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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房地产哪家好

太平洋房屋,老牌房产公司
21世纪不动产,中原地产都很好的!

上海房地产哪家好

2,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如何查询

随着人口的增加,住房成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而且许多购房者对住房方面的知识不是很了解,这样容易在购房过程中造成失误,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房地产权证作为买房中至关重要的一项,那么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如何查询呢?房产证真假怎么辨别呢?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如何查询 1、网上查询:进入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按要求输入产权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即可查询到房屋产权信息;2、如果想要查询到准确的房产信息,如产权证证书号码、登记日期、房屋面积等,应携带产权人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房管局的窗口或档案馆进行查询。 二、房产证真假怎么辨别 1、辨别房产证真假时,可以观察房产证上的微缩文字,2000年之后办理的房产证,观察产权证的内页花边可以看到微缩文字,肉眼看上去只能看见一道虚线,但用放大镜可以清晰地看见内页花边上印有“FWSYQZ”,且印刷清晰。 2、通过房产证的防伪底纹也能辨别出房产证的真假,真的房产证底纹印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字样,且印刷清晰,用肉眼就能轻松识别,而且2000年后办理的房产证采用了浮雕底纹,不仅线条清晰,而且立体感强。 3、辨别房产证的真假还可以看建房注册号,真的房产证号码是由机器印制而成的,字体规范且清晰,而假的房产证号码是手工书写而成的,字体不规范还非常模糊。 总结: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如何查询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不仅要懂得辨别房产证真假的方法,还要注意操作流程是否正规,以免掉入对方设下的陷阱之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如何查询

3,上海房地产上市企业有哪些

上海共有10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其中兴业房产、新黄浦、中远发展、中华企业、金丰投资、世贸股份6家公司从事住宅开发经营业务,陆家嘴、浦东金桥、张江高科、外高桥4家公司从事开发区建设,

上海房地产上市企业有哪些

4,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房地产转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领导。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物价、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地产买卖、交换或者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如实申报转让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转让当事人申报的转让价格抄送同级税务、物价部门。 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以房地产抵债;  (五)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法律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关于上海房产

市区积蓄持高,郊区还要攀升,如果你要卖的话就是比你买时间涨出来的钱,有55%左右要交掉的 ,最好找中介帮你回避下的好。要是买一手房子的话,无非就是入住和维修基金了 ,其他的就没什么了~~~

6,上海房地产税征收标准2022

一、契税缴纳标准1.140平米以下普通住宅1.5%,超过140平米3%,非普通住宅3%。2.印花税:0.05%3.银行按揭费用:其中抵押登记费80元/户、权证印花税:5元/户、财险保险费=总房款×年费率×年限系数。保险费一次交完。(保险费率大致为:1~5年为0.07%,6~10年为0.06%,11~15年为0.055%,16~20年为0.05%,20年以上为0.045%)。二、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大修基金:购房款的2%-3%,其中不含电梯的话需缴纳总房款×2%,含电梯的则需缴纳总房款×3%,部分试点楼盘按50~60元/m2收取。三、物业管理费缴纳标准一般从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计算。四、权属登记费80元/套五、交易手续费用1.住宅建筑面积×3元/㎡2.非住宅建筑面积×11元/㎡六、房产交易费上海买房税费买方交多少?1、契税:成交总价×1.5%(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3、交易印花税:成交总价×0.05%4、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上海买房税费卖方交多少?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2、交易印花税:成交总价×0.05%3、土地出让金:个人所得税:交纳总价1%4、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3%×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5、分摊费用:成交总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成交总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6、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总价×5.5%(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7、个人所得税8、土地增值税购买公有住房应缴纳哪些税费?(1)房地产登记费50元;(2)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购房总价0.5‰交付);(3)房地产权证印花税5元;(4)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市场价购房所付款项)1%的土地收益金;(5)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支付市场价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存量房买卖需要缴纳哪些税费?1、个人购买,合同印花税0.05%;契税住宅1.5%,花园住宅及非居住房屋3%。2、单位购买,合同印花税0.05%;契税3%。3、个人出售花园住宅的,卖方按综合征收率5%缴纳。详细内容向财税管理部门咨询。存量房买卖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按建筑面积的每平方米2.5元;非居住房屋,买受方0.5%。

7,上海房地产

我以前做过房产 一般规模比较大的房产公司都有住宿的 一般没有包住 会以比较低的价格出租给你为什么现在来上海做房产,会很困难的看你又说你是新人。。。推荐你去信义房屋试试 他们只收没经验的 从0开始培训 是我的母校有什么问题发我邮箱mtrip@sina.com

8,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其他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核实和确认房地产权属,制作和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受市房地局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登记处领导(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经核实准予登记的,由市房地局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一)以出让、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上原有房屋或者新建房屋的;  (三)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上原有房屋或者新建房屋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其他权利不予登记。第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登记文件;提交的文件应当为正本或者副本。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但遗赠的除外;  (四)抵押;  (五)设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一方申请:  (一)以出让、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二)新建房屋所有权;  (三)继承、遗赠;  (四)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五)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  (六)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地产权利,当事人应当同时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地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局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市房地局代管的房地产;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房地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证书实行定期验证。  房地产权证书不得涂改。  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后,应当将原房地产权证书注销存档。  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报失,并在本市主要报纸或者市房地局指定的境外报纸登报声明;见报后满三个月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应当设置房地产登记册,对房地产登记的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且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与房地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以及当事人提交的有关申请登记文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当事人对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核查房地产原始凭证,并且以房地产原始凭证为准。  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更改的,应当加盖登记机构的核对章和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名章。

9,上海有名的房地产公司有哪些

海最有名的房产公司有哪些? 例如:世贸、绿地、瑞安。。。? 最有名的房产投资公司有哪些? 例如:第一太平戴维斯、戴德粱行。。。?   绿地是上海房产50强的第一位,复地集团、阳光集团、招商房产、农工商房产、宝钢房产、凯德置地、金地集团、景瑞股份、大华房产、联洋房产、证大三角置业、陆家嘴集团、世茂集团、协和地产集团、爱建房产、刚泰置业、西郊庄园置业、新东苑国际、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顺驰置业、中信泰富集团,上海汽车城置业,外方的由新加坡传慎集团、汤臣集团、戴德梁行、第一太平戴维斯、
说说中介:21世纪,中原,我爱我家,福美来等等……

10,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地资源局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房地产登记册进行记载、公示。 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统一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有关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抵押; (五)设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经批准取得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新建房屋; (四)继承、遗赠; (五)行政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 (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七)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 (八)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有房地产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九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第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房地产登记内容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同一房地产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依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登记日的先后确定其顺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不予登记。 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的,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地产权利不予登记,但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条件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

11,上海房地产开发商名单

上海绿地集团 大华(集团)有限公司 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万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城市花园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 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瀛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城投置地有限公司 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合生创展集团上海珠江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达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康桥半岛(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傅平 上海永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顾村房地产开发公司 上海建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住宅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建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正阳(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鼎投资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三湘(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景瑞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凯德置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地区) 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闵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顺驰投资有限公司 旭辉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投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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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外地人在上海买房需要哪些条件

上海出台限购政策,规定:在上海已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不能提供相关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则暂停向其售房。   附:《关于上海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见附件2)的,房地产企业应当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订人)承担违约责任。   3、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前,应当向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按规定出具《查询结果》(见附件3),由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一并提交。   4、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审核。在受理预告登记时,应当查验《申报表》,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在受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根据《查询结果》及限售的政策口径,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凡预告登记已查验的材料,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不再提交。   5、对违反限售规定购房的,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银行实现抵押权等情形除外)。凡不予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对于上述应当限制的情形,应在交易登记系统中予以注记。   三、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房地产企业妥善处理因违反限售规定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引发的解除合同等问题。对房地产企业违反限售规定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可按规定暂停网上备案,并将违规的房地产企业名单提供给市局,由市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要求,统一提交市规土、税务、工商、银监、公积金等部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局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一、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限制条件 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 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购房!不过要缴纳房产税: 地人上海买房条件,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惠:一是,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是,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ps:如果你想申请首套的话,那买房时还需要提供你户籍所在地的首次购房证明! 二、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买房政策 现在外地人上海买房政策如下: 1: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婚姻证明) ps:这也促成了很多因为买房的速配情侣,欢喜的背后尽是无奈。 2:本人在上海本地无房3:能提供出在上海2年内累积缴纳13个月的税单或是社保。(注意:这里说的是累积而不是连续) 三、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户口问题 11类人士入沪籍可走快车道 上海市人民**2010年8月制定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据该办法,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人员等11类引进人才可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海归符合三条件可申办户籍 市人保局网站2011年1月4日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同时具备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用人单位与留学回 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须六个月(含)以上;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等3项条件,留学回国人员 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非沪籍毕业生打分落户 2004年起,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将要被打分,申请者的各项要素累计分值只有高于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公布的“标准分”,才可以办理上海市户籍。 点击查看:上海户口评分标准 无房者不必买房再落户 "居转户"可挂靠人才中心 ●持《上海市居住证》落户 2009年上海市**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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