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单位文明施工要求,文明施工要求达到三标准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3-14 01:18:47
1,文明施工要求达到三标准是什么
对于施工现场有什么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
2,上海市施工时间规定
早晨八点到傍晚六点。上海装修时间有什么规定:1、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禁止发出噪音的装修。2、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上海装修什么季节好:1、春季春季的室内温度和湿度都比较适宜做装修,如果在春季装修的话,需要先选择含水率比较低的材料。一般施工要选择天气晴朗的时候,梅雨季天气就需要注意防潮了,注意施工现场木材的存放,避免受潮出现发霉现象。春季装修公司往往最忙,如果人手不够的话,可能导致延误工期或做事不细致。2、夏季夏季天气闷热,容易导致木制品的含水量过高,施工完毕后待含水率降低则容易让木制品出现变形。不过因为温度高,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挥发得也比较快,这样可以节省用户入住时间。但事物具有两面性,有害物质挥发过快并不利于工人的身体健康,所以一定要做好防护措施。3、秋季秋季天高气爽、温度适宜,是最适合装修的一个季节。但秋季天气是比较干燥的,一定要注意施工场地安全防火问题。由于秋季天气干爽,空气湿度也相对适宜,一些墙砖所需要的凝固时间就会小一点,并且若是在秋季装修好以后,正好可以赶上冬季入住,是很不错的一个装修选择。4、冬季冬季的施工条件相比其他季节恶劣一些,气候比较干燥,特别不容易涂刷油漆。由于气温很低,会影响到材料的使用效果。比如涂料的喷涂工作就必须在零下5°以上完成。冬季装修也有好处,比如冬季的木材含水率比较低,干燥的程度比较好,不容易开裂变形,处理好也是不错的选择。总的来说,在上海装修只需要避开梅雨季节就可以了,通常是在10月份左右会比较好。法律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重点区域管理要求) 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的连续、封闭围挡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管线工程外,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二)安全网采用不透尘、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三)禁止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基坑支撑。(四)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噪声作业设备。(五)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按照标准配备生活设施。(六)禁止夜间施工,但抢险、抢修工程及有特殊工序要求的工程除外;因特殊工序要求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有关手续,并提前在周边区域予以公告。(七)禁止采用钢筋、模板成型加工作业。(八)轨道交通站点、隧道工程工作井施工,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但施工现场安全或者空间条件无法达到要求的除外。本市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是指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居住环境、景观要求等提出其他重点区域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其中重点区域内的文明施工标准应当高于其他区域。《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除抢修、抢险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取得证明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规定一定区域禁止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要求
第六条: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工程开工前,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组织检查验收安全准备工作,确认合格后方能开工。验收的内容包括:施工组织是否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内容设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目标是否确定;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经过验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并符合要求;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各种工序是否制订相应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是否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施工安全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等。 第七条: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挂牌施工,明确安全责任人,施工料具堆放整齐,电力线架设符合安全要求,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道路畅通,现场整洁,并做到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五条:加强设备管理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容易对人体发生伤害的部位,必须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建立管理使用、运行、修理制度,不带故障工作,防止机械设备故障伤人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现场配电室、电缆线必须有安全防护,指挥必须制定防护方案,报安监站、监理审批后实施,高空作业安全设施齐全,外墙脚手架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原发布者:水瓶lvsexinqin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要求一、现场围蔽1.工地设置高不低于2M或1.8M围板或围墙;2.围墙采用砌砖18墙、墙脚埋深50CM、墙柱间距3M;3.围蔽稳固、整洁、美观;4.沿工地四周连续围蔽。二、封闭管理1.施工现场进出口有大门;2.大门宽度不小于5M、门面平整;3.设企业标志,主大门右侧外墙挂设施工标牌,工地主要出入口必须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和现场平面布置图)。工地设有安全文明标语、宣传栏,施工危险区域或夜间施工均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各类标牌整齐规范;4.设门卫和门卫制度;5.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佩戴平安卡。三、施工现场1出入口、宿舍、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工地内外通道地面硬地化处理;2确保消防通道畅通;3出入口设洗车槽、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等冲洗设备;4有连续排水设施、排水畅通;5泥浆、污水、废水不外溢、经处理排入下水道或河道;6无积水;7设置吸烟区;8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牌。四、材料堆放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局堆放;2材料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3堆放整齐;4材料、杂物堆放在工地围档必须留有安全距离;5建筑垃圾及时清理、设置垃圾池集中堆放;6做到工完场地清;7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存放,落实专人管理,设禁火标志。五、预拌混凝土的使用1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地必须使用搅拌混凝土六、安全防护建筑工程脚手架外侧采用符合有关防护栏杆高度1.2m,脚手架设置油漆间距30cm,挡脚带高度18cm。
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和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水利、市容、环卫、公安、卫生、园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第五条 (对工地排水的要求) 建设工程工地应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第六条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三)利用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 (四)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第七条 (对施工人员的要求) 施工人员应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 (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第八条 (对运输车辆的要求)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第九条 (施工标牌的设置) 建设工程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安全和管线保护方面重大事故的统计表; (四)工地总平面图。第十条 (围栏的设置) 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围栏的设置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 (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 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第十一条 (其他临时设施的设置) 建设工程工地内还应设置其他各项临时设施,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二)施工区域或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建筑材料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 (四)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第十二条 (临时占地管理)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 前款所指的临时占用区域四周,须按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设置高于1米的围栏。第十三条 (设置文明设施费用的处理) 因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工程预算。第十四条 (交通保障措施) 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
5,谁有建设单位的绿色文明施工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的,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在要求的时间内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围挡墙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道路周边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广告牌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保证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第八条 施工中的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围挡,并保持整洁。
第九条 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的设置应当安全、合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等应当分类、分规格整齐有序存放,并设置标牌。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当分离,保证安全。
城区施工现场的道路、生活区和加工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应当坚实抗压、保障畅通。
施工现场的生活区应当按规定进行绿化,并加强日常维护。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选址合理,搭建不得超过二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二)宿舍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宿舍内应当配置餐具柜,生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禁止设置通铺、地铺。禁止安排人员在未竣工建筑物内住宿;(三)食堂设置符合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四)厕所进行封闭,具备冲刷和清运条件,并及时消毒和清理,防止蚊蝇孳生,保障正常使用;(五)具备卫生急救、饮水、洗浴、学习、娱乐等条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按照批准的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时清运处置,对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施工产生的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与河流。
城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冲刷,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有保证饮水安全和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施工现场食品采购、加工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为工人提供卫生防病设施和器具。
6,文明施工十二条标准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更好的体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样板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二章 预报程序及条件 第三条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采用预报制度,预报工程项目需在工程开工条件审查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后,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填写《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附件1)及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作计划,经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向预报工程发放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的“争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程项目”铜牌,申报项目部必须将此铜牌悬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供社会监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五条 预报工程应达到以下规模 (一)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8000平方米及以上; 4、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5、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2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4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4000平方米及以上; 4、8000座(含8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5、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500座(含5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300座(含3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第三章 工程复查程序及条件 第六条 预报工程在主体完工后进入装饰工程以前报送复查申请材料,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七条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复查申请材料总目录 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复印件及《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表》(附件2)。 三、工程立项计划书,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承包合同、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工程概况和介绍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文字材料。 五、如在安全方面获得本地区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地区奖,提供获奖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照片或录像带。 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在各阶段检查时的评价情况及推荐意见。 第八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接到申请复查材料后,组织有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专家组成复查小组,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 第九条 工程现场复查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听取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资料,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 三、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四、查看现场,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评分。 第四章 工程审批与发证 第十条 工程经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写出书面复查报告,提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审查,通过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十一条 所有经复查的工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继续组织施工直至竣工。在此期间,如该工程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将取消评比资格,并立即收回“争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项目”铜牌。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且综合评价为优良,符合条件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填报《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发证申请表》(附件3),经省厅审批通过后,收回“争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项目”铜牌,颁发《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证书》。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三条 每隔半年,省建设厅将行文公布获奖单位名单,并通报表彰,同时,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以上获得表彰的企业给予30分的加分。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部门应对获奖施工企业在投标中加分或其它方法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关于实施《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厅质安发[2000]030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四 川 省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化 工 地 预 报 表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建 设 地 点 施工许可证编号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安 全 生 产 许可证编号 安 全 生 产 业绩评价手册编号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能力考核证书编号 安全员安全生产 能力考核证书编号 建 筑 面 积 目前工程进度 开 工 条 件 审 查 情 况 项 目 经 理 通信地址及邮编 预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监督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作计划 工程监理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四 川 省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化 工 地 复 查 申 请 表 工 程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及电话 建设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情况及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复查意见 复查组成员 年 月 日 省建设厅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发 证 申 请 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项目经理 工程造价 工程安全评价等级 有无重大质量事故 有无重大安全事故 复查时间 及结论 施工单位自评情况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监理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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