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营企业公司的唯一大股东拥有40股份其他5个小股东分别持有

1、与大股东协商,阻止其转移利润的行为2、要求大股东归还转移的利润3、向司法机关举报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4、5个小股东,也有60%的股份,联合抵制大股东。但是大股东直接指挥公司职能部门,这种联合意义不大
中外合资企业(40%股份股东是美国人)可参考《中外合资企业法》其实×营分类理论上不再重要:现在要控制企业已经不必必须达到51%份额至于是不是合资企业,美国股东就已经决定其涉外因素

民营企业公司的唯一大股东拥有40股份其他5个小股东分别持有

2,上海市胸科医院的简介

海市胸科医院是我国最早成立的以诊治心胸疾患为主的专科医院,建于1957年11月2日,是上海市卫生局与当时的上海第一医学院、第二医学院合作,将医院前身宏仁医院改建而成,著名的医学专家黄家驷、兰锡纯和顾恺时分别任正副院长。历经四十年的建设,医院已成为医教研全面发展、综合实力日益提高,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型医院。医院设有12个临床科室和10个医技科室;核定床位580张,有病区17个。附设上海市胸部肿瘤研究所。还设有上海市胸部肿瘤研究所和心血管研究室;医院拥有DSA、CT、ECT、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及ICU、CCU监护系统等先进医用设备;现有职工840余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5名、担任本市及全国各学术团体委员以上职务55人次,担任省市级、国家级杂志编委32人次。医院现有职工1000余名,其中正副主任医师105名、正副教授50余名、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18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8名。

上海市胸科医院的简介

3,申华控股的公司简介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7月1日,是一家综合类的上市公司,其前身是上海申华电工联合公司。1990年12月18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0653。作为中国证券市场最早发行股票和最早上市的公司之一,申华控股是中国证券市场著名的“老八股”和“三无概念股”,公司股票自上市以来前后共历经十次送、配股,目前总股本达1,746,380,317股,全部股份均为上市流通股。  1999年4月11日,珠海华晨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华晨实业公司通过收购深圳市君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而间接持有申华控股15.19%股权。2003年8月19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珠海华晨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深圳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并间接持有上海申华13.75%的股权,从而将申华控股真正纳入了华晨体系。目前,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申华控股11.3%的股权,公司与CBA、金杯汽车一同成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三大产业支柱。  近年来,公司在历经了一系列的变革后,逐步走出了一条明晰合理的产业链条,确立了以汽车销售和汽车服务为主导产业,新能源为第二产业,同时依靠在资本市场的资产运作能力和房地产市场的丰富经验,支持企业多元化发展的道路。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汽车销售及后市场服务、新能源、房地产、金融投资和产业管理等,旗下近40家控股子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逐步建立起申华的品牌效应和价值。  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锐意进取的管理团队以及高效精干、业务出众的员工队伍,是保障公司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未来的发展中,公司将秉承为社会、股东和员工创造最大利益的宗旨,不断利用有关产业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强汽车主业的投入,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汽车经销商、服务商和投资商,做强主营业务,贯彻多元化发展战略,积极投入新能源、房产、金融等领域,建立品牌效应,为公司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为广大股东和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

申华控股的公司简介

4,股份大股东

法律规定持有公司51%及以上的就是公司控股股东了,如果一个公司里谁持有公司最多股份就是大股东
股份公司有事情要表决就由股东大会投票,投股权比例计票,占多数通过,不是谁一人说了算的,当然一个持股超过百分之50就一人说了算.平常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也就是你说的法人)说了算,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了总经理的权限的.在他的权限内他说了算.股东如果对总经理的经营管理不满,可以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罢免总经理.就跟最近国美事件一样,黄光裕是第一大股东,可是还是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看是不是罢免管理层.希望采纳
是。
你好:1 无效。2 诉法院,撤销相关决议,让对方赔偿损失。参见以下条文。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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