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是多少时间

属于信访条例解决的问题,最长不超过60天,情况复杂可以延长30天。
可参考ipo审核流程。因为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和《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内容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证监会必须要在多少时间内予以批复非公开发行申请,只有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是多少时间

2,上海市信访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第五条 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并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征集、梳理、分析信访人对社会公共事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经常听取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建议、意见,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九条 有关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可以受国家机关邀请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代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信访工作。第十条 国家机关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信访工作所需经费。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信访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通共享。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等行政程序处理或者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机构提出。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在国家机关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第十八条 多人共同提出相同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的,提倡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不得超过五人。信访人代表应当向其他信访人如实告知信访办理意见及相关信息。

上海市信访条例2018修正

3,什么是信访复查复核工作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均注明“如不同意本答复意见,可在30日内向xxxx提出复查”)。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政策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同意,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当然指的是同一个信访事项)。

什么是信访复查复核工作

4,上海市信访条例2003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第四条 信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接待来访,公开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信访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著作用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力求解决在当地和基层; (三)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信访人有权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五)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第十条 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多人共同反映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提倡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第十一条 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第十二条 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的工作部门。 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市和区、县行政机关的所属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包括信访工作责任制度,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其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5,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国家信访条例中,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没有应该不应该,这都是透明的,毕竟公职人员
没有应该不应该,这都是透明的,毕竟公职人员

6,企业裁员在合同期内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楼主你好。不知道你所说的“裁员”是否是指企业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合同未到期不是不能被裁退的理由,只是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企业在进行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如果单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进行经济裁员的,则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你经济补偿。如果你所说的不是企业经济性裁员,而是单位在合同未到期前辞退某一员工,是否及如何赔偿则应区别对待。如果是员工存在过错而被辞退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单位辞退员工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也无需赔偿。如果单位是依据第36条,第40条规定辞退员工的,则需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依据第87条支付赔偿金。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楼主你好。 不知道你叫什么“裁员”是企业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裁员的经济企业,是否在合同不能被解雇不仅优秀员工之所以遵守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的情况条第2款,企业应当优先留用在裁员。如果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基础上,你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你不谈论企业经济性裁员,但不届满前合约单位解雇雇员,是否以及如何补偿,应区别对待。如果雇员被解雇,不存在过错,在符合第39条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辞退员工,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不给予补偿。如果单位是根据第36条,第40条被裁员工,则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是非法的劳动合同,根据第87条须支付赔偿。 我希望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帮助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根据你所述情况,如果单位根据上述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需要支付你工作两年的补偿金,即2个月工资。如果单位是非法裁员,则需赔偿你赔偿金,即双倍补偿金,四个月工资。 要求未履行完合同的年限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信访  信访条例  上海市信访条例第36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是多少时间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