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减量化措施内容,上海市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所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28 14:17:09
1,上海市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所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建立卫星城 开发新区 改善城市交通和居住环境保护和治理城市环境。
2,限制药品过度包装上海发布药品包装物减量指南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限制药品的过度包装,是一件符合时代趋势的好事。而上海发布药品包装物减量的指南,其中有很多信息值得我们关注,而双碳转型驱动药品包装行业的格局也迎来变化,药物包装也应该有所标准,药品包装的删繁就简的道路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并且还应该注意包装减量和效能维持之间的平衡。1.要关注的信息有此次药物包装减量以片剂和胶囊剂为重点,并填补了限制药物过度包装的技术空白上海发布的这个标准,从包装的空隙率和材质的选择和运输包装等方面提出了规定,并且对于整个全产业链的过度包装进行治理。在生产方面,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要包裹塑料膜,塑封袋代替传统的纸盒,这也能够实现包装物减量。并且要破除一刀切的包装方式,包装也要更加科学合理节约。2.值得关注的信息有限制药物过度包装也是低碳转型的必要产物,而此标准也推动包装费用转变为研发费用这种包装费用上节省的资金会用于药品研发,这样能够避免家中药罐堆积如山的场景,而且标准的出台也是双碳转型的必要产物,这也是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的实践,这能够避免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也能够压缩售价,进一步减少患者支出。3.值得关注的信息是限制药品过度包装也是千亿包装市场的格局新变化,将会持续关注实际效果值得关注的是,这样的标准未来会进行全国推广,而且医药的不同领域也会进行细分,还会进行具体分析。而药物的减量也是呈现逐步式的,阶梯式的,这也是生物医药的提速提质,也要防止简单包装之后的药物性能降低。
3,上海市减负举措有哪些
小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小学生学业负担重,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缓解这一问题,上海市教委多年来不断推出改革举措: 第一,为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增加小学生的睡眠时间,2007学年起调整全市中小学作息时间,小学8:15以后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针对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后的种种不适应问题,2007学年起,全市小学一年级入学初设置2-4周的学习准备期,以加强小学与幼儿园课程的衔接,便于学生尽快适应小学学习生活,同时调整小学一、二年级语文、数学、外语的教学课时、内容与要求; 第三,2010年起,探索义务教育学业质量绿色指标体系研究,关注学生学习成长和负担问题,引导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关注师生关系等; 第四,2011学年起,进一步在全市小学试行“快乐活动日”,通过创新课程实施模式,整合拓展型、探究型课程的部分内容,每周集中半天时间,以学生活动为主要形式完成相关教学任务。活动内容主要包括班团队活动、体育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专题教育等限定拓展活动以及自主拓展探究、兴趣活动、社会调查、参观考察等学校自行设计的实践活动。我知道,我阿姨(你们学校的老师哇)告诉我的。说是因为我们常州市今年跳楼的学生太多了,所以减负! 大概有跳了6、7个吧。。溧阳2个、常州市区2个......如果算上江苏省的,那就更多了哇..教育部也是怕了,哎..
4,上海实施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
2021年6月25日是第31个全国土地日。在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6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办的 “强化耕地保护,构建高质量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主题研讨会上获悉,上海市经过两轮减量化三年行动,累计完成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73.8平方公里并用于农业生产或生态建设,同时累计增加36.4平方公里耕地。减量化倒逼节约集约用地上海市作为超大型城市,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的“紧约束”,为有效守住建设用地底线,破解用地瓶颈,上海市自2013年确定了“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土地利用基本策略,于2014年在全国率先实施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负增长,并大力推进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自2015年起,上海市已经过两轮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2018-2020年),通过下大力气拆除复垦不符合规划且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较差的现状建设用地(特别是198工业用地),对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守住建设用地总量规模等起到重要作用。按照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的数据,通过2015-2017年、2018-2020年两轮减量化三年行动,上海全市累计完成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73.8平方公里。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用途实施处副处长苏斌在研讨会上提到,以往,各类建设项目落地主要使用净增建设用地,但这种外延扩张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上海市在保持用地供应总量、保障发展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实施减量化,有效控制了建设用地规模的过快增长,守住了建设用地规模底线。数据显示,2015年上海全市净增建设用地约占年度用地总量的90%,到2020年净增建设用地占比不到40%,其余用地都来自于减量化产生的建设用地流量指标,实现了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也倒逼城市建设方式向内涵式发展转变。减量化助推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减量化”减什么?上海市对低效建设用地实施减量化,主要是加速推动低端加工业、养殖业以及堆场等“三高一低”产业退出及转型,通过“腾笼换鸟”为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经统计,上海全市减量化腾挪出来的用地指标用于市政民生项目约48%,用于经营性项目约29%,用于工业项目约23%。据介绍,上海通过聚焦开发边界外的低效工矿仓储用地复垦和闲置分散宅基地集中归并等,助推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一方面城乡空间布局得到优化,另外一方面,土地资源发挥出更多更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以上海金山区为例,金山区廊下镇是上海市首个实施落地的跨村宅基地平移集中归并试点。据悉,原宅基地大约有一半分散在万亩粮田里,这样的分散居住形式,不仅不利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还影响了廊下万亩粮田的规模化经营,并有损其整体风貌。对此,金山区廊下镇以散并块,腾挪空间节约集约土地。通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安置房型,金山区廊下镇特色民居家园安置用地户均占地控制在0.39亩,节约的土地空间可以用于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绿化、乡村产业发展等建设。金山廊下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通过实施宅基地复垦约356亩,形成870余亩新增耕地。除归还130亩周转指标和扣除215亩安置用房后续所需指标外,尚有土地空间和空间结余。减量化缓解耕地保护压力耕地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问题。推进减量化,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需求,也有效缓解了上海市耕地保护压力。据悉,通过两轮减量化三年行动,上海全市已累计增加36.4平方公里耕地。一方面产生了新增耕地面积,支撑了上海市耕地保护任务落实;另一方面产生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为新建项目落地形成了有效保障。同时,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上海市减量化地块全面落实土壤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等明确具体使用用途,宜农则农,守住安全利用底线。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后,用地结构布局得到优化,田块利用状况明显改善,道路通达率有所提高,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促进规模化生产。
5,上海市对人口过多的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国家提出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这意味着一些大城市的居住证,可能成为控制人口的一个手段。
上海出台措施控制外来人口——户籍的“差别”
1、买房:限制增加 短时间不会放松
2013年沪七条调整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税收或社保费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近几年来,外省市到上海的人口增长量太快,每年有40万-50万的增长。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把有限的土地资源重点供应给在上海有稳定工作和实际需求的群体,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
2、二胎:非户籍常住人口不适用沪版单独二胎政策
沪版单独二胎政策2014年3月1日施行,常住上海的非户籍人口能否适用这样的政策?夫妻双方均不是上海市户籍的,不适用上海的单独二胎政策。
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就是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上海户籍。这也意味着对于非户籍常住人口来说,这样的政策并不适用。夫妻双方都是非本市户籍人口,应该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而不适用上海的政策。随着沪版单独二胎政策的调整,上海将强化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不断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入地与流出地相互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3、医保:孩子在上海上学参加医保有限制
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小学生自费参加上海市居民医保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只有三类人的孩子可以参加。
这三类人分别指的是符合家长拥有上海市户口、持人才引进居住证A类、家长有人才引进居住证B类(通俗的说家长是外籍的国外孩子)。
如果孩子和家长都是非户籍,且不属于上海市引进人才,即使其孩子在上海的学校就读,也不能办理上海市居民医保,自费也不行。
4、非户籍儿童入学门槛高
2014年,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需在上海市接受义务教育的,还只需要提供父母一方满2年及以上的《临时居住证》和有效的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到2015年,《临时居住证》要求持满3年,就业证明要满2年。2016年,除《临时居住证》满3年外,就业证明也需要满3年。
上海2014义务教育招生方案公布:先满足户籍儿童。上海市户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先满足户籍生再统筹非户籍。
换句话说,如果上海市户籍孩子入学,户籍和房产证都对口的优先录取,其次考虑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学生。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和招生入学工作。
5、上海居住证达标准分值后和户籍待遇存差异
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与户籍公共服务待遇的主要差异有三个方面:一是父母不能投靠,二是不能享受上海市低保待遇,三是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
6,上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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