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五、市社会保险机构受理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考评。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和专家评审情况决定是否将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前款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 六、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之后,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其签订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服务项目、科室及其他服务内容; (二)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 (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偿付标准; (四)违约责任; (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有效期为2年。 七、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之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电脑联网; (三)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和挂号员、记帐员、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办法》和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 (二)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要求80%以上的医疗设施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 (三)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单据和信息; (四) 新开展的诊疗项目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执行,未经申请准入新诊疗项目的,其费用不得计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 (五)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使用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要求的门诊病历本、处方、住院费用记帐单、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申请单等; (六)为参保人诊疗、结算医疗费时,核验《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持证人与职工社会保险证不符的,不得将其医疗费用记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 (七)实行门诊费用清单制和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并在参保人出院结帐前提供全部项目费用明细清单,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名后方可结帐; (八)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结算。 (十)定期对相关部门执行《办法》、协议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抄送市社会保险机构。
原发布者:艳梅林附件4六盘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填写说明一、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准确。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填写。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部门。四、“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的意向。五、最后一栏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填写。六、提交本申请书时,须附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收费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证照合一”证明材料(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存在合作关系的还应提供合作者的信息和合作协议);(四)申报单位场所地址、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和与附近定点医疗机构相邻关系的位置图;(五)工作人员名册、劳动合同、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凭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六)医(药、护)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社区岗位培训合格证、全科医师证等证明材料;(七)等级评定证明或批准文件、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及科
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636f70797a6431333231623565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申请成为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本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一)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四)承诺严格遵守执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二、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三、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三)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按药理分类的药品总目录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受理其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一)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满2年的;(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五、市社会保险机构受理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考评。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和专家评审情况决定是否将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前款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六、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之后,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其签订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服务项目、科室及其他服务内容;(二)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偿付标准;(四)违约责任;(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有效期为2年。七、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之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二)与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电脑联网; (三)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和挂号员、记帐员、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八、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办法》和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二)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要求80%以上的医疗设施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三)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单据和信息;(四) 新开展的诊疗项目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执行,未经申请准入新诊疗项目的,其费用不得计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五)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使用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要求的门诊病历本、处方、住院费用记帐单、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申请单等;(六)为参保人诊疗、结算医疗费时,核验《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持证人与职工社会保险证不符的,不得将其医疗费用记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七)实行门诊费用清单制和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并在参保人出院结帐前提供全部项目费用明细清单,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名后方可结帐;(八)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结算。(十)定期对相关部门执行《办法》、协议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抄送市社会保险机构。
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申请成为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本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一)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四)承诺严格遵守执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二、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三、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三)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按药理分类的药品总目录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受理其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一)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满2年的;(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五、市社会保险机构受理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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