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宗局政策法规处,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是否管市民误入邪教而进行营救的事务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8-07 01:14:56
1,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是否管市民误入邪教而进行营救的事务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是否管市民误入邪教而进行营救的事务](//www.qgnews.net/d/files/20230628/993f27917dd6a97d1ce0d480e139181b.jpg)
2,刘建平的个人简历
刘建平,男,汉族,1956年1月生,江苏常州人,大学学历。 现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历任上海化工原料公司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书记,上海市宗教局政策法规处调研员、人事处处长、办公室主任,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7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刘建平的个人简历](//www.qgnews.net/d/files/20230628/9884286c7f8cc3916c688b6de328f483.jpg)
3,想知道 上海市上海民宗委在哪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新闸路1031号 靠近:昌化路新闸路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新闸路1031号靠近:昌化路新闸路上海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地址:上海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想知道 上海市上海民宗委在哪](//www.qgnews.net/d/files/20230628/a7731b379ef5c17ca47cded1374abe1a.jpg)
4,上海民宗局下属单位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市民族和宗教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归口中共上海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领导,为正局级。??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制定有关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来沪少数民族的管理工作。??(三)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四)参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外国人在沪宗教活动。??(六)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七)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八)研究分析国内外民族、宗教情况及宗教理论。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九)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破坏和犯罪活动。参与综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十)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宗教院校加强自身建设。承担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十一)组织、指导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审核涉及有关民族、宗教问题内容的影视作品、书报刊等出版物和广告。??(十二)指导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十三)承担网络宗教事务管理有关工作,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
5,上海公有住房承租人更名有何法规或政策规定
由同住人申请。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上海公有住房承租人更名有何法规或政策规定由同住人申请。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6,上海晚婚晚育年龄规定是怎样的
法规依据内容: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宣布,由上海市政府3月31日发布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若干规定》首次对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晚婚晚育假期的使用方式。根据《若干规定》,“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若干规定》将原来无工作单位的夫妻一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所在单位全额支付,调整为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解决了农村农民、征地养老人员和城镇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生奖励待遇问题。《若干规定》首次明确,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征地养老人员和城镇无业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首次明确了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根据《若干规定》:对于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意外伤残的本市户籍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双方合计6000元)。对于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死亡的本市户籍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双方合计10000元)。——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假期和待遇作了规定,进一步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若干规定》实施前后若干政策的衔接增设了过渡性规定。鉴于有一部分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若干规定》施行前已经退休,《若干规定》增设了过渡性规定,明确这部分人员可以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领取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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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宗局政策法规处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是否管市民误入邪教而进行营救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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