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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上海市是否有相关安装规定我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我

你好!此种情况适用民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进行处理,你安装防盗门窗可能会给楼上用户带来安全隐患(例如盗窃),因此你们应当协商处理,但是对于对方破坏你门窗的行为你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请问上海市是否有相关安装规定我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我

2,违章搭建定义商场什么范围内未经什么批准或临时批准但什么

商场在规划设计和建造之初向政府申请的建设属于正规建设。
你好!违章搭建的定义是: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如有疑问,请追问。

违章搭建定义商场什么范围内未经什么批准或临时批准但什么

3,违章搭建

作为从事物业行业多年的我告诉你,5楼属于违章搭建范围。您可以先向所在物业提出投诉要求物业出面协调处理,如协调不成功,而后向当地房管部门提出投诉,基本房管部门过来后牌照取证后,会派拆迁队直接强拆。如房管部门明目张胆维护5楼利益,您就可以走最后一步,去起诉。万变不离其宗,只要他是违章搭建,胜率100%

违章搭建

4,上海违章建筑以前搭建的就不拆除 现在搭建的就要拆除

你好,鉴于此,你可以象城管所在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城管的上一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即成事实的违章也属于违章,是需要拆除的。谢谢,请采纳
我觉得是违章啊 一般情况没人管你 但是拆迁时 人家看的是你的房照上写的面积 厂房 库房 和自己加建的住房 是不在房照上的 一般这些建筑他们会给一些额外补偿 (有能力的话可以多要一些钱) 拆迁时你的院落 围墙 反正是你自己建的东西都应该给补偿的

5,上海市长宁区违章搭建投诉电话

先到上海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上海环境”其中“噪声污染控制”中“夜间施工环保审批及公示”中查看你所反映的工地夜间施工是否经环保部门许可,如果是在公示中没有该工地审批的信息说明是违法夜间施工,你可以直接给所在区城管部门打电话投诉该工地违法夜间施工,要求查处。如果其夜间施工是经过审批许可的,你可以向区环保部门反映要求给予解释,加强管理。 上海市的夜间施工规定是做3停1,月累计不超过15天,也就是一般情况下最长一次审批允许连续3个夜间,随后必须停一个晚上才可以继续申请夜间施工。 另外,上海的夜间施工审批和备案部门是有职责划分的,一般房屋建筑、拆除施工是环保部门审批及处理,市政、道路管线、轨道交通工程是由建交委管理。 环境热线:12369,城建热线12319(夏令热线),都可以打电话投诉。

6,哪些建筑物属于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

依照《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违章搭建主要是指:(1)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2)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什么是违章建筑一、违章建筑的概念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和40条)二、违章建筑的特征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和第35条)。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7,楼顶违章搭建

找物业公司,物业解决不了就去执法局
关于违章搭建的相对的强制处罚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据《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防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按《公房条例》和《规则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 第十条 在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第十三条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 (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证据: (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 (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 (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 (四)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 (五)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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