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黄浦区河南南路288号,近城隍庙。坐公交66路,929路,969路,980路在河南南路福佑路站下车,以及地铁10号线到豫园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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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国家禁止小作坊榨油吗

不禁止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由各地自行监管。各地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规定有哪些?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过多的规定,具体由各地方规定,包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例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就地方性法规,部分省份在其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小作坊的内容,如《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也有发布专门条例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总的来说,各地主要是通过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政府等发布一定的政策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统一监管。乳制品、罐头、非固态发酵的酒类、保健品、婴幼儿食品等,对于部分品类各地规定也是有差异的。例如:湖北省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瓶(桶)装饮用水、非物理方法压榨的食用油;重庆市不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果冻、饮料等。部分省市发布了多批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目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既要关注当地制定的允许和禁止目录,也不能忽略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关于禁止生产的品种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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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是怎么规定的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是怎么规定的

4,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并按《管理条例》规定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种类范围内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快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化建设,推进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登记事项,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七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的,可一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首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延续、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二名监管人员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进行,并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的,应当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不予延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作出不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出示申请人的身份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延续申请书; (二)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四)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准予变更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现场核查的,变更后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不予变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的,应当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以及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等材料。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书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注销的,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二)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的; (三)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被登记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章 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式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编号。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食品小作坊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证。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难以包装和标识的,应当在其储存位置及销售容器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英文字母“GD”+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地级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后五位数字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 如:GD010312345。前两位数字“01”代表广州,第三、四位数字“03”代表广州市荔湾区,后五位数字“12345”代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点击下载:附件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样式) 2.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5.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 6.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 7.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 文字解读:《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图文解读:一图读懂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怎么管?这个文件告诉你!

5,上海地区开一家小型凉茶坊所需条件

工商去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执照;税务、卫生部门去办理登记证和许可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nbsp;沪工商注〔2002〕342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协(学)会: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本市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ОО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nbsp;(目的)nbsp;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本市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nbsp;(登记机关)nbsp;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受理和初审机构是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机关是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第三条nbsp;(开业登记)nbsp;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该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载明: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场所、联系电话)(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三)申请人身份及职业状况证明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外省市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暂住证(复印件)。职业状况证明:《劳动手册》或待业证明、下岗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职业状况证明。(四)从业人员身份及职业状况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职业状况承诺书;外省市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暂住证(复印件)。(五)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的,提交租房协议书及产权证明。上述房屋是居住用房的,还需提交居改非的证明。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交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其他有效的场所证明。(六)申请者从事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有关专项审批规定的,应当出具审批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经营范围统一标明“涉及前置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七)从业人员登记表(八)本局所发的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第四条nbsp;(变更登记)nbsp;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登记的,应该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二)变更登记申请表(三)变更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材料比照开业要求办理(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五)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有关材料经营场所迁移变更的,由迁出地的工商所发放变更申请表和场地查看表,同时在场地查看表背面签署“该户拟迁移到(标明具体的经营场所),请确认你处对此场所是否能予以登记发照”,并加盖公章。迁入地工商所接到场地查看表后,应按照规定查看场地并签署现场查看意见,并在背面明确签署“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结论,并加盖公章。迁出地工商所接到“符合要求”的结论,方予以办理迁移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该重新申请登记。第五条nbsp;(注销登记)nbsp;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分为歇业注销和收缴注销两种形式。歇业注销是由个体工商户自行提出申请,主动缴销营业执照并提交相关歇业材料而进行的登记行为。收缴注销是以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构成了被收缴营业执照的事实为前提,由原登记机关依法实施注销登记的行为。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注销应该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歇业登记申请表(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四)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或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收缴注销办理。符合收缴注销情形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先行收缴营业执照,再由受理人员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表,经工商分局注册科(处)审核批准方可予以注销。第六条nbsp;(受理申请)nbsp;工商所窗口接待人员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首先应该初步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式填报是否完整。其次,逐项核对

6,怎么管理小作坊

小工厂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纪律  1、遵守企业考勤制度。  2、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产品配方生产,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3、 爱惜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各种包装材料,严禁损坏。  4、 服从生产主管的安排,及时作业,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5、 衣着清洁整齐,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 严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生产主管请假。  7、 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8、 当产品出现不良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查找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条 操作规程  1、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  2、生产过程中的药品要按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生产,严禁因抢时间而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条 产品质量  1、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保证产品质量。  2、严把原材料进库关,高品质原料出高品质产品。  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严格按配方配料,配好料,配足料。  3、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细小环节,要求包装密封良好,码垛整齐美观。  5、检查产品的标签、名称、生产日期、做到万无一失。  6、装车前需最后检查、核对(产品名称,数量、包装情况),做到单货相符。  7、文明装车,堆码合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  1、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防止出现伤亡。  3、预混料生产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手套,防止腐蚀。  4、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防止压伤、撞伤。  5、正确使用带电设备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6、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堆放,并树立醒目标志。  7、原材料、包装物、零小的设备应布局合理,堆放整齐,  第五条 设备管理与维修  1、大宗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2、所有设备应定期保养,每日检查。  3、制订完善的设备维修及保养计划,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公司规章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不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出现旷工现象(包括开会、业余时间学习、公司安排其他活动等)及擅自中途离岗。 1. 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员工, 按时上下班, 不得迟到或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按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a、b、c、d类扣罚标准见本守则第十七条,下同),超过30分钟作旷工半天处理(无法及时通知等特殊原因除外); 2. 凡上班时间需要中途离岗、离厂, 必须向所属单位负责人请假, 否则, 半小时内按早退处理,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因离岗、离厂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3. 公司员工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应请假,未经批准而不按时上下班的作旷工处理。请假办法按《员工劳动和考勤管理标准》qg/kk18.11-02规定执行; 4. 对擅自中途离岗的组织者和鼓动者,将作严厉处置,其他跟随者视同旷工处理; 5. 旷工一天,扣罚当月工资10%;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视作自动离职, 公司予以解聘。 现场管理制度 第二条: 员工上班时间,必须遵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违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 不得接待私人探访,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具体情况按a类—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2.工作时间不准吃食物, 违者按d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3.不准使用公司电话长时间聊天, 违者视情节轻重按b类-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4. 工作时间不得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买卖保险以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违者按c类扣罚 标准进行扣罚; 5. 不得在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 凡发现每次按a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不得在上班时间上网从事 非工作范围活动,一经发现按b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6.上班要自觉树立企业形象, 时常保持办公环境整洁, 办公台面文件摆放整齐。不准躺或坐在办公台上,违反者按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7、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得违反规定,凡发现违反者每次按a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着装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员工每日上班必须按要求穿着工作服(特殊情况例外),着装整齐,违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进入办公室内必须在左上胸正确佩戴员工工作牌, 衣冠齐整。凡不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 或衣冠不齐整,违反按d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2. 穿拖鞋进办公室者按d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公共财物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员工必须爱护公司的财产物资, 损坏公物的要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公物的, 处以被损坏公物价值的5倍罚款。 附 则 第五条:扣罚标准:a类100元、b类50元、c类30元、d类10元。 第六条: 本条例自20**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 ** 公 司 二ο* * 年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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