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分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2022-10-26 20:21:24
1,分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分户口需要的证件有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需要的材料是分户协议、居委会意见书、和户主同意分户书。首先,如若是年满18岁和父母分户,需要准备的证件和手续是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居民委员会同意分居的意见、分户协议、户主同意书。结婚分户的话需要带结婚证。其次,分户口要充分考虑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分户。最后,各地要求的证件和材料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当事人联系当地派出所查询具体证件和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公民因户籍原因发生户籍变更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籍管理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分户需要哪些材料呢?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2、有独立的房产证或者土地证(这点是必要的,房产证或土地证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其他人的则无效);3、若非本人申请,则需要申请人与移居人的关系证明(一般由村委会出具);4、若涉及拆建,则需要拆建安置证明;5、片警调查意见(有些地方是所长签字)。
2,分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法律分析:分户口需要的证件有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需要的材料是分户协议、居委会意见书、和户主同意分户书。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立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开生活或有工作证明的,可以申请分户,另立户籍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3,分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分户口需要的证件有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需要的材料是分户协议、居委会意见书、和户主同意分户书。若是年满18岁和父母分户,需要准备的证件和手续是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居委会同意分户意见书、分户协议、户主同意分户书;若是因为结婚分户的,还需要携带结婚证。分户口应充分考虑分户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能分户的。法律分析::分户口需要的证件有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需要的材料是分户协议、居委会意见书、和户主同意分户书。若是年满18岁和父母分户,需要准备的证件和手续是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居委会同意分户意见书、分户协议、户主同意分户书;若是因为结婚分户的,还需要携带结婚证。分户口应充分考虑分户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能分户的。分户的条件:1、申请者本人要成年成家;2、申请者本人要有自己单独合法固定的住所。如果申请者已经结婚但没有住房而是和父母住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还是要登记为一户。分户需要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2、有独立的房产证或者土地证(这点是必要的,房产证或土地证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其他人的则无效)3、若非本人申请,则需要申请人与移居人的关系证明(一般由村委会出具)4、若涉及拆建,则需要拆建安置证明5、片警调查意见(有些地方是所长签字)对于分户来说首先需要有足够的空间来进行生活,然后需要带领自己户口本和身份证然后自己房产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能力来进行一个居住,而公安机关并不会无缘无故什么保障都没有而对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来进行单独分户。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分户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4,分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需要根据分户的理由而决定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公民因为结婚办理分户手续的,需要带上户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若因为居住问题办理分户,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明,户口簿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的可申请分户,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有申请人书面报告、原户口簿、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房产证明,属结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上述证明材料提交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经审核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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